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军队指挥人员或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违反军队规定,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该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职责和声誉。(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是指行为人超越军队内务条律令等规定的职权范围,不正当使用其权力或擅自非法利用其权力的行为,即包括不正确行使职权和超越职权;如果指令部属实施性质上属于犯罪的活动,则不再属滥用职权的性质。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是指以故意的心理,唆使、命令、强制其所属部队从事违反职责的活动。部属一般指与指挥人员构成隶属关系而必须听其领导、指挥的人员团体。违反职责既包括不履行全部职责,也包括不履行部分职责及超越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是本罪成立的必备要件。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人员伤亡、装备毁损、战役受挫、贻误战机以及引起军政、军民、军警纠等。情节特别严重是结果加重犯的构成条件,指调动建制部队从事违反职责的活动;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导致部队人员重大伤亡等给国家军事利益或其他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3)犯罪主体是军人中的指挥人员,即指在部队中对作战、训练、施工、抢险、救灾等活动负有组织实施职责的人员及在规定时间内对所属部队和人员的作战及其他行动实施组织指挥的各级领导干部。(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中国《刑法》第427条规定,犯本罪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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