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保护作品
是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涉及的范围较广,但并不是所有能表现为某一客观物质形式的作品都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许多国家著作权法规定,没有创造性的或者已属于人类共同财富的作品不予以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有:(1)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著作权法的宗旨之一是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因此,不能允许具有反动、淫秽或者封建迷信内容的作品肆意泛滥。对这类作品的认定是由有关主管部门通过具体的行政管理程序宣布,不是由使用者自由宣布。(2)违反法律规定的作品。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因此,作者创作作品既要遵守国家法律,也要利于国家民族利益。(3)立法、行政、司法性文件及其正式译文。第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适用于本法。也就是说这类作品没有著作权。本来,立法、行政、司法性文件及其正式译文也是作品,它是多人智慧的结晶,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且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但对这类作品不仅我国著作权法不予保护,世界上许多国家著作权法都不进行保护。较为一致的理由是,这类作品具有社会规范性质,国家需要把它们迅速、广泛地传播,让人民及时了解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等规范性行为规则。因此,不能用著作权限制。(4)时事新闻。所谓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一般来说,时事新闻反映了客观事实的存在,缺乏创造性。我国著作权法及世界各国著作权法都对它不给予法律保护。这样规定,既使公众对国内国际大事能及时了解,也鼓励了新闻报道自由。(5)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这种限制是为使这些作品能迅速、广泛地传播。它们本是人们在某些方面用以计算数字、表示规律或者传递信息的必要方法,有的还不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如果赋予它们一定的专有权,还会影响公众对它们的使用。比如历法、公式等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不能为某个人所垄断。因此,世界各国著作权法都规定不对其进行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给予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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