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
又称“宗教信仰自由”。指按照自己的意愿,不受外力干涉而自由决定个人宗教信仰和参与宗教仪式的权利。宗教自由有两层含义:一是公民的宗教信仰不受干涉,公民有信仰任何宗教与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二是国家不得强制公民信教或不信教,信此教或信彼教,也不能强令公民对宗教表示态度。公民对宗教意见的保留,亦属不可侵犯的权利。为了保障公民的宗教自由,各国宪法上一般规定:(1)宗教与国家分离,不规定国教。(2)宗教与政治法律分离,即公民不应因信仰不同而影响其在政治上、法律上的地位,公民不分宗教而一律平等。(3)宗教与教育分离,即在公立学校中不应设立宗教课程,不强迫学生作宗教礼拜。(4)国家对任何宗教结社(教派、宗派、教团、修道会、教区等)的宗教团体一视同仁,禁止赋予某宗教团体以特权。近代意义上关于宗教自由的法律规定是欧洲16世纪反对宗教压迫斗争胜利的成果。中世纪盛行政教合一制度,罗马教廷支配一切,甚至对各国国王的继承与退位、法律是否有效等都可以施以影响与控制。16世纪初,一批代表资本主义势力的新教徒不满教会的专横,起而反抗,此即著名的宗教改革运动。1689年英国通过《容忍法案》,同时承认各教派的存在,不再诬异教为邪教。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为了进一步摆脱封建教会对人们思想、行为的束缚,适应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相继宣布保护公民的信教自由。宗教自由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的几个主要人权文件中和多数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了体现。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其改变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躬行、礼拜及戒律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此项限制以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风化或他人之基本权利自由所必需者为限。中国十分重视对公民宗教自由的法律保护。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各少数民族均有保持或改革其宗教信仰的自由。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该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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