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
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刑事诉讼程序或某些实体事项所做的处理决定。中国在刑事诉讼中,适用裁定的主要情形和程序如下:(1)对于缺乏证据的或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自诉案件,自诉人不撤回自诉时,管辖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自诉。(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或者抗诉案件依法审查后,确认应当维持原判的,可以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审查后,确认第一审人民法院确认的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4)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分别情形做出裁定驳回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5)执行死刑判决前,对依法应当停止执行死刑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停止执行。(6)对于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依法应当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于判处其他刑罚依法应当减刑或者假释的,或者判处罚金依法应当减少或者免除的案件,由管辖的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裁定后应制作裁定书,采用口述的应记入笔录,发生法律效力时执行。刑事裁定分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其被第一审法院作出,当事人认为该裁定有错误,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该裁定是未生效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检察院认为裁定有错误,可以依法抗诉,该裁定也为未生效裁定,不得执行。但是,裁定作出后,在上诉或者抗诉期限届内,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没有上诉或者抗诉,该期限届满,裁定即生效。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当事人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裁定有错误的,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或抗诉,但不能停止裁定的执行。
声明:本文搜集自网络,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本站立场。
相关阅读
网友喜欢读
推荐阅读
-
- 周定王兄终弟及,楚庄王问鼎中原
- 如果司马迁的《史记》没有记错的话,大周王朝此次难得地出现了一次“兄终弟及”。按《史记·周本纪》记载,周匡王去世之后,继承王位的
-
- 董卓罪恶滔天,干了哪些坏事?
- 《后汉书》称董卓罪恶滔天,百年不遇。违逆天地人伦,人神不安,弄得天下崩溃鼎沸,京城化为尘埃。并悲叹:“呜呼,人之生也难”,“天地之不仁
-
- 董卓部下一览
- 董卓西凉军人才济济,其中不少羌胡将领。
-
- 狐偃是如何将晋文公推向复国的道路的?
- “有志始知蓬莱近,无为总觉咫尺远。”雄心壮志是茫茫黑夜中的北斗星,是人生中的指路明灯,是我们前行的力量源泉……中华民族超越千年
-
- 豫让:模范忠臣
- 赵氏灭掉了智伯领导的智氏集团。为了抒发自己报仇雪恨后的喜悦心情,赵氏的老大赵襄子找来能工巧匠,把智伯的脑袋砍下来做成了一件工
-
- 郭开如何陷害廉颇
- 古今中外的志士仁人都特别强调爱国主义精神。宋代的陆游曾写道:“位卑未敢忘忧国,事定犹须待阖棺。”美国总统林肯说:“黄金诚然是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