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
法人虽然是一种社会组织,但不是一切社会组织都可以成为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社会组织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才能成为法人。(1)依法成立。社会组织取得民事主体资格是由法律赋予的,依法成立意味着社会组织设立的宗旨和任务以及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法律许可的,即符合法人的实质条件。同时,法人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由于各类社会组织的性质和任务不同,法律对各种法人设立的程序要求也不同。社会组织未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不能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规定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对法人组织的管理和监督。(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必须具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这是法人能够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能够独立地承担财产责任的物质保障。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归企业法人所有的或能够独立支配的财产。经费是指国家划拨给国家机关、国家或企业划拨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独立支配的活动经费。由于各个法人的性质、业务范围不同,其应具备的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也有差异。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必须具备法定的最低财产数额,并且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设备等相适应。(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区别一个法人和其他法人的符号标志,也是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标志,因此,法人必须要有合法的名称。按照法律的规定,法人的名称应当能表示该法人的业务范围和隶属关系,企业法人对外只能有一个正式的名称,该名称应经过主管机关的核准和登记。经核准和登记的名称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的总称。法人不是以生命存在为特征的自然人,而是一种社会组织体,法人的活动,只有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才能进行,法人的组织机构不因该组织的人员变化而影响其民事主体资格,也不因此而影响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种类的法人其组织机构也不尽相同,但一般来说,法人的组织机构应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以及法人的内部管理机构,有的法人还设有监督法人事务的机构。法人的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处所,它包括一定的场地和必要的物质设备,根据业务需要,法人可以设置若干场所。在法人场所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是法人的住所。《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确定法人的住所可以在法人有诸多场所的情况下,对确定有关债务的履行地点、诉讼管辖和清算地点具有法律意义。(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并且以自己的财产对其不履行民事义务的后果负责。国家、其他法人以及法人的内部成员对法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任何社会组织必须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才能成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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