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的法人资格
《民法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国家机关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它们是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活动的组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力。为了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国家机关也需要参与一定的民事活动。因此,《民法通则》赋予有独立经费的国家机关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国家机关法人包括各级有独立经费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团以上的军事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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