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的义务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权利和义务是一对孪生姐妹,它们相对应而存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将给著作权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可导致著作权失效。因此,履行义务与否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著作权人著作权存续的必要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我国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既然如此,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灵魂工程师、提供精神文明的著作权人,在他们进行创作的时候,理应按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人民群众提供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优秀作品,以鼓舞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热情,坚定他们走社会主义的信心。这是著作权人责无旁贷的一项义务。所以,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这说明不履行这一义务,会给著作权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2)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必然需要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良好的社会秩序。否则,就会导致社会主义事业不能进行。假若一项创作本身的目的就是有害于公共利益的,对这种作品仍予以法律保护,就等于鼓励这种作品去破坏社会秩序。因此,对妨碍公共利益的创作,不管他们的形式如何,艺术水平多高,都是不允许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比如一个著作权人创作了一部淫秽作品,由此给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带来妨碍,既腐蚀了人民群众,又与社会公德背道而驰。国家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角度考虑,自然不允许著作权人创作这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作品,要求著作权人应按社会主义道德标准进行创作。这样做,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使人民群众有效地进行工作、学习和生活,保证革命事业的顺利进行。所以,著作权人履行这个义务是义不容辞的,必须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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