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
中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情节之一。根据1990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中国刑法中的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具体内容如下:(1)肢体残废,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2)毁人容貌,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3)丧失听觉,指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或者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的情形。(4)丧失视觉,指下列情形之一:①损伤后,一眼盲或者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②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5)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6)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害及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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