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协议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个人合伙是按照合伙人所签订的合伙协议成立的,《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根据这一规定,个人合伙协议应该是全体合伙人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合伙协议不仅是个人合伙成立的依据,也是确定各个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如何承担责任的依据。因此,签订合伙协议时应当对合伙协议必要的条款,即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项重要内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避免发生争议。如果个人合伙协议是采取口头形式签订的,一旦发生争议便难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人证明的口头合伙协议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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