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这一制度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法律行为制度基础上形成的,在法律行为前面冠以“民事”二字,赋予了民事法律行为以特定的含义,即明确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民事行为。因此,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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