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特征。(1)民事权利能力的广泛性。根据我国《宪法》和民事法律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包括财产权利义务和人身权利义务两个方面。从民事权利角度分析,公民可以享有财产所有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承包经营权、财产继承权、相邻权、债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公民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要不断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因此,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必将得到不断地充实和扩大。(2)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民法通则》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在我国,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均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这是我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必然反映。(3)公民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统一性。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公民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也包括公民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这是由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一致性、统一性所要求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4)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真实性。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国力的增强,特别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巩固与发展,为公民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提供了物质保障。因此,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仅仅规定在法律条文上,国家还会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具体措施,从而保证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充分的实现。所以,它不是虚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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