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扶助,包括精神上的尊敬,生活上的照料和经济上的供养三项内容。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是法定的义务,有赡养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得以不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要受法律制裁。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是相对的,它以父母无重大过错为前提。若父母犯有故意杀害、虐待、遗弃子女罪,或奸污女儿罪,使其子女身心受害的,子女就不承担赡养扶助义务。但是,未成年时代的子女,由于生活贫穷,比起他人吃苦,甚至未能念书的,成年以后,不得以此为借口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此外,父母有劳动能力和生活上不需要物质帮助时,子女可不承担经济上供养的义务。子女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没有赡养能力的,即使父母需要生活上的物质帮助,赡养人也免去其经济上供养的义务。免去子女经济上供养的义务,并不意味着子女不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因为,经济上的供养仅仅是赡养扶助义务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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