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审查制度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又称“不审查制度”或者“登记制度”。它只对专利申请法定形式要求进行审查,不对专利申请的实质内容即发明的专利性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这是一种古老的审查制度。在专利制度初期,发明是个别现象,申请专利和授予专利证书的量不大,专利主管机关也缺乏系统的分类资料,不具有在授予专利证书前确定一项发明专利性的能力。所以,各国都采用这种制度。此制度的手续简便,申请人只需简单地向专利主管机关递交一份申请书、缴纳专利费,专利主管机关只审查专利申请案的手续是否完备、文件是否齐全,只要形式上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专利申请即可被批准,专利权即可被授予。这种制度的优点是:专利申请审批迅速、及时、花费少,由于公布早,使科技情报及时得以传播。专利主管机关不用设置庞大的审查机关及资料文献库,节省人力物力。缺点是,由于对申请案未进行专利性的审查,专利质量低,保护范围不明确,第三人难以确定是否有效,他人不愿购买。专利权人和他人发生纠纷诉诸法律时易于败诉。由于对发明未进行审查,登记国不了解申请案的技术价值,难于学习、借鉴,促进本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法国在1978年前一直沿用此制度,造成40%的发明在国外不被承认的后果。目前仍有比利时、希腊、意大利、瑞士、阿尔及利亚、伊拉克、突尼斯、埃及、摩洛哥、乌拉圭及非洲尔加什联盟等国家采用此种制度。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进行形式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即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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