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荣誉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法人的荣誉称号。荣誉是社会对于特定的法人行为的一种评价。荣誉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与主体不可分离。法人的荣誉权与公民的荣誉权在内容、性质上并无二致。只是言及法人的荣誉权时应注意,它只是组织体本身的权利,与组织体的存续不可分离,和为组织体工作的公民个人的荣誉不同。法人的工作人员可能会因法人的荣誉而在心理上感到自豪,但这并不意味着法人享有的荣誉权就是工作人员的荣誉权。当法人的荣誉权受到侵害时,也可根据民法通则中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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