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根据这条规定的精神,代理应是代理行为、代理关系和代理制度的总称。正因为如此,代理的概念可以从代理行为、也可以从代理关系和代理制度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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