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权代理可以产生以下几种法律后果:(1)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该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本来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但法律赋予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2)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3)由于无权代理必然涉及到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和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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