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是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或失去效力的事实,它不是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是当事人约定的一种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它可以是条件,也可以是行为,但是,并不是任何一种民事法律事实都可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能够作为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2)应当是将来能否发生不能确定的事实。将来一定能够发生或者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3)应当是当事人选定的事实,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律规定的事实或者民事法律行为本身性质所要求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4)应当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作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因此,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即是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法律要件。《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未具体规定其法律要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七十五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行为中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合法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来作为民事权利和义务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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