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在代理关系中存在着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相互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由于某两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某一方当事人的损害,由该两方当事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责任形式。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代理关系中,适用连带责任的情况有四种:(1)因委托书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因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所产生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3)因无权代理所产生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4)因代理行为违法所产生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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