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死亡宣告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撤销对该公民的死亡宣告。《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根据上述规定,撤销对公民的死亡宣告的实质条件是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但应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撤销宣告死亡的程序是:由被宣告死亡的公民本人或者他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查证属实,以判决方式撤销原来的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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