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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书籍:法律辞典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3-1-1 专题:书籍

有广狭两种意义。广义的遗嘱指死者所遗留下来的嘱咐,其外延可涵盖死者生前对于其死后一切事务预作的处置和安排,包括政治、身份、财产、情感、道德等所有方面。狭义的遗嘱,专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及与财产相关的其他事务进行预先的处分,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法律特征为:(1)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即遗嘱基于立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产生民事法律后果。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无须取得遗嘱继承人的同意,也不因遗嘱继承人是否知晓其内容为成立条件;遗嘱人有权变更或撤回遗嘱。(2)遗嘱是遗嘱人独立自主进行的行为。遗嘱必须由遗嘱人自己直接作出意思表示,不能通过代理进行。(3)遗嘱因遗嘱人死亡而生效。(4)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依照法律指明的操作方式设立。(5)遗嘱是一种处分行为。现代继承制度已基本抛弃了身份继承和祭祀继承,主要为财产继承。因此,继承法上的遗嘱以财产处分为内容要件。非处分财产的遗嘱,在继承法上没有独立意义。世界上对待遗嘱自由有两种态度,一种主张绝对的遗嘱自由主义,另一种是相对的遗嘱自由主义,但从世界整个继承立法的总趋势看,任何国家对遗嘱都有一定的限制。遗嘱一般必须具备以下法律要件方为有效:(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遗嘱能力。(2)遗嘱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受胁迫、受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遗嘱、被篡改的遗嘱内容、乘人之危所立的遗嘱均无效。(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遗嘱内容必须能够确定,并有实现的可能;遗嘱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4)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5)遗嘱不得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或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内容触犯特留份或必要应留份额的,遗嘱的有关部分无效,但不影响遗嘱其他合法部分的效力。(6)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不同标准遗嘱有不同分类:(1)按遗嘱的方式分为普通方式遗嘱和特别方式遗嘱。普通遗嘱是在通常情况下所设立的遗嘱,如自书遗嘱、公正遗嘱、密封遗嘱、代书遗嘱等。特别遗嘱是在紧急情况下,不能依普通方式设立遗嘱时,所作的临时性的遗嘱,如口头遗嘱,隔绝地遗嘱和海上遗嘱等。(2)按遗嘱的形式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而设立的书面遗嘱,被称为特殊书面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是各种形式的遗嘱中形式最严格、证据力较强的一种。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所制作的遗嘱。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简便易行,保密性强。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的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也称为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自己的口述语音遗嘱。口头遗嘱又叫口授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设立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下方能采用,设立时必须指定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设立遗嘱时,或口头遗嘱设立超过一定期限后,所立的口头遗嘱即归于无效。以上五种形式,均为《继承法》所认可。(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的叫合立遗嘱,或共同遗嘱。共同遗嘱是一种特殊方式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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