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1)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即管理人无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法定义务,也未受管理之托。因此,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管理他人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但是,义务的发生根据——合同被撤销之后,或者虽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但超过义务范围而为的管理行为,属于无因管理。管理人有义务管理而误认为自己没有义务的,其管理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相反,管理人本无义务而误认为自己有义务而为管理行为的,构成无因管理。(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是无因管理成立必要的主观要件。也是阻却无因管理违法性的关键。为他人谋利益的管理意思,是指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且使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归于本人的意思。管理人的管治是否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一般从管理行为的客观后果上判定。因此,为管理行为时,管理人谋他人利益的意思和谋自己利益的意思并存,也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构成。同时,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无须为管理行为时表示出来或当时应被确定。(3)管理行为非明显不利于本人或者明显与本人意思相反。(4)管理他人的事务。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基本条件。①事务,事务的范围非常广,涉及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它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连续性的;可以是精神性的,也可以是机械的;可以是财产上的行为,也可以是非财产上的行为。凡是他人进行了管理或服务,并为此付出一定劳动或代价的,都属于事务。但我们无因管理之债中研究的是能够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事务。因此,不能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事务,不属于无因管理之债中的事务。②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③管理他人的事务,是为了防止他人利益受损失。因此,管理行为不仅包括单纯的保管、改良等行为,也包括不违反本人意思的处分行为、设定权利义务的行为。但对下列事务的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a.违法行为。b.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c.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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