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和绝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1)确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根据不同。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条件下加以确定,而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违反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条件加以确定。(2)对民事行为提出确认无效的人不同。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即受害的一方)才有权请求确认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而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可以由民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或者与该民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关都可以依法对民事行为确定为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3)确定行为无效的时间不同。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在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提出撤销请求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撤销的裁决以前,该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行为只有在裁定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这并不是说该行为从一开始就无效,只是表明在被撤销以后,这种撤销的效力具有追溯力。而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无效是不附条件的无效,它不以当事人是否提出确认该行为无效为条件,只要该行为违背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条件,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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