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丧失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亦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指原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继承人,依法被取消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是亲手杀害还是教唆他人杀害也在所不问。但非故意,而是出于过失杀害被继承人的,并不丧失继承权。(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这一规定强调了行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如果是出于其他目的,尽管可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并不因此而丧失继承权。(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是指有能力的继承人对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拒不履行赡养或扶养义务。如被继承人本身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无力尽义务的,不构成遗弃。虐待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以各种手段进行精神上或肉体上的摧残折磨。虐待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予以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无论是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还是遗弃被继承人的,如果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指被继承人为了夺取或独吞遗产,假冒被继承人名义制造假遗嘱的行为。篡改是指为夺取或独吞遗产改变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遗嘱内容的行为。销毁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对自己不利的遗嘱销毁的行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直接侵害了未成年人或其他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他们生活困难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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