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
共同犯罪人之一,从犯的对称。中国《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具体包括:(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分子。其中,组织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分子,学理简称为组织犯,指犯罪集团中专门从事纠集犯罪人员、建立、管理犯罪组织活动者;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分子,学理简称为首犯,包括策划和指挥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者。无论是组织犯还是首犯,按照中国现行刑法第97条的规定,均属“首要分子”,是主犯中主观恶性、客观危害性更大者。(2)在聚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聚众犯罪,指犯罪集团以外的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包括事先有所通谋的共犯和事先未曾通谋、临时起意的共犯。“起主要作用”,包括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和起主要实行作用的犯罪分子。“主要实行作用”,对实害犯或结果犯而言,是指其行为是导致客体损害或危害结果产生的主要原因;对行为犯或危险犯,则是指其行为很可能导致客体损害或足以引发导致危害结果产生的危险。(3)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聚众犯罪以外的、在犯罪集团或其他复杂共犯或简单共犯中起主要实行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主犯,中国《刑法》规定其处罚原则如下:(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各类主犯,包括(不属于犯罪集团的)一般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其他共犯中起主要作用者,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前、后两种规定的主要区别在于:按照前一规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须对其所触犯的全部罪名、行为后果及全部赃款承担刑事责任,无论其是否亲自实施、参与了全部罪行。后一规定则不然,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毋需对整个共犯所触犯的全部罪名、全部危害后果或全部赃款负责,只须对自己亲自参与、亲自组织、亲自指挥的犯罪行为及其相应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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