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效力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其管理行为被确认为合法行为,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即发生债的关系。管理人有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无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权利,受益人有偿还该费用的义务。(1)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无法律上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本应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因为无因管理行为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必备要件。所以,法律上明确规定这种行为为债关系产生的特殊原因。从而阻却了行为的违法性,使之变成合法行为。(2)无因管理的追认。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其活动的目的和结果都是为了本人的利益,实际上自觉处于本人的地位代其管理事务。因此,无因管理一经被本人追认,就会使之自发生时起具有委托代理的效力,从而适用委托代理的法律规定。(3)管理人的义务。为了防止以不适当的方式管理他人事务而给他人造成损失,法律规定了管理人的义务。①继续管理的义务。管理人开始管理他人的事务,就应管理到其本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自己管理时候为止。如果随意中止管理,就会使其本人受到因开始管理而又中止所产生的损失。但是,除了继续管理,明显违反本人的意思或明显不利于本人利益而中止的除外。②管理方法上,必须以适当的方法认真负责地管理。a.管理人应依本人的意思进行管理。本人的意思,有明示的意思和可推知的意思两种。(a)明示的意思,指本人明确表示过欲实施该事物的管理。(b)可推知的意思,指从事务所处的状态,按一般社会常识可以推知本人欲管理该事务。b.为了维护本人的利益,应采取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管理的方法应根据事务的性质、根据是否有利于本人来确定。但是,除了客观上虽有利于本人,但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的方法除外。c.如果管理人主观上认为其管理方法有利于本人,但客观上并非有利于本人,反而使其利益受损失的,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d.如果管理人为了避免他人生命、健康、名誉或财产上的突发性危害,而采取了不利于本人的方法,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③通知本人的义务。管理人开始管理之后,除无法通知者外,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听候本人处置。④报告义务。管理人应向本人报告事务管理的情况和结果。⑤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金钱等利益移归本人。如果管理人消费了应移归给本人的金钱,则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果有损失,应负赔偿责任。(4)本人的义务。①偿还费用的义务。偿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是本人的基本义务。包括管理人直接支付的费用以及管理中所受到的损失。但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a.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不违背本人的意思,本人有义务偿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同时,如果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设定了必要的债务,本人应直接代为清偿。对尚未到期的债务,本人有义务提供同一内容的担保。b.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者违反本人的意思,本人就不承担偿付管理人管理费用的义务。所受损失,有要求赔偿的权利。c.如果管理人的行为不违背本人意思,但不利于本人,本人并未受益,也不承担偿还义务。本人偿还费用,应以其所受利益为限。对于超过本人利益所得部分,管理人自行负担。但是,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者履行其法定义务而支出的费用除外。②损害赔偿义务。如果管理人为管理事务,不因自己的过错而受到损失时,本人应在自己现存利益的范围内负损害赔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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