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战时军人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无辜居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同时也是对我军光荣传统及良好声誉的损害。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以分解为战时残害居民罪及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同时实施两种行为的,亦以一罪论处,而不论以数罪并罚。(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军事行动地区,简称“战区”,是指军队进行作战、训练或军事演习的地带,既包括我军的作战区域,也包括被我军宣布为戒严的地域。残害是指杀害、伤害、奸淫等几种主要方式;掠夺是指抢劫、抢夺、毁损等几类主要的行为,其行为特点一般具有见东西就抢等的漫无目标性。犯罪对象是无辜居民,指在战区内对参战军队并无任何敌对行动的和平居民群众,只有因不了解我军而产生不满情绪但无实施任何敌对行动的人,也属无辜居民之列。情节严重成立本罪的结果加重犯,一般指如下一些情况:指挥人员带头实施或指挥、纵容部队实施残害、掠夺行为;残害、掠夺手段恶劣;残害、掠夺造成严重后果等等。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残害人数、财物数量极多,掠夺范围极广;残害、掠夺手段特别残忍、恶劣;军官指挥部属大开杀戒、滥杀无辜;对我军良好信誉造成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和破坏的,等等。(3)犯罪主体是军人,主要是战区内参战部队的军人。(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446条规定,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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