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1)定金是合同之债的一项重要的担保形式。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时或履行之前,为保证合同履行的目的,在应行给付数额内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支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既有担保功能,又有证约的功能。(2)定金与预付款。定金,不仅要有当事人双方合意,并且要有合同成立时或履行前的实际交付的行为。因此,定金有预先给付的性质。但是,定金与预付款是不同的。①定金有证约功能,而预付款无证约功能。②定金是在合同成立时或履行前实际交付。但是,它不属于合同的履行本身,而是一种担保行为。而预付款是当事人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不具有担保作用。③合同不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即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就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但是,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未履行义务,就要双倍返还给预先支付定金的一方。而预付款无此罚则。无论是违约方,还是相对方,预付款都应该返还给预付的一方。④定金一般为一次性交付。而预付款可以分期付款。(3)定金与违约金。虽然定金与违约金都是一方付给另一方的款项,都具有制裁性。但是,两者不是同一个概念。①两者的给付时间不同。定金必须是在合同成立时或履行之前预先支付。而违约金却是在违约行为发生之后。②定金有证约的作用。而违约金不具有此功能。③定金有担保功能。而违约金则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形式。(4)定金的数额。1987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运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定金数额作了明确规定:“关于定金数额问题。定金的数额,条例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从其约定。例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30%,设计任务定金为估算设计费的20%’。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按照具体规定的数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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