物
能够被人们支配控制并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外界的一部分。其不同于物理上的物的特征是:(1)须主体能支配控制。包括自然存在的物和人们劳动创造出的物,但人的力量不能支配的物,如日月星辰等就不是法律上的物;(2)须能满足人们一定的需要。法律的出现是要调整社会,没有使用价值的物不具有社会属性,也不构成法律上的物;(3)须为主体以外的存在。民法强调主体的平等,主体之间不能互相支配,所以人或人体的一部分不能成为物,但人死亡后的尸体、从人体上分离的部分,因都不再具有人格,也可以视为物。物的认识中争论比较大的是其范围问题,罗马法以来至法国法系,认为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有体物是占有一定空间的有形物质存在,无体物指所有权以外的各种权利;至德国法系,基于其物权和债权,即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基本分类,认为物应限于有体物,指可以触摸、可以感知的物,包括固体、液体和气体,以及电、热、光等能源,但权利,包括支配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等都不属于民法上的物;在英美法系,由于土地分封的历史原因,其财产权体系主要是基于实物上设定的各种权利来运作的,所以物不是一个精确的法律概念,大致地也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包括所有具有经济意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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