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引起与自然死亡基本相同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结束了与其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财产转变为遗产,继承的开始,其婚姻关系消灭。但是,宣告死亡终究是对失踪人的一种法律推定,事实上失踪人也有可能没有死亡,因此,宣告死亡所能终止的只是以其原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中心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未真正死亡,而仍在其他地域从事民事活动,其所设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应该是有效的,《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针对公民被宣告死亡的日期和自然死亡的确切日期还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是,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这一规定是对宣告死亡制度的必要补充,它既能够保护被宣告死亡而实际并未死亡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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