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lsgraf v.Long island Railroad Co.
海伦·帕尔斯葛拉夫手持车票,站在长岛火车公司的月台上等火车。当时,约在30尺开外的地方,一位男士提着一个装有鞭炮但没有标志的包裹跳上了一辆正在驶离月台的火车。车上的两个检票员力图帮他站稳,却不小心把包裹撞到了铁轨上。包裹炸了开来,巨大的冲击力将一个大型的码称翻倒在帕尔斯葛拉夫的身上。
首席法官本杰明·卡多佐(Benjamin Cardozo)根据疏忽罪责任要素中包含的“适当的原告”的要求,判定帕尔斯葛拉夫提出的疏忽罪不成立。
虽然那两个检票员的行为可能对位于那位跳上火车的乘客附近的人构成疏忽,但是对于站在远处的帕尔斯葛拉夫而言却不算疏忽行为,因为原告没有证明被告对他应有关心的责任,而且没有履行这种责任,所以他没有资格提起诉讼。威廉·S.安德鲁法官则持不同意见,他认为如果一项行为不合理,那它就是对所有的公众不合理,而不是只针对特定人士而言。对他来说,关键问题是事件中的直接起因。考虑到该次事件的偶然性,人的常识或政策是否应该要求法院限制这种责任(liability)。
帕尔斯葛拉夫案具有典范性,因为它提出了一个关于事件异常发展过程的责任问题,同时,也因为现实的学者(参见法律现实主义,legal realism)抓住了这个案件,来显示传统的法律推理(legal reasoning)的贫瘠。他们认为卡多佐与安德鲁之间的争议是无法解决的,因为诸如责任以及直接起因之类的观点只是一些用来行使司法判断的空洞的条文。但是,近期学术界却认为帕尔斯葛拉夫案提出了一个真正的实质性的问题:把民事侵权法理解为调节性的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应该将之视为一种私人寻求救济的法律?安德鲁驳斥了关于适当原告的要求,因为他认为这会妨碍民事侵权法阻止反社会行为的发生,并影响受害者要求赔偿的能力。相反地,因为卡多佐认为民事侵权法旨在让受害者向对他们作出的错误举动的人提出赔偿要求,所以他要求帕尔斯葛拉夫证明对他应负的责任被违背了,而不仅只是一种对别人作出的错误举动正好伤害了他。
【参见“Regulation(政府规章)”】
William L.Prosser,"Palsgraf Revisited,"Michigan Law Reivew(1953):1 -32.Benjamin C.Zipursky,"Rights,Wrongs and Recourse in the law of Torts,"Vanderbilt Law Review(1998):1 -100.
——John C.P.Goldberg
- Accidents
- Adams,John
- Actus reus
- Abortion and reproductive decisions
-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 Administrative law
-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acts
- Admiralty and maritime jurisdiction
- Adoption and termination of parental rights
- Adultery
- Adversarial system
- Adverse possession
- Advertising,legal
- Affirmative action
- Agency,law of
- Agency rulemaking
- Aging and th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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