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相比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的情况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而法人不是生命体,它是以法人的合法存在为条件,它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设立,终于法人依法被撤销或解散。法人可以长期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则长期具有。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立即消灭,而法人被依法撤销或解散后,还必须进行清算。《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因此,法人终止后,在清算的必要范围内仍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以便于清理法人的债权、债务,继续完成或进行未了结的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但不能从事新的业务活动。(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体,而不是生命体,因此,法人不可能享有以自然人人身密切联系民事权利能力,如婚姻、亲属、收养、继承等。有些民事权利能力只能由法人享有,自然人则不能享有,如法律专门赋予法人享有的从事某些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3)民事权利能力所受的限制不同,自然人享有普遍、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在通常情况下,公民之间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没有什么区别,法律一般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没有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人设立的宗旨及其经国家机关批准的业务范围决定的。由于法人自身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也不一致,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同。同是企业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也有区别。《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法人只有在其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所设定的民事权利才受到法律保护,超越其业务范围的民事活动不仅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和业务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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