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公司出资、让资管理秩序。(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下述择一行为:①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者。虚假出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的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完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空头支票、虚估或高估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的作价等办法来虚假出资或抵作股款。②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者。所谓“抽逃其出资”,包括公司成立以后非法抽回其出资和非法转走其出资两种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转走其作为股金存入银行的入款、将已经作价出资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又转售或转让他人等。本罪是实害犯,要求其行为必须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者,才能构成本罪。(3)本罪的主观不法要素是明知故意,即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所实施的是违反公司法的空头投资、虚假出资或出尔反尔的欺诈、背信行为,仍然积极为之。(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单位,但都必须是发起人或股东,包括发起人单位和股东单位。根据中国《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对犯本罪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对犯本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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