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国家的法律管辖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属于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出版合同时,应该受那个国家的法律管辖问题,是个对外合作出版的问题。作者在甲国创作的作品假如在乙国不受著作权保护,作者在乙国就不能有效地防止其他人出版其作品,同时,哪个国家的出版者也不能从作者处得到保证,在乙国不会有另外的出版者以干预他出版的方式来出版这部作品。当前,国际对解决这个问题的作法是,根据有关国家政府间的协议,承认作者作品在创作国国界以外的著作权。这类协议可以是双边的。但是,对于国际出版业来说,更重要的是依据国际版权公约,即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这两个公约为属于不同国家的双方签订出版合同提供了合法的基础,他们都对外国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而且根据著作权所有者的授权来出版外国作品。但是,这两个公约都未规定这种授权的任何细节,公约的范围只限于承认作者身份权以及著作权所有权和反对跨越国界的擅自使用作品的行为,而未扩大到属于不同国家的双方签订著作权合同的条件和规定。过去,弥补这一缺陷的办法是,对属于不同国家的双方签订出版合同给予授权的条件,受国际惯例和受国际私法的规定管辖。但这个作法实践证明已经不够,因为惯例常常不十分具体,根据国际私法适用的各国法律又不包括或者仅包括很少的管辖出版合同的特别规定。所以,出版合同的有关各方还应该明确而详细地就准备出版受保护的作品的一切重要方面达成协议。为避免出现纠纷而便于适用某个国家的法律,在合同中最好商定适用那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出版者的国内法包含有关出版合同的适当规定,通常可以援引出版者国家的法律,因为执行出版合同正是出版者预期的工作,而管辖他工作的法律是他最熟悉和最易运用的,这就更为方便。但是,也可在出版合同中规定,有关该合同可能引起的纠纷应该接受何国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没有规定仲裁,而缔约双方商定某国法律适用于该合同,则在该国家提出诉讼是合理的。我国对外合作出版的原则是,双方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维护作者和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与我国合作在国外发生我国作者创作的书刊,我方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我国作品凡首次在外国出版的或者首次在我国出版的30天以内又在别国出版的,均可取得著作权保护。这是基于世界各国几乎都对本国国民的作品和在本国首次出版的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因此,凡是外国人的作品由我国单位首次出版的,其著作权归外国作者所有,在著作权有效期内或者双方同意的期限内,我方享有该作品在我国境内出版和发行的独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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