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即指行为人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约定的条件成就与否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民法确认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本来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并不希望它马上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希望其效力在一定情况下终止。有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就可以满足当事人的这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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