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组织的法律地位
合伙的组织形式,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合伙组织形式发展的十分普遍。《民法通则》的民事主体制度只对公民、法人作了规定,对于合伙组织按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分别适用公民制度和法人制度,实际上确认了个人合伙、法人合伙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这种规定符合国际上对合伙组织确认其法律地位的趋势。自罗马法以来,传统民法都不承认合伙组织的主体地位,将合伙关系作为一种契约关系归入债法调整。随着合伙经营方式的不断发展,合伙组织的法律地位越来越受到各国立法机关的重视。1978年第9号法令重新修订的《法国民法典》第1842条规定:“除本编第三章规定的隐名合伙以外的合伙,自登记之日起享有法人资格。”美国的《统一合伙法》和各州的制定法,承认合伙可以商号的名义取得动产和不动产,还可以商号名义转让这些财产,实际上也已承认合伙是与法人有区别的另一种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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