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法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法人合伙对外承担债务时,可先以合伙的财产清偿合伙债务。合伙的财产不足以抵债时,由合伙各方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财产责任。法人合伙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后,在法人合伙内部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在法人合伙内部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合伙各方又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出资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确认合伙各方应承担的财产责任。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参加法人合伙的民事主体,依照协议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情况,为了保护其他合伙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对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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