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出版合同
为调整作者、出版者以及发行者的关系,我国实行《图书出版合同》制,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有关出版的问题,第二十九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因此,出版合同就成为出版者、作者的有效约定,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法律依据。合同的主要内容:(1)序言部分。首先明确著作稿的性质,是作品还是译作,将其名称写清楚。如系译作,应写明原作名称及现用译名。其次,写明作者姓名,如果译作还应将原作者姓名、国籍及译本作者姓名一一写清。第三,出版者的名称,如是译作,应将原作、改编作品的原出版名称、地点及出版年份交待清楚。第四,注明合同签字日期、生效日期以及有效期限。(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这是合同的主要部分。双方当事人,一方是作者,一方是出版者,都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情况下达成符合双方利益的权利与义务。①就作者来说,其权利主要是要求保持作品的完整性,不经同意,不得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为避免纠纷,在合同中具体规定清楚,比如,出版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修改其作品内容,或者明确允许出版者修改的程度。为适应出版的要求,有时编辑人员更了解国家政策和社会需要,作者允许对其作品作某些修改或者删节是有益的。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也作了这种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其次,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双方的协议,著作权人有权获得一定数量的报酬。第三,出版者因改变计划或其他原因,不按合同规定期限出版,致使延期出版或不出版该作品时,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出版者承担民事责任。第四,作品出版后,经证实出版者未进行推销或者不能满足市场需要致使作品脱销,有权要求出版者进一步推进发行工作或者重印、再版该作品,以满足市场需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如果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时,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一定的报酬。作者的主要义务是:将自己作品的出版权转让给出版者,并按规定期限交付作品手稿。其次,作者应对其作品负责,保证作品系自己创作(或翻译)的原稿,而不是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如果发生侵犯他人著作权情况,作者负责,并适当赔偿出版者由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第三,作者如果声明收回已出版的作品,应事先通知出版者,使出版者有一个缓冲的时间,一旦这种行为造成出版者的损失,应合理地予以赔偿。②出版者的权利和义务。其权利主要有:对著作权人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内享有出版权。第二,按约定,有审查和修改、删节作者作品的权利。第三,如果由于作者过错造成出版者的损失时,有权要求作者进行赔偿。第四,图书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侵权人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出版者的义务是: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期限出版图书。第二,向作者支付稿酬。就是在作品稿属于非作者原因不能出版时,出版者仍应向作者支付基本稿酬的30%~50%,并将稿件退还作者。(3)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当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责任。①支付违约金。凡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出版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如果因自己的过错而违约,不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负有偿付违约金的责任。因此,违约金一方面具有惩罚性,因为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完全是以造成损失而是以违约行为为前提;另一方面又具有补偿性,当支付的违约金小于或等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时就是如此。②偿付赔偿金。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违约所支付的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对方的损失时,还应补足差额部分,这补差部分,就是赔偿金。(4)出版合同的有效期限。根据出版合同,出版者享有限制作者行使基本权利的各项权利。因此,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几乎都对合同的期限加以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这种规定对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有利,避免出版社长期占有专有出版权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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