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即指行为人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约定的条件成就与否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民法确认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本来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并不希望它马上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希望其效力在一定情况下终止。有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就可以满足当事人的这种要求。
上一篇: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下一篇: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
声明:本文搜集自网络,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本站立场。
相关阅读
网友喜欢读
推荐阅读
-
- 王莽改制
- 王莽改制是西汉末及新朝时由王莽推行的托古改制。初始元年(8年),王莽接受孺子婴禅让后称帝,改国号为新,改长安为常安,是为始建国元年(9年
-
- 思想家曾子的故里在哪里 曾子的后人是谁
- 曾子生于公元前505年,一共活了七十一岁,春秋鲁国人。十六岁的时候认识了孔子,拜在其门下,是儒家的代表人物之一,勤奋好学,孔子死后将衣
-
- 董卓部下一览
- 董卓西凉军人才济济,其中不少羌胡将领。
-
- 宋国华元被俘,留在楚国的故事
- 华元作为人质留楚期间,通过公子侧结交了公子婴齐,与婴齐十分要好。一日,聚会之间,论及时事,公子婴齐感叹道:“今晋、楚分争,日寻干戈,天下
-
- 介子推必须死为什么?
- 今天寒食节,源于被焚于山的介之推先生。据说重耳被迫流亡,他一路侍奉,甚至在途中闹饥荒时割下自己大腿上的肉给主人食用。重耳流亡回
-
- 秦始皇真的放心把“兵权”交给王翦吗
- 楚国曾是战国七雄中的泱泱大国,幅员辽阔,兵精粮足。多年来一直是秦国的劲敌。那么为什么被秦皇一举消灭了呢?表面原因是楚国有个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