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让的分类
根据作者转让著作权的程度不同,著作权转让可以分为:(1)全部转让。这是作者将作品的全部财产权利在整个著作权有效期限内转让给受让人所有。除人身权利外,还包括从属权利在内,如翻译权、改编权、演出权、电影权、电视权、连载权等。这样,受让人便成为著作权的所有者,可以如同作者一样行使这些权利,实际上成为该作品著作权所有人。有人把这种转让叫做一次卖绝。但是,著作权的全部转让,一般不能涉及作者的未来作品,也就是说未来作品的权利还可以转让给其他人。这种作法在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的国家及东欧国家是不允许的。理由参看“著作权转让的概念”。(2)部分转让。指作者将其作品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财产权利,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使用人。著作权的所有者仍是作者,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际上都仍然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使用人,使用人在一定时间和一定程度上变成了作者的代理人。这种办法为欧美许多国家使用。这种形式有其自己的特点,出版者的权利虽然不及前者,但还是比较优越的,享有完整的代理权。这样,作者转让其著作权的这一时期内,他完全可以充分地使用该作品。(3)保留转让。指作者在保留自己全部著作权的情况下,仅允许其使用者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作者的部分权利,自己保留余下的权利。比如,作者允许出版者在一定时间内以某种文字、某种形式出版,而出版者不得将此作品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该作品。这种形式的著作权使用,使用人享有的权利是极有限的。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范围内使用专有使用权。这就是说,著作权人可就其著作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但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内容,其权利仍归著作权人所有。但其权利如何转让,必须明确在合同条款中,否则,不发生任何效力。按过去的作法,作者很少把全部著作权转让给他人,往往采取以特定的方式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作品,作者仍是著作权所有者,并保留授权他人以其他方式在一定时期内使用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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