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的效力
享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所作的解释在法律上的效力。宪法解释的效力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宪法所作的补充解释,因系对宪法条文的说明和补充,其效力与宪法等同;二是对法律、法令进行违宪审查时所作的裁决,其效力存在着两种理论和制度:(1)完全无效力说。认为既然法律、法令违背了宪法,就应当无效,予以废止,不能适用,全部违宪全部废止,部分违宪部分废止,西班牙、危地马拉等国实行这一制度。(2)个别效力说。认为违宪法律、法令只是对发生违宪的那个具体案件无效,并不影响这个法律、法令本身的继续存在和适用。对违宪审查机关废除或中止法律、命令的宣告执行问题,一般由原制定机关执行,如系法律则由立法机关执行,如系政府命令则由政府执行。对宣布撤销的法律和法令,应从何时失去效力的问题,各国规定很不一样,有的规定自违宪决定公布之日起失去效力,有的规定自违宪决定公布后的第二天开始失效,有的规定自违宪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在法律和法令被解释为违宪或违法时,一般都实行不溯及既往原则,除非宪法另有规定或宪法解释机关有特别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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