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54年原子能法

书籍:核电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下卷 国际核电相关法律法规选编 作者:宋木文, 刘杲 朝代:2009-11-1 专题:书籍

第1分章 总则

第2011条 国会政策声明

原子能可用于军事目的,也可用于和平目的。因此,这里宣布美国对原子能的基本政策为:

第1款

原子能的开发、利用和控制应当以为公众福利作出最大贡献的原则为指导,并且始终服从为共同防卫和安全作出最大贡献这一最高目标。

第2款

原子能的开发、利用和控制应当以促进世界和平,改善公众福利,提高生活水平,加强私有企业之间的自由竞争的原则为指导。

第2012条 国会调查结论

对于原子能的开发、利用和控制,美国国会经调查作出下列结论:

第1款

为了军事和其他目的对原子能的开发、利用和控制,是共同防卫和安全所必需的。

第2款

已废除。

第3款

影响州际和对外贸易的核资源、副产品和特殊原子能材料的加工和利用,必须根据国家利益进行规制。

第4款

核资源、副产物和特殊原子能材料的加工和利用,必须根据国家利益进行规制,这样才能有利于共同防卫和安全,并且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5款

核资源和特殊原子能材料、生产设备和利用设备受公众利益的影响,国家对原子能的生产与利用以及相关的利用设备进行规制,是维护国家利益所必需的,这样才能保障共同防卫和安全,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6款

为了本章之目的,在州际商业活动中对核资源或特殊原子能材料生产或利用设备的经营,有必要注意防止这些设施可能导致的州际损害。

第7款

在有利于共同防卫和安全,促进公众福利的条件下,可以向原子能的开发和利用提供国家资金。

第8款

已废除。

第9款

为了保护公众,鼓励原子能工业的发展,为了公众福利,共同防卫和安全之目的,国家可以为原子能意外事件导致的公众损害提供一部分资金,并且可以限制该损害的责任人的责任。

第2013条 本章目的

本章目的是通过规定下列计划来执行上述政策:

第1款

为了尽可能地促进科学和工业进步,开展、协助并且鼓励研究和开发的计划。

第2款

为了促进科学和工业进步,受适当安全措施的约束,传播非机密的科学和技术资料,控制、传播以及将限制级数据解密的计划。

第3款

政府对不论是政府还是其他人拥有的原子能和特殊原子能材料的加工、利用和生产进行控制的计划(这样才能为共同防卫和安全,以及国家福利作出最大的贡献,才能确保政府有能力与其他国家或者国家组织订立特殊原子能材料和原子能武器控制的协议,并且执行这些协议)。

第4款

在与共同防卫和安全,以及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相一致的最大范围内,鼓励广泛参与为了和平目的开发和利用原子能的计划。

第5款

促进共同防卫和安全,使得合作国家在技术传播和共同防卫与安全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从原子能和平利用中受益的国家间合作的计划。

第6款

将与上述政策和计划、国家安排和合作协议相一致的,并且将使得国会及时获得采取适当的立法行动所需要的相关信息的行政管理计划。

第2014条 定义

在本条给出的定义中,国会的意图应当由该定义中使用的词语或者短语来解释。用于本章中时:

第1款

“美国部门”指美国的执行部门、任何政府部门、美国立法部门、立法部门中的任何部门、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其他机构、美国司法部门或者司法部门中的任何部门、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其他机构。

第2款

“合作协议”指根据本卷第2153条,与另一国家或本卷第2074条、第1077条、第2094条、第2112条、第2121条第3款、第2133条、第2134条或者第2164条授权或者批准的地区防卫组织订立的协议。

第3款

“原子能”指各种在原子裂变或者原子变换过程中释放的能源形式。

第4款

“原子武器”指任何使用原子能的装置,其基本目的是为了用作,或者为了开发武器、武器原型设备或者武器试验装置,但是运输或者推进该装置的工具除外(如果该工具是该装置可分割的部分)。

第5款

“副产物”指

1.由于受到特殊核材料生产或使用过程的辐射而产生放射性的放射材料(特殊核材料除外)。

2.主要为利用其原材料含量而加工任何矿石以提取或浓缩铀或钍产生的尾矿或废物。

第6款

“委员会”指原子能委员会。

第7款

“共同防卫和安全”指美国的共同防卫和安全。

第8款

“国防信息”指任何有权进行信息、分类的政府部门确定的级别中的,与国防有关或者影响国防利益的信息。

第9款

“设计”指

1.说明书、计划、图样、计划和其他相同性质的项目。

2.其中包含的信息。

3.与其中包含的信息相关的研究和开发数据。

第10款

“特别原子事件”指任何导致核资源、特殊核材料或者副产物从特地安排的封闭地点大量向场外释放或扩散,或者导致向场外的辐射,原子能管理委员会或者能源部部长确定这种辐射是重大的,并且原子能管理委员会或者能源部部长确定这种辐射已经或者将可能导致场外人员或者场外财产损害。原子能管理委员会或者能源部部长作出的该事件已经发生或者尚未发生的决定应当为终局性的和结论性的,任何官员或者法院无权对该决定进行审查。原子能管理委员会或者能源部部长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确定标准,其中规定作出这种决定应当遵循的根据。在本款中,“场外”指远离根据本卷第2210条订立的,可适用于原子能管理委员会或者能源部部长的赔偿协议中规定的“地点”或者“协议地点”。

第11款

“财政保障”指应对公共责任导致的赔偿,支付赔偿诉讼调查、辩护和了结诉讼的费用的能力。

第12款

“政府部门”指任何全部或者部分为美国所有的,作为美国的职能机关的执行部门、委员会、独立机构、公司,或者任何委员会、局、司、服务中心、办公室、官员、机关、署或其他美国政府执行部门中的机构。

第13款

“赔偿人”指

1.根据作为财政保障证据的保单,负有保单义务的保险人。

2.根据其他财政保障形式,负有该种义务的许可证持有人、承包人或者其他人。

3.原子能管理委员会或者能源部部长,对根据本卷第2210条订立的赔偿协议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负有责任。

第14款

“国际安排”指在国会批准的国际协议或者条约完全有效的时间内,任何这种协议或者条约,但是,合作协议除外。

第15款

“能源委员会”指参议院的能源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和众议院的原子能和商业委员会。

第16款

“被许可的活动”指根据本章被许可的,并且由本卷第2210条第1款的规定涵盖的活动。

第17款

“核事件”指包括发生在美国范围内的,导致美国范围内或者之外的,由于放射性、有毒性、爆炸性,或者其他核资源、特殊原子能材料或者副产物的危险性质导致的人身伤害、疾病或者死亡、财产损失或者损害、财产使用价值丧失的任何事件。该术语若使用在本卷第2210条第12款中,其应当包括发生在美国范围之外的事件。该术语若使用在第2210条第4款中,其应当包括发生在美国范围之外的事件,只要该事件所涉及的核资源、特殊原子能材料或者副产物由美国所有并且使用。该术语若使用在第2210条第3款中,其应当包括任何发生在美国和其他国家之外的事件,只要该事件的发生是由放射性、有毒性、爆炸性,或者其他核资源、特殊原子能材料或者副产物的危险性质导致的,并且这些物质根据本部分第5、第6、第7和第9分章获得了许可,其被用于经许可的固定生产或利用设备的运作,或者,其在美国领域范围外从一个经原子能管理委员会许可的人处运至另一个经原子能管理委员会许可的人处的运输途中。

第18款

“操作者”指操控使用或生产设施的个人。

第19款

“人”指

1.任何个人、公司、合伙组织、合伙商号、协会、托拉斯、阶层、公共或者私人机构、团体、委员会之外的政府部门、州或其他州下级行政机构或政治实体、外国政府或者国家或者该政府或国家的政治组织,或者其他实体。

2.合法继承人、代表、代理人,或者前述这些人的机构。

第20款

“被赔偿人”指

1.对于发生在美国范围内的核事件,或者根据本卷第2210条的规定,发生在美国范围之外的核事件,对于萨瓦纳号核动力轮船的设计、研发、建造、操作、维护或者使用有关的核事件,赔偿协议被执行的人,或者被要求维持财政赔偿的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共责任负责的人。

2.对于发生在美国之外的其他核事件,赔偿协议被执行的人,以及根据与能源部部长的协议或者本卷第2210条的规定赔偿扩展到的项目,或者该协议或项目下的其他子协议、购买订单、其他协议,其他可能对公共责任负责的人。

第21款

“生产”,在与特殊原子材料联系使用时,指

1.制造、加工、生产或提炼特殊原子材料。

2.从可能包含特殊原子材料的物质中分离特殊原子材料。

3.制造或者生产新的特殊原子材料。

第22款

“生产设施”指

1.委员会决定的,能够以对共同防卫和安全产生重要影响的数量,或者以影响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的方式生产特殊原子材料设备或者装置。

2.委员会认定的特地为该设备或者装置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铀浓缩生产设施外,本部分第9分章和第15分章中使用的该术语不包括能够分离铀同位素或者同位素235浓缩铀的设备或者装置(或者特地为该设备或者装置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23款

“公共责任”指由于核事件或者预防性疏散导致的法律责任(包括州,或者州下级行政机关在应对核事件或者预防性疏散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附加费用),但是下列各项除外:

(Ⅰ)如果核事件发生,受雇于活动地或者与该活动有关的雇员根据州或联邦工人赔偿法案提出的赔偿要求。

(Ⅱ)战争行动导致的赔偿要求。

(Ⅲ)只要该术语使用在本卷第2210条第1款、第3款和第11款中,如果核事件发生,对位于被许可的活动地的或者用于被许可的活动的财产损失、损害或者使用价值丧失的赔偿要求。“公共责任”还包括对被保障人财产的损害。除了位于核事故发生的地点并用于有关活动的财产外,此类财产包含在所需的财政保护条款范围内。

第24款

“研究和开发”指:

1.理论分析、探索或者实验。

2.调查性发现和科学或技术特性理论,为了实验或者论证之目的,进入实际应用范围,包括试验性生产和模型、装置、设备、材料以及过程的测试。

第25款

“受限制的数据”指所有关于下列内容的数据:

1.原子武器的设计、制造或者利用。

2.特殊原子材料的生产。

3.在能源生产中特殊原子材料的使用,但是不得包括不再当做机密文件的数据或者根据本卷第2162条从受限制数据目录中删除的数据。

第26款

“辐射原材料”指

1.铀、钍或委员会根据本卷第2091条的规定认定为辐射原材料的其他材料。

2.包含一种或多种上述材料的矿石,其浓度达到了委员会规定的浓度。

第27款

“特殊原子材料”指

1.钚、浓缩同位素233或235的铀,以及委员会根据本卷第2091条的规定认定为特殊原子材料的其他材料,但不包括辐射原材料。

2.由上述材料人工浓缩的材料,但是不包括辐射原材料。

第28款

“美国”,当在地理意义上使用时,包括美国的领土和领地、运河区和波多黎各。

第29款

“利用设备”指

1.委员会决定能够以对共同防卫和安全产生重要影响的数量,以影响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的方式利用特殊原子材料,或者特别适合用以对共同防卫和安全产生重要影响的数量,以影响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的方式利用特殊原子材料的设备或者装置,原子武器除外。

2.委员会认定的特地为该设备或者装置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30款

“高水平放射性废料”和“乏燃料”的定义同本卷第10101条中赋予该术语的定义。

第31款

“超铀废弃物”指被原子系数大于92的元素污染过的,包括镎、钚、镅和锔,并且其浓度大于10毫微居里每克,或者达到原子能管理委员会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而规定的浓度的材料。

第32款

“核废料活动”,在本卷第2210条中,指受本条第4款中赔偿协议的约束,根据本章或者其他法律,能源部部长有权采取的,涉及乏燃料、高水平辐射废料或超铀废弃物的存储、管理、运输、处理或者处置,或者对它们的研究和开发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法96-164第213条中的核废料隔离试验项目授权进行的活动。

第33款

“预防性疏散”指在核设施附近的特定区域公众疏散,或者在涉及乏燃料、高水平辐射废料或超铀废弃物从生产或者利用设施运输或者运输的意外的情形下,运输路线附近特定区域公众的疏散,只要这种疏散:

1.是未被划分为核事件的事件的结果,但此事件带来了由于核原材料物质、特殊原子材料、副产物、乏燃料、高水平辐射废料或超铀废弃物的放射性质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紧迫危险的事件的结果,并且引起疏散。

2.由州或州的下级行政机关的官员发起,州法律授权该官员可以发起疏散,并且能够合理地认定该疏散对于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来说是必要的。

第34款

本卷第2210条中使用的术语“公共责任诉讼”指主张公共责任的诉讼。公共责任诉讼应当视为根据本卷第2210条提起的诉讼,并且在该诉讼中判决的基本规则应当源自于涉案的核事件发生地州的法律,除非该法律与该条相抵触。

第35款

法律费用。本卷第2210条中使用的术语“法律费用”,指在根据该条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或者被告,动诉讼、调查取证、了结诉讼或者辩护中产生的费用。

第2015条 财产转让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视为废除、修改1946年《原子能法》(直到此时进行了多次修正)第9条第1款的规定。

第2016条 已废除

第2017条 拨款授权

第1款 国会授权

拨款不得给予委员会,委员会也不得放弃对“合作能源反应堆论证计划”中的材料使用收取费用,除非获得国会的立法授权。

第2款 记账

只有经委员会的证明,向委员会拨款的法律才可以拨出其中适当的部分。

第3款 设备的修复或替换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对于毁坏的或者严重受损的工厂或者设备的修复或者替换,可以拨给资金,并且,委员会也有权为了该目的使用可用的资金。

第4款 替代建设项目

为了用于特殊原子材料或者原子武器的研发和生产相关的建设项目而授权的拨款,可以用于开始另一项未另外授权的建设项目,只要该替代的建设项目是在被替代的建设项目的成本范围内,并且委员会证明:

1.替代项目对于共同防卫和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2.武器特性或者武器后勤运作的变化需要该替代的项目。

3.委员会无法与任何人订立合同,从私人所有的工厂或者设施获得新项自将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2017a条 略

第2017a-1条 略

第2017b条 略

第2018条 部门权限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影响任何联邦、州或地方部门对于通过委员会许可的原子能材料使用产生的电能的发电、销售或者输送的管理权,本条不得视为授予任何联邦、州或者地方部门管理、控制或者限制委员会活动的权力。

第2019条 《联邦电力法》的适用性

在本章中,任何根据本卷第2133条持有委员会生产商业用电利用或者生产设施的许可证,并且在州际商业活动中输送该电能或者在州际商业活动中大规模的销售该电能的被许可人,应当受到《联邦电力法》的规定管理。

第2020条 政府部门之许可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不排除法律现在或者将来授权的政府部门,如果取得本卷第2133条中的许可证(若符合该条中规定的条件),该许可证允许其建设并且经营为了最终公共消费部署生产电能之基本目的的生产或者利用设施,那么该政府部门可以参与电能的生产、营销或者销售。

第2021条 与各州的合作

第1款 目的

本条的目的是:

1.承认各州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利益,并且明确规定对于副产品、核资源和特殊原子材料的管理,各州和委员会根据本章应当分别承担的责任。

2.承认州和委员会之间在控制与这些材料的使用有关的危险方面进行合作的必要性,并且对此作出计划。

3.促进委员会和州之间对于原子能开发和使用,以及副产品、核资源和特殊原子材料的管制方面有序的管理模式。

4.确立终止某些委员会对副产品、核资源和特殊原子材料的管理的责任,并且将其转交给州承担的程序和标准。

5.规定在联邦部门指导放射性标准制定方面进行协调,以及州之间的合作。

6.承认随着各州改善其有效管理这些材料的能力,另外的立法可能是必要的。

第2款 与州的协议

除本条第3款另有规定外,委员会有权与州长订立协议,规定终止委员会根据本部分第5、第6和第7分章,以及本卷第2201条,对在该州范围内一种或多种下列材料的管理权:

1.本卷第2014条第5款第1项定义的副产物。

2.本卷第2014条第5款第2项定义的副产物。

3.核原材料物质。

4.在数量上不足以形成临界物质的特殊原子材料。

在该协议的持续期间内,必须承认该州有权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免受来自放射性危险的威胁,对协议包括的材料进行管理。

第3款 委员会对某些行为的规章

根据本条第2款订立的协议,不得规定终止对下列事项的管理权,并且委员会应当保留这些权力和责任:

1.生产或者利用设施,或者铀浓缩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2.美国对副产品、核资源或特殊原子材料,或者生产或者利用设施的出口和进口。

3.向海洋中处理委员会规章或指令中定义的副产品、核资源或特殊原子废弃材料。

4.由于委员会规章或指令中确定的此类其他副产品、核资源或特殊原子材料的危险性或者潜在的危险性,所以这些材料的处理必须获得委员会的许可。

在终止本卷第2014条第5款第2项中定义的副产品的许可之前,所有可使用的标准和要求必须满足。在协议中,委员会还应当保留对此作出决定的权力。尽管存在委员会和州根据本条第2款订立的协议,委员会有权通过裁定、规章或者指令要求任何包含副产品、核资源或特殊原子材料的设备、装置或其他产品的制造者、加工者或生产者不得转让该产品的占有或控制,除非根据委员会签发的许可。

第4款 条件

委员会应当与任何州根据本条第2款订立协议,只要

1.州长证明对于提议的协议包含的,在该州范围内的材料,该州已经具备足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的放射性危险控制方案,并且该州希望承担对这些物质的管理责任。

2.委员会裁定该州方案符合本条第15款中的要求,在所有其他方面和委员会对这些材料的管理方案是一致的,并且对于提议的协议中包括的材料,该州方案足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

第5款 在《联邦公报》上的公布;权益人意见

1.在委员会签订本条第2款中的协议之前,提议的协议和根据本条第6款提议的豁免条款应当在连续4周中每周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并且委员会应当给予权益人对提议的协议和豁免发表意见的机会,委员会可以选择指令或法令中合适的方式来允许这种机会。

2.每一提议的协议应当包含该提议的协议或者豁免拟生效的日期。在委员会和州长签字后30日内,该协议和豁免应当在《联邦公报》上公布。

第6款 豁免

委员会有权通过法令或者指令授予豁免权,豁免本部分第5、第6、第7分章中包含的许可条件和委员会可使用于被许可人的规章,豁免委员会认为对于执行根据本条第2款订立的协议是必要的或者适当的。

第7款 协调一致的放射性标准

为了确保州和委员会防止放射危险的方案将协调一致,在制定防止放射危险的过程中,委员会有权和各州进行合作。

第8款 环境保护署署长的建议、咨询和其他职责

环境保护署署长应当请教在放射性物质方面有资格的科学家、专家,包括国家科学院的院长,国家放射保护和测量委员会主席,以及在生物学医学领域和有害辐射防护学领域有资格的专家。总统的科学技术特别助理,或者他的代表人,有权参加署长会议,参与署长商议活动,并且向署长提出建议。在直接或间接影响健康的放射性物质方面,署长应当向总统提出建议,包括给予所有联邦部门放射性标准的形成和与各州合作协议的执行方面的指导。署长还应当履行其他总统可能通过行政命令布置的职责。

第9款 检查和其他职责;培训和其他协助

在执行本章中的许可和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委员会有权根据需要适当地与州或州集团订立协议,在合作的基础上履行检查和其他职能。委员会还有权根据需要适当地向州或州的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州集团的雇员提供收费或者不收费的培训或者其他协助。委员会在提供培训或者协助的时候,应当考虑州因为根据本条第2款与委员会订立协议可能产生的额外支出。

第10款 保留终止或者暂停协议的权力;紧急状况;州对危险原因不作为;仅在紧急事件期间可执行并且与危险相称的行为

1.在合理通知,并且给予已经生效的本条第2款中的协议的缔结方,州听证机会之后(此情形为署长主动行使权力),或者应该州州长的请求,署长可以终止或者暂停与该州的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并且重新主张根据本章授予该州的许可和管理权力,只要署长认为

(1)该终止或者暂停是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所要求的。

(2)该州没有遵守一项或更多本条中的要求。委员会应当定期审查该协议和各州根据协议采取的行为,用以确保本条中的要求得到遵守。

2.依职权或者应任何州州长的请求,在通知州长之后,委员会可以暂时性地停止其与该州的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而无需启动听证程序,只要委员会判断:

(1)该协议包含的物质存在紧急状况,造成的危险要求立即采取行动,才能保护该州范围内或者之外的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2)在这种状况产生之后的合理期限内,该州未能采取必要的步骤抑制或者消除该危险原因。

本项中的暂时性停止仅限于该危险状况存在的期间有效,并且授予委员会的执行权力也仅以抑制或者消除该危险之必要为限。

第11款 州为了某些目的而对某些活动制定的规章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影响任何州或地方部门为了防止放射危险之外的目的而进行管理的权力。

第12款 委员会管理行为;申请通报;听取意见

根据本条第3款,委员会继续对某些行为有管理权,对于请求委员会授权许可这种行为的申请,委员会应当立即向该行为将在其境内执行的州通报该许可申请;并且应当给予州代表合理机会提供证据、询问证人并且向委员会就该申请提出建议,但不要求该代表对申请之批准提出赞同或者反对意见。

第13款 对协议和豁免的限制

根据本条第2款订立的协议,根据本条第6款授予的豁免,均不得影响本卷第2201条第4款或者第9款中委员会为了保障共同防卫和安全,保护限制级数据或者防止特殊原子材料的损失和转移而发布规则、条例或者指令的权力。为了本卷第2201条第9款之目的,根据本条第6款授予的豁免应当视为构成根据本章授权的行为;并且任何人根据该豁免取得的特殊原子应当视为是根据本卷第2073条取得的。

第14款 “州”和“协议”的定义

在本条中,“州”指美国的任何州、属地或者领地,运河区、波多黎各和哥伦比亚特区。在本条中,“协议”包含任何对协议的修正。

第15款 州守法要求:遵守本卷第2113条第2款中的要求以及健康和环境保护标准;许可、规则制定程序,许可影响分析;为了转移州收取的资金而修订协议;程序重复禁止;代替方案要求

在对本卷第2014条第5款第2项中定义的副产品,或者导致根据本条第2款订立的协议中规定的副产物生产的活动进行许可和管理过程中,州应当

1.遵守本卷第2113条第2款中的要求(尊重副产物和土地的所有权)。

2.遵守州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免受与该材料有关的危险的威胁而采用的标准,该标准应当等同于委员会为了同样的目的采用并且实施的标准,包括委员会和环境保护署根据本卷第2113条、第2114条和第2022条颁布的要求和标准,如果实际可行的话,应当比这些标准更加严格。

3.程序:

(1)在许可的情形下,提供州法律程序,包括

(Ⅰ)在公告之后,提出书面意见和公众听证的机会,并且整个过程应当有记录。

(Ⅱ)交叉盘问的机会。

(Ⅲ)根据该结论中包含的调查结果,以及在公共意见阶段提出的证据而作出的书面决定,并且该决定受司法审查的约束。

(2)在规则制定的情形中,向公众提供通过书面意见或者提供公共参与听证的机会,并且规定该规则接受司法审查。

(3)要求每一对人类环境有重要影响的许可提供该许可环境影响(包括根据该许可进行的行为)的书面分析(在该程序开始前应当让公众能够获得该书面分析),该分析应当包括:

(Ⅰ)对根据该许可将进行的活动对公众健康的辐射和非辐射影响的评估。

(Ⅱ)对这些行为导致的水路和地下水影响的评估。

(Ⅲ)对根据该许可进行的行为的可替代办法的考虑,包括可替代的地点和工程方法。

(Ⅳ)对与根据该许可将进行的行为,包括副产物(根据本卷第2014条第5款第2项规定)的管理,有关的长期影响的考虑,包括停产、净化和回收影响。

(4)在遵守第(3)小节规定之前,禁止与该材料相关的较大建筑行为。

如果该协议中的州要求被许可人向该州支付该材料的回收或者长期维护以及监控资金,并且根据本卷第2113条第2款要求该材料让与给国家,委员会应当修订该协议,其中规定在终止签发给该被许可人的许可证时,该州应当将该州为了该目的向该被许可人收取的全部资金转移给国家。如果要求支付该笔费用,它们必须足以确保符合委员会根据本卷第2201条第25款确立的标准。如果该程序将是委员会已经执行的程序的重复,任何州不得根据第3项被要求执行与许可或者管理有关的程序。在采用本款第2项的要求时,该要求是关于为了其中的核原材料物质而初步处理矿石的,或者用于处理本卷第2014条第5款第2项规定的副产品的地点,州可以采用委员会为了同样的目的采用并且实施的选择性要求(如果适当的话,包括特定场地的选择),只要在通知和公众听证之后,委员会决定该选项将取得的有关场地的稳定性和密封性水平,以及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免受与该场地有关的放射性和非放射性危险的威胁的水平,等同于委员会为了同样的目的采用并且实施的标准和要求以及环境保护署署长根据本卷第2022条颁布的最终标准所取得的水平,如果现实可行的话,甚至高于这种水平。该可供选择的州要求可以考虑当地或者区域条件,包括地质学、地形学、水文学和气象学条件。

第2021a条 存储或者处理设施计划

第1款

任何个人、部门或者其他实体,如果计划发展高水平放射性废弃物,非高水平放射性废弃物,包括超铀污染废弃物,或者辐射处理后的核反应堆燃料的存储或者处理设施,包括试验处理设施,在特殊拟建设施计划开始后,应当尽可能早地通知委员会。只要委员会得知该方案,应当通知拟建地点所在地州的州长和州立法机关。

第2款

委员会有权并且应当编写报告,报告改善州参与核废料存储或者处理设施的选址、许可和发展过程机会的途径。该报告应当包括对委员会和州提供拨款方案的具体考量,以及该方案的可取之处,这样便于各州对发展位于该范围内的核废料存储或处理设施(根据本条第1款的定义确定)提议进行独立审查。在1979年3月1日,或者之前,委员会应当向国会提交该报告,其中包括改善州参与机会的建议以及任何必要的立法建议。

第2021b条 定义

为了本卷第2021b条至第2021j条之目的,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1.协议州

“协议州”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州:

(1)根据本卷第2021条,已经与原子能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协议。

(2)根据该协议,有权管理低水平辐射废弃物。

2.分配额

“分配额”指向商业性核电反应堆分配的特定低水平辐射废弃物处理能力数量,并且,在本卷第2021b条至第2021j条规定的条件下,所在地州应当可以进入该反应堆。

3.商业性核电反应堆

“商业性核电反应堆”指根据本卷第2133条或者第2134条第2款规定,需要获得许可的民用轻水中度利用设施单元。

4.契约

“契约”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州根据本卷第2021b条至第2021j条签订的契约。

5.联盟委员会

“联盟委员会”指在契约中设立的管理该契约的委员会。

6.联盟区域

“联盟区域”指由所有契约成员州组成的地区。

7.处理

“处理”指根据原子能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要求永久隔离低水平辐射废弃物,或者,如果该隔绝发生在协议州的话,根据该协议州确定的要求进行隔绝。

8.产生

“产生”当用于低水平辐射废弃物时,指制造低水平辐射废弃物。

9.低水平辐射废弃物

“低水平辐射废弃物”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辐射物质:

(1)不属于高水平辐射废弃物、废核燃料或者副产物(根据本卷第2014条第5款第2项)。

(2)原子能管理委员会,根据现行法和第1项归纳的低水平辐射废弃物。

10.非坐落联盟区域

“非坐落联盟区域”指不属于已坐落联盟区域的联盟区域。

11.区域处置设施

“区域处置设施”指,1985年1月1日运行中的,或者后来根据契约设立并且运行的非联邦低水平辐射废弃物处理设备。

12.部长

“部长”指能源部部长。

13.已坐落联盟区域

术语“已坐落联盟区域”指南卡罗来纳州的巴恩维尔、华盛顿州的里奇兰德,或者内华达州贝蒂区域处理设施之一所在的联盟区域。

14.州

“州”指美国的任何州、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自治区。

第2021c条 低水平辐射废弃物处理责任

第1款

1.各州应当由自己或者与其他州合作,负责下列物质的处理:

(1)在该州范围内产生的低水平辐射废弃物(由联邦政府产生的除外),包括《联邦规则》第10卷第 61.55条(生效于1983年1月26日)中规定的A、B或者C类辐射废弃物。

(2)联邦政府产生的第(1)小节中规定的低水平辐射废弃物,但是下列废弃物除外:

(Ⅰ)能源部所有的或者产生的。

(Ⅱ)美国海军所有的或者产生的,并且是由于美国海军船只退役产生的。

(Ⅲ)因为原子武器研究、开发、试验或者生产而所有或者产生的。

(3)在该州范围之外产生的,并且根据本卷第2o21e条或者第2021f条因为处理而接受的,第(1)小节和第(2)小节中规定的低水平辐射废弃物。

2.区域处理设施不可以被要求接受下列物质的处理:

(1)不属于《联邦规则》第10卷第61.55条(生效于1983年1月26日)中定义的低水平辐射废弃物。

(2)“以前利用过的场地补救行动方案”中确定的废弃物。

本项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视为禁止受其契约条款约束的州,或者联盟区域接受第(1)小节和第(2)小节中规定的物质的处理。

第2款

1.联邦政府应当负责下列物质的处理:

(1)能源部所有的或者产生的低水平辐射废弃物。

(2)美国海军所有的或者产生的,并且是由于美国海军船只退役产生的低水平辐射废弃物。

(3)因为原子武器研究、开发、试验或者生产而由政府所有或者产生的低水平辐射废弃物。

(4)其他放射性核的浓度超过委员会在《联邦规则》第10卷第61.55条(生效于1983年1月26日)中规定的C类辐射废弃物限度的低水平辐射废弃物。

2.因为原子能管理委员会根据本章许可的行为导致的,并且根据第2款第1项第(4)小节指定为联邦责任的所有辐射废弃物,应当由原子能管理委员会的,并且确定其足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的设施进行处理。

3.能源部部长应当在不迟于1986年1月15日向国会递交全面的报告,其中提出能源部部长为了确保安全处理根据第2款第1项第(4)小节指定为联邦责任的所有辐射废弃物的建议。该报告应当包括:

(1)有关辐射废弃物的识别,包括该废弃物的来源、体积、浓度和其他相关特征。

(2)该辐射废弃物是由联邦和非联邦处理的识别。

(3)为了确保安全处理该辐射废弃物而提出的行动的说明。

(4)承担这些行动的预测费用的说明。

(5)为了确保导致该辐射废弃物的行为的受益人承担全部处理该废弃物的合理费用的选择的说明。

(6)被要求处理该废弃物的法定机关的识别。

4.能源部部长不可以处理任何根据第2款第1项第(4)小节指定为联邦责任的辐射废弃物——这种废弃物根据该项规定第一次成为联邦责任——直到根据第3项编制的报告已经提交给国会90天以后。

第2021d条 低水平辐射废弃物处理区域协议

第1款 总则

1.联邦政策

州根据本卷第2021C条规定的低水平废弃物处理责任,能够在区域基础上安全有效地进行。这是联邦政府的政策。

2.州际协议

为了贯彻第1项中政策,州可以签订提供低水平辐射废弃物区域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协议。

第2款 联邦行为的可适用性

1.总则

(1)能源部部长行为

除第(2)小节规定外,契约或者根据契约采取的行动,不应适用于任何本卷第2021c条第1款第1项第(2)小节条款(Ⅰ)至条款(Ⅲ)中已指定的低水平放射性废物运输、管理或者处置。

(2)在非联邦设施处理的联邦低水平放射性废料

用非契约成员州内的区域处理设施或者非联邦处理设备处理的、联邦政府拥有或产生的低水平放射性废料,应当以与不是联邦政府产生的低水平放射性废料同样的方式,在同样的范围内,遵守联盟委员会和该设施所在的州施加的条件、规章、要求、费用、税收、附加费。

2.联邦低水平放射性废料处理设备

任何专门用于处理联邦政府拥有或产生的低放射性废物而设立和运营处置设施,不受契约或者根据契约采取的行动的约束。

3.契约对联邦法律的影响

本卷第2021b条至第2021j条中包含的内容或者任何协议不得解释为授予任何联盟委员会或者州下列新的权力:

(1)以原子能管理委员会的规章相矛盾的方式,或者与运输部的规章不相符的方式,管理低放射性废物的包装、生产、处理、存储、处理或运输。

(2)管理来自核原材料物质、副产物或者特殊原子材料的健康、安全或者环境危险。

(3)检查原子能管理委员会被许可人的设施。

(4)检查安全区域,或者联邦政府在产生低放射性废料的地点进行的作业,或者检查与这些区域或者作业有关的机密信息;

(5)根据第28卷第171章(一般称为《联邦侵权赔偿法》)或者本卷第2210条(看何者可适用)的规定要求赔偿。

4.联邦权力

除本卷第2021b条至第2021j条有明确规定外,本卷第2021b条至第2021j条或者任何契约不得解释为限制任何联邦法律的可适用性,或者减少或以其他的方式削弱任何联邦部门的权限,或者改变或以其他的方式影响管理对根据契约采取的行为进行的司法审查的联邦法律。

5.保留的州权力

除本卷第2021b条至第2021j条有明确规定外,本卷第2021b条至第2021j条不得解释为扩大、减少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影响州法律。

第3款 区域处理设施的受限制使用

在契约中,限制使用契约中的区域处理设施处理在该联盟区域产生的低水平放射性废料,在下列日期或事件以前不得生效:

1.1986年1月1日。

2.国会通过法律批准该契约。

第4款 国会审查

每个契约应规定,契约生效后每5年,国会可通过法律撤销其同意。

第2021e条 过渡期间和许可期间某些区域处理设施的有限可使用性

第1款 处理能力的可用性

1.压水和沸水反应堆

在1986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间的7年期间,受本条第2款至第7款规定的约束,本条第2款第1项至第3项中规定的区域处理设施所在的各州,应当根据本条第3款确定的分配额,安排处理压水和沸水商业核电反应堆产生的低水平辐射性废料的能力。

2.其他低水平辐射性废料来源

在1986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间的7年期间,受本条第2款至第7款规定的约束,本条第2款第1项至第3项中规定的区域处理设施所在的各州,应当安排处理第1项规定之外的来源产生的低水平辐射性废料的能力。

3.处理量分配

(1)在1986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间的7年期间,在已坐落协议区域内产生的低水平放射废料应当获得本条中的优先权,这种优先权是本条第2款第1项至第3项中规定的,位于该废料产生的已坐落协议区域的区域处理设施可用处理量的分配的优先权。

(2)本条第2款第1项至第3项中规定的区域处理设施所在的州,受其契约条款的约束,可以禁止在该设施处理在联盟区域之外产生的低放射性废弃物,如果在任何特定的历法年中处置这些废弃物,加上在该历法年中在该设施处理的其他低水平放射废弃物,将会导致在该设施处理的低水平放射废弃物年度总量超过在本条第2款中为该设施指定的平均年度量的百分之百。但是,如果本条第2款第1项至第3项中规定的区域处理设施所在的三个州根据本款禁止处理低水平放射废弃物,每个州应当根据其契约中可适用的程序,禁止(根据必要)处理本条第2款中为该设施指定的平均年度量10%以上的额外废弃物量。

(3)本项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要求任何本条第2款第(1)小节至第(3)小节中规定的处理设施或者州接受超过根据本条第2款指定的总量处理低水平辐射废弃物。

4.低水平放射废弃物处理设施作业停止

本条中的任何条款不得解释为强迫本条第2款第1项至第3项中规定的州,在坐落在该州的区域处理设施停止作业的时候,接收来自任何来源的低水平放射废弃物。

第2款 限制

来自任何来源的低水平放射废弃物处理量的可用性应当受到下列限制的约束:

1.南卡罗来纳州的巴恩维尔南卡罗来纳州,根据其契约的条款,在1986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间的7年期间,可以限制位于南卡罗来纳州的巴恩维尔的区域处理设施接受处理的低水平放射废弃物的总量为8400000立方英尺(基于平均每年1200000立方英尺低水平放射废弃物)。

2.华盛顿州的里奇兰德华盛顿州,根据其契约的条款,在1986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间的7年期间,可以限制位于华盛顿里奇兰德的区域处理设施接受处理的低水平放射废弃物的总量为9800000立方英尺(基于平均每年1400000立方英尺低水平放射废弃物)。

3.内华达州的贝蒂内华达州,根据其契约的条款,在1986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间的7年期间,可以限制位于内华达州的贝蒂的区域处理设施接受处理的低水平放射废弃物的总量为1400000立方英尺(基于平均每年200000立方英尺低水平放射废弃物)。

第3款 商业核电反应堆分配

1.总量

受本条第1款至第7款规定的约束,每一商业核电反应堆应当经请求获得本条第2款规定的设施中低水平放射废弃物处理量(立方英尺单位)分配。在4年的过渡期(始1986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以及在3年的许可期(始于1990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数额的计算为下表的适当数字乘以根据第2项确定的可使用期限中的剩余月份数。

2.计算方法

为了根据本款计算商业核电反应堆可用的合计处理量之目的,月份数应当从可适用期的第一个月,或获得最大功率作业许可后第16个月(取较晚的一个)开始计算。

3.未使用的量

反应堆在过渡期或许可期根据第1项获得的分配,在该反应堆获得其最大功率许可之后,或有关期限开始后(取较晚的一个)的任何时候都可以使用,但是,不得在1992年12月31日之后,或者该反应堆所在的联盟区域或者州中的区域处理设施开始运作之后(取较早的一个)使用。

4.可转让性

符合本条第5款中的要求的州或者联盟区域的商业核电反应堆,可以将根据本款分配给它的处理量转让给各州或者联盟区域的任何其他人。该转让可以是为了有价值的考虑,并且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其副本应当提交给受影响的联盟委员会或者州,同时附上转让人对被转让的处理量无条件的书面放弃证明。

5.不同寻常的量

(1)应任何商业核电反应堆的所有人或者运作人的申请,能源部部长可以向该反应堆分配超过根据第1项计算的量的处理量,只要能源部部长裁定,并且书面说明如此裁定的理由,通过本项为该反应堆安排额外的处理量是为了允许异常或者意料之外的运作、维护、维修或者安全行为所要求的。

(2)能源部部长不可以根据本项第(1)小节安排分配,如果其将导致获得的处理量超过800000立方英尺低水平放射废弃物或者将会导致根据本款安排整个7年中间进入期的分配总量超过11900000立方英尺。

6.限制

在本条第1款中的7年中间进入期中,本条第2款中规定的处理设施不得被要求接受超过11900000立方英尺的商业核电反应堆产生的低水平放射废弃物。

第4款 附加费用于阶段性目标奖励;未能达到处理最终期限的后果

1.附加费根据本条的低水平放射废弃物处理(在已坐落联盟区域产生的低水平放射废弃物除外),在费用之外,可适用的区域处理设施所在的州可以征收附加费,附加费通常适用于有关的区域处理设施中的低水平放射废弃物处理。除本条第5款第2项中另有规定外,该附加费不得超过:

(1)在1986年和1987年,每立方英尺低水平放射废弃物10美元。

(2)在1988年和1989年,每立方英尺低水平放射废弃物20美元。

(3)在1990年、1991年和1992年,每立方英尺低水平放射废弃物40美元。

2.阶段性目标奖励

(1)第三方监管账户

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7年期限中,州根据第一项获得的附加费的25%应当按月转存到能源部部长控制的第三方监管账户。能源部部长应当将所有收到的资金存于特别的第三方监管账户。所存储的资金不应当当做国家财产。能源部部长应当尽该资金的托管人职责,并且应当将它们投资于有利息的美国政府证券获得最高的收益。该资金由能源部部长占有,直至(Ⅰ)根据本款本项第(2)小节或第(3)小节支付或者返还。(Ⅱ)根据第(6)小节支付给收取该费用的州。

(2)支付

(Ⅰ)1986年7月1日-如果废弃物来源州满足本条第4款第1项第(1)小节中规定的阶段性目标,在1986年1月15日至1986年6月30日期间,州根据第(1)小节为根据本条进行处理的低水平放射废弃物收取的,并且转存给能源部部长的费用的25%,应由能源部部长根据第(4)小节进行支付。

(Ⅱ)1988年1月1日-如果废弃物来源州(或者联盟区域,如果可适用的话)满足本条第4款第1项第(2)小节中规定的阶段性目标,在1986年7月15日至1987年12月31日期间州根据第(1)小节为根据本条进行处理的低水平放射废弃物收取的,并且转存给能源部部长的费用的25%,应由能源部部长根据第(4)小节进行支付。

(Ⅲ)1990年1月1日-如果废弃物来源州(或者联盟区域,如果可适用的话)满足本条第4款第1项第(3)小节中规定的阶段性目标,在1986年7月15日至1987年12月31日期间州根据第(1)小节为根据本条进行处理的低水平放射废弃物收取的,并且转存给能源部部长的费用的25%,应由能源部部长根据第(4)小节进行支付。

(Ⅳ)如果在1993年1月1日之前废弃物来源州(或者联盟区域,如果可适用的话)能够对在该州或者契约地区产生的低水平放射废弃物进行处理,1990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州根据第(1)小节为根据本条进行处理的低水平放射废弃物收取的,并且转存给能源部部长的费用的25%,应当由能源部部长根据第(4)小节进行支付。

(3)未能达到1993年1月1日最终期限

如果在1993年1月1日之前,低水平放射废弃物产生的州(或者联盟区域,如果可适用的话)不能够对在该州或者契约地区产生的低水平放射废弃物进行处理:

(Ⅰ)各该种废弃物产生的州,应废弃物的产生人或者所有人的请求,应当取得该废弃物的所有权,占有该废弃物,并且,如果该产生人或者所有人告知该州该废弃物可以发料,在1993年1月1日之后该州没有尽快占有这些废弃物,该州应当对该产生人或者所有人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的损害负责。

(Ⅱ)如果该州不根据(Ⅰ)选择取得该废弃物的所有权,占有该废弃物并且对该废弃物承担责任,该州根据第(1)小节针对1990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处理的低水平放射废弃物收取的金额的25%,应当支付给被收取附加费的各产生人。根据本部分支付应当按月进行,第一次支付始于1993年1月1日,其数额等于根据本部分应当支付的总金额的1/6,并且持续到该废弃物产生的州(或者联盟区域,如果可适用的话)能够对在该州或者契约地区产生的全部低水平放射废弃物进行处理,或者直到1996年1月1日(取较早的日期)。

如果该州选择根据第(Ⅰ)部分中的取得该废弃物的所有权,占有该废弃物并且对该废弃物承担责任,应当将根据第(2)小节(Ⅳ)部分规定的金额支付给该州。如果低水平放射废弃物产生的州(或者联盟区域,如果可适用的话),在1993年1月1日之后,1996年1月1日之前的任何时候提供该废弃物的处理,应当向其支付一笔金额,该数额相当于该州根据第1项收取的金额的25%。但是,如果在1993年1月1日之前,该废弃物来源州(或者联盟区域,如果可适用的话)不能够对在该州或者契约地区产生的低水平放射废弃物进行处理,各个该种废弃物产生的州,应废弃物的产生人或者所有人的请求,应当取得该废弃物的所有权,占有该废弃物,并且,如果该产生人或者所有人告知该州该废弃物可以发料,在1993年1月1日之后该州没有尽快占有这些废弃物,该州应当对该产生人或者所有人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的损害负责。

(4)付款接收人

本项第(2)小节和第(3)小节规定的付款应当在可适用日期后30日之内

(Ⅰ)如果该废弃物产生的州不是联盟区域的成员,支付给该州。

(Ⅱ)如果该废弃物产生的州是联盟区域的成员,支付给为该州服务的联盟委员会。

(5)付款使用

(Ⅰ)限制任何根据本项第(2)小节或者第(3)小节支付的资金仅可以用于

(ⅰ)设立低水平放射废弃物处理设施。

(ⅱ)减轻低水平放射废弃物处理设施对东道州的影响。

(ⅲ)管理低水平放射废弃物处理设施。

(ⅳ)确保低水平放射废弃物处理设施试验控制阶段的停产、关闭和维护。

(Ⅱ)报告

(ⅰ)收款人收到本项第(2)小节或者第(3)小节中的付款的州或者联盟委员会,应当对该资金每一花费在每年的12月31日向能源部提交报告,列出各项支出。

(ⅱ)能源部不迟于收到第(ⅰ)部分中的报告6个月,能源部部长应当向国会提交全部这些报告的摘要,其中应当包括各州或者委员会遵守第(Ⅰ)部分要求的评估。

(6)对州支付

存放于本项第(1)小节中的第三方监管账户中的,并且没有根据第(2)小节和第(3)小节支付给州或联盟委员会,或者没有根据第3项支付给产生人的第1项中州收取的金额,应当从该第三方监管账户支付给根据第1项收取这些资金的州。这项付款应当不迟于作出退款无资格之决定后30天。

(7)惩罚附加费在未遵守本条第5款第1项的期间,本款中的附加费或者惩罚附加费不能打折扣。

第5款 进入区域处理设施的要求

1.对非坐落联盟区域和非成员州的要求

每一没有运作的处理设施的非坐落联盟区域和非成员州,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在1986年7月1日之前。各个非成员州应当批准契约立法,或者通过立法或者州长保证,说明其计划开发该州范围内的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设施场地。

(2)在1988年7月1日之前。

(Ⅰ)各个非坐落联盟区域应当确定其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设施将被建设的州,或者应当已经选定了该设施的开发人,并且,各个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设施将被建设的联盟区域或州制订该设施的选址计划,详细规定确定该设施的地址和编写设施许可申请具体程序和时间表,并且委托执行该计划的权力。

(Ⅱ)各非成员州应当制订该设施的选址计划,详细规定确定该设施的地址和编写设施许可申请具体程序和时间表,并且委托执行该计划的权力。

(Ⅲ)被要求根据本项的选址计划应当包含在本卷第2021b条至第2021j条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有关的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设施运作最适宜的方式的说明。该计划应当包括目标的说明和所有实体被要求采取行动以执行该计划的截止日期顺序,在现实的范围内,包含各种其开始或者结束拖延将导致该设施运作开始延期的活动的识别。在现实的范围内,该计划还应当确认下列事项的程序:(ⅰ)筛选主要的选址地区;(ⅱ)确认并且评估具体的候选地址;(ⅲ)描述优先地址的特征,完成必要的环境评估,并且编制提交给原子能管理委员会或者协议州的许可申请。

(3)在1990年1月1日之前。

(Ⅰ)获得许可在各个非坐落联盟区域或者非成员州范围内运作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完善申请(按照原子能管理委员会或者协议州的适当部门规定)的人,应当提交。(Ⅱ)非遵守第(Ⅰ)部分的联盟区域成员,或者没有以自己的行动遵守该部分的任何州的州长,应当向原子能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证明,证明该州将能够提供或者将提供产生于该州的或者于1992年12月31日之后要求处理的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的存储、处理或者管理,并且包含确保该能力存在的行动的说明。

(4)在1992年1月1日之前,获得许可在各个非坐落联盟区域或者非成员州应当提交范围内运作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完善申请(按照原子能管理委员会或者协议州的适当部门规定)。

(5)原子能管理委员会将根据第3项收到的任何证明转交给国会,并且在《联邦公报》上公布该证明。

(6)受可能存在的契约可适用规定的约束,州可以与区域处理设施所在的区域联盟委员会订立协议,提供对在该州范围内产生的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有了这一经区域处理设施所在的州批准的协议,该州可以视为遵守了第1项、第2项、第3项以及第4项的规定。

2.未能遵守的惩罚

(1)在1986年7月1日之前

如果州未能遵守第1项第(1)小节的规定:

(Ⅰ)在该区域或者非成员州范围内的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产生人,在1986年7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应当被收取本条第4款中的附加费的2倍的费用。

(Ⅱ)在1987年1月1日,或者之后,在该区域或者非成员州范围内产生的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可以被拒绝进入本条第2款第1项至第3项中规定的区域处理设施。

(2)在1988年1月1日之前

如果非坐落联盟区域或者非成员州未能遵守第1项第(2)小节的规定:

(Ⅰ)在该区域或者非成员州范围内的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产生人应当

(ⅰ)在1988年1月1日至1988年6月30日,应当被收取本条第4款中的附加费的2倍的费用。

(ⅱ)在1988年7月1日至1988年12月31日,应当被收取本条第4款中的附加费的4倍的费用。

(Ⅱ)在1989年1月1日,或者之后,在该区域或者非成员州范围内产生的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可以被拒绝进入本条第2款第1项至第3项中规定的区域处理设施。

(3)在1990年1月1日之前

如果非坐落联盟区域或者非成员州未能遵守第1项第(3)小节的规定,在该区域或者非成员州范围内产生的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可以被拒绝进入本条第2款第1项至第3项中规定的区域处理设施。

(4)在1992年1月1日之前

如果非坐落联盟区域或者非成员州未能遵守第1项第(4)小节的规定,在该区域或者非成员州范围内的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产生人应当,在1992年1月1日至第1项第(4)小节中规定的申请上交时,应当被收取本条第4款中的附加费的3倍的费用。

3.进入拒绝

第2项中的区域处理设施进入拒绝或者暂停可以根据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的来源、种类或者类型。

4.暂停进入的恢复;未能遵守的惩罚

根据第2项暂停的区域处理设施的进入,在该有关的非坐落联盟区域或者非成员州遵守了该要求后,应当恢复。因为未能遵守本款的要求,根据第2项的附加费惩罚,在该有关的非坐落联盟区域或者非成员州遵守了该要求后,应当停止。

第6款 合规的监控和因为不合规而拒绝进入非联邦设施;某些州的信息要求;专有信息

1.管理

每个本条第2款第1项至第3项中规定的区域处理设施所在的州和联盟委员会,应当有权

(1)监控对本条确立的限制、分配和要求的遵守。

(2)拒绝下列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进入其境内的非联邦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设施

(Ⅰ)超过本条确定的限制或分配。

(Ⅱ)由于联盟区域或者州未能遵守本条第5款第1项的要求,未被要求接受。

2.中期评估阶段中的信息可用性

(1)南卡罗来纳州、华盛顿州和内华达州,可以要求从处理设施经营者、产生人、中间处理人员和能源部那里获得监控处理设施的可用性、分配的使用和转让以及附加费的适用性所必要的合理信息。

(2)南卡罗来纳州、华盛顿州和内华达州,可以在书面通知至少30天以后,拒绝给予未能根据第(1)小节提供信息的产生人或者中间处理人员废弃物处理量。

(3)专有信息

(Ⅰ)商业秘密、专有信息及其他机密信息,应当应州的请求提供给该州,只要该州

(ⅰ)书面允诺限制信息的传播,只有直接涉及第1项中的监控并且有必要知道的人才能获得该信息。

(ⅱ)承担过错泄露信息的责任。

(ⅲ)证明该信息对于该监控十分必要。

(Ⅱ)国家不应当对任何个人或者州过错泄露根据本款获得信息负责。

(Ⅲ)只要任何个人或者州根据本款信息,该个人应当遵守与适用于国家官员或者雇员或者其中的部门的规定一样的关于此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该州应当遵守与适用于国家或者其中的部门的规定一样的关于此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任何根据本卷第2021b条至第2021j条获得商业秘密、专有信息及其他机密信息的州或者州官员或雇员,根据州法律不得被要求披露该信息。

第7款 非歧视性

除本条第2款至第5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处理的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应当平等地遵守该处理设施所在的联盟区域和州的全部可适用法律要求,就如同该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是在该联盟区域范围内产生的一样。

第2021f条 紧急进入

第1款 总则

原子能管理委员会可以批准特定的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进入任何非契约成员的州内的区域处理设施或者非联邦处理设施,只要这样做是消除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或者共同防卫和安全的迫切和严重威胁所必要的。批准紧急进入的程序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

第2款 紧急进入请求

任何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产生人,或者任何代表其州内的产生人的州长(或者,对于没有州长的州,该州的首席行政长官),可以请求原子能管理委员会批准特定的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进入任何非契约成员的州内的区域处理设施或者非联邦处理设施。该请求应当包含原子能管理委员会可能要求的任何信息和证明。

第3款 原子能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1.必要的决定

不迟于受到本条第2款中的请求45天,原子能管理委员会应当决定

(1)紧急进入是为消除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或者共同防卫和安全的迫切和严重威胁所必要。

(2)该威胁是否是其他符合公众健康和安全利益的替代方法所不能减轻的,替代方法包括将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存储于产生地或者已经根据自愿协议获准进入处理设施存储设施里,购买根据本卷第2021e条第3款转让的处理量,或者停止产生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的活动。

2.必要的通知

原子能管理委员会作出第1项要求的肯定通知,其应当指定适当的非联邦处理设施,并且通知该设施所在州的州长(或者首席行政长官)和相应的要求紧急进入的联盟委员会。该通知应当具体说明该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的来源、物理和放射性特征,减轻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或者共同防卫和安全的迫切威胁所必要的最低数量与期间(不得超过180天)。原子能管理委员会还应当通知要求紧急进入的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产生州的州长(或者首席行政长官),紧急进入已经批准,并且根据本条第5款的规定,在初始批准期间,州如果不勤勉作为,紧急进入的延期不会被批准。

第4款 临时紧急进入

在决定紧急进入是否为消除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或者共同防卫和安全的迫切和严重威胁所必要的时候,在决定该威胁是否是其他符合公众健康和安全利益的替代性方法所能减轻之前,原子能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批准临时紧急进入。在根据本款批准进入的时候,原子能管理委员会应当提供与本条第3款的要求同样的通知和信息。如果没有决定其他符合公众健康和安全利益的替代性方法不能减轻该威胁,根据本款批准的进人为45天,自根据本款批准临时紧急进入时起算。

第5款 紧急进入的延期

原子能管理委员会可以批准超过本条第3款规定的期限的紧急进入延期,如果其决定紧急进入仍然是消除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或者共同防卫和安全的迫切和严重威胁所必要的,其他符合公众健康和安全利益的替代方法不能减轻该威胁,并且在初始批准的期间,被批准紧急进入的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的产生人和该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产生的州已经勤勉作为消除紧急进入的需要(尽管不成功)。根据本款批准的延期应当为原子能管理委员会认为消除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或者共同防卫和安全的迫切和严重威胁所必要的最低数量和期限,并且无论如何不得超过180天。

第6款 互惠进入

任何提供紧急进入其境内的非联邦处理设施的联盟区域或者非契约成员的州,应当获得互惠进入,随后在运作中,为被批准紧急进入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产生的州或者联盟区域服务的非联邦处理设施的资格。在有权批准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进入以前,被批准紧急进入的处理设施的联盟委员会或者州应当指定互惠进入,相当于与被提供紧急进入的具有类似特征的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数量。

第7款 联盟委员会的批准

本条中的进入之批准应当提交给被指定的处理设施所在的区域的联盟委员会,因为该批准可能是其契约条款所要求的。不迟于收到原子能管理委员会通知后15天,任何这样的联盟委员会应当批准紧急进入,不迟于收到本条第6款中相关当局的通知后15天,批准互惠进入。

第8款 限制

任何州不得被要求为不符合该设施的许可证或者许可协议确定的标准,或者超过该设施的许可接受容量的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提供紧急或者互惠进入其境内的区域处理设施,或者被要求推迟根据收到紧急或互惠进入请求前的计划关闭该处理设施。在任何12个月期限内,任何州不得被要求为在上一历法年度在该设施接受处理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总容量的20%以上的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提供紧急或互惠进入其境内的区域处理设施。

第9款 容量减少和附加费

任何根据本条交付处理的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应当在容量上根据实际尽可能地减少,并且缴纳本卷第2021b条至第2021j条确定的附加费。

第10款 分配额减少

根据本条被批准紧急或者互惠进入的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的容量,如果是由商业核电反应堆产生的,根据本卷第2021e条第3款可分配的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容量应当被减少。

第11款 协议州

本卷第2021条中的协议不适用于本条原子能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第2021g条 能源部的责任

第1款 财政和技术协助

在拨款法案规定的范围内,能源部部长应当向其确定为执行本卷第2021b条至第2021j条需要提供协助的联盟区域、东道州和非成员州提供:

1.持续的技术支持,以帮助他们履行本卷第2021b条至第2021j条中的责任。这种技术支持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选址技术指南、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处理替代性技术、容量减少选择、减少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产生的管理技术、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运输方法、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存储、运输和处理中的健康和安全考虑以及监控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管理的计算机化数据库的设立。

2.直到1993年财政年度末,财务协助以帮助他们履行本卷第2021b条至第2021j条中的责任。

第2款 省略

第2021h条 代替性处理方法

第1款

不迟于1986年1月15日后的12个月,原子能管理委员会应当,经与州和其他权益人协商,确定处理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的方法,浅地层掩埋除外,并且确定和公布关于许可使用这些方法的设施的技术指南。

第2款

不迟于1986年1月15日后的24个月,如果这些方法是浅地层掩埋的替代方法,原子能管理委员会应当,经与州和其他权益人协商,确定并公布为了获得这些方法州或者联盟必须向委员会提供的,所有与本条第1款确定的方法相关的技术信息,以及委员会认为该设施必须满足的技术要求。这些技术信息和要求应当包括,但不必限于,为了达到委员会为该被许可的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设施确定的性能目标所必要的地址适宜性、地址设计、设施运作、处理地址关闭和环境监控。委员会应当以委员会认为合适的方式和形式详细说明并且公布这些要求。

第2021ⅰ条 许可审查和批准

为确保新的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及时建设,原子能管理委员会或者相应的协议州应当根据可适用于该申请的法律考虑处理设施许可申请,而且,原子能管理委员会和协议州应当

1.不迟于1986年1月15日后的12个月,确定处理这种许可申请的程序,并且发展处理这种许可申请的技术能力。

2.不迟于收到该申请之日后15个月,在尽可能实际的范围内,完成所有与这种许可申请的审查和处理(公共听证除外)有关的活动。

3.在尽可能实际的范围内,考虑所有必要的技术和环境审查以及公共听证。

第2021j条 管理关注下列的放射性废弃物

第1款

不迟于1986年1月15日后的6个月,原子能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已有职权确定研究并且决定特定放射性废弃物流委员会管理豁免的请求的标准、程序,并且发展相关的技术能力。这种豁免的理由是该放射性废弃物流中的放射性核存在的浓度或数量足够低,低于管理法规的顾虑(原意为法规所不管的琐事)。

第2款

委员会根据本条第1款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应当规定申请人向委员会提供的所有支持其请求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废弃物质的具体说明,包括其来源、化学构成、物理状态、体积和质量。

2.放射性核存在浓度或者污染水平、半衰期和本体。

该标准和程序应当规定,收到特定放射性废弃物流委员会管理豁免的请求后,原子能管理委员会应当迅速决定该放射性废弃物流中的放射性核存在的浓度或数量是否需要委员会进行管理,以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如果原子能管理委员会决定某一放射性废弃物流的管理不是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所必要的,原子能管理委员会应当迅速采取必要步骤豁免该放射性废弃物流受委员会的管理。

第2022条 铀碾磨残渣的健康和环境标准

第1款 不活动地或者存放地危险保护规则的颁布和修订

尽可能可行的,但不得迟于1982年10月1日,环境保护署署长(在本条中以下称作“署长”)应当,通过指令的形式,颁布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免受来自位于不活动铀碾磨残渣地或者能源部部长根据1978年《铀碾磨残渣辐射控制法案》第1卷确定的物质存放地的残留辐射物质(按照1978年《铀碾磨残渣辐射控制法案》第7911条中的定义)的辐射和非辐射危险的威胁总的适用标准(包括可适用于1978年《铀碾磨残渣辐射控制法案》第7914条第8款中的许可的标准)。根据本款颁布的标准,在最大的实际范围内,应当符合《固体废物处理法案》修订中的要求。在确定这些标准的时候,署长应当考虑对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的风险,适用该标准的环境和经济成本,以及署长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署长可以定期审查这些根据本款颁布的标准。在1982年10月1日之后,如果署长没有根据本款颁布最终标准,1978年《铀碾磨残渣辐射控制法案》第1卷中能源部部长的任何行动(它们被要求遵守署长的标准或者根据此标准作出)应当遵守本款中署长提议的标准,或者根据这些标准作出,直到署长颁布最后标准。

第2款 加工地和处理地危险保护规则的颁布和修订

1.尽可能迅速,但不得迟于1982年10月31日,署长应当通过指令的形式,拟定保护公众的健康、安全和环境免受来自其核资源物质初次加工地,或者用于处理该副产品的地方的副产物(按照本卷第2014条第5款第2项的定义)的加工、占有、运输和处理有关的辐射和非辐射危险的威胁总的适用标准。如果在1983年10月31日之前,署长仍然没有颁布最终标准,署长颁布这些标准的权力应当终止,并且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采取行动,而无须考虑本章中要求该行动遵守署长颁布的标准或者根据署长颁布的标准作出该行为的规定。无论如何,如果委员会认为这是执行其进行本章中的许可行为的职责的所必要的话,委员会应当颁布,并且随时修订,这些总的适用标准。委员会根据本章确定的关于副产物的(按照本卷第2014条第5款第2项的定义)要求应当遵守这些标准。在委员会颁布标准之前,委员会所采纳的关于这些副产物的任何要求应当进行修订,如果委员会认为这是按照本条第6款的规定遵守这些标准所必需的话。本款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或者暂停委员会执行或者实施委员会关于副产物的(按照本卷第2014条第5款第2项的定义)的要求,直到委员会颁布这些总的适用标准。在确定这些标准的时候,署长应当考虑对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的风险,适用该标准的环境和经济成本,以及署长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

2.这些根据本款颁布的非辐射危害总的可适用标准,应当提供符合《固体废物处理法案》修订本第3分卷要求的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标准。《固体废物处理法案》第3分卷要求的标准可适用这些非辐射危险。根据《固体废物处理法案》修订本此章的规定,对于副产物(按照本卷第2014条第5款第2项的定义)的加工、占有、运输或者处理,并不要求署长签发禁令。署长可以定期地根据本款修订标准。在标准修订后的3年内,原子能管理委员会和被允许行使本卷第2021条第2款第2项中的权力的州,应当将这些修订后的标准适用于本卷第2014条第5款第2项(或者其中的修订本)的定义的副产物的许可。

第3款 《联邦公报》上公布;通知和听证;协商;司法审查;管辖地;给署长的副本;记录;行政管辖权;最高法院的审查;指令生效日期

1.在根据本条颁布指令之前,署长应当在《联邦公报》上公布指令草案,以及支持该指令草案的研究、分析和其他可用的信息,并且给公众提供至少30天的时间以提供对此的书面意见,在该意见期过后,并经过公告,应当向权益人提供在公众听证会上提出口头资料、观点和意见的机会。这样的听证应当有书面记录。在颁布这些指令之前,署长应当与原子能管理委员会和能源部部长进行协商。

2.在该指令颁布后60天以内,任何权益人可以向其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地所在的联邦巡回法院提起司法审查请求,请求审查根据本款颁布的指令。起诉书副本应当立刻由法院职员送达署长。署长因此应向法院提交按照第28卷第2112条的该指令根据的程序的记录。法院有权根据第5卷第7章审查该指令,并且按照该章的规定给予适当的拨款。法院部分确认、修改或者部分或全部撤销该指令的判决,是终局性的,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可以按照第28卷第1254条规定的案件调取令或者证明进行司法审查。

3.根据本条颁布的任何指令,其生效不得早于颁布后60个历日。

第4款 联邦和州执行与实施

根据本条第2款颁布的标准的执行和实施,应当是委员会在进行本章中的许可活动时的责任。根据本卷第2021条第2款第2项中行使权力的州应当根据该条第15款执行并且实施这些标准。

第5款 其他署长未受影响的权力

本章中可适用于本卷第2014条第5款第2项的定义副产品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1970年《清洁空气法》修订本和《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订本中规定的署长的权力。

第6款 残渣许可要求的执行或实施

1.在1983年1月1日之前,委员会不得执行或者实施铀碾磨残渣许可要求(1980年10月3日作为最终指令公布于第45号《联邦公报》65521至65538条)中的规定(在本款中以下称为“10月3日规定”)。在1982年12月31日之后,署长有权执行并且实施该10月3日规定(以及委员会其后对其进行的修改或者该规定的补充),除本款第2项和第3项中另有规定外。

2.在署长根据本条第2款提出草案之后,委员会应当审查10月3日规定,并且,不迟于草案提出日后90天,暂停执行实施该规定中的条款。委员会在公告和公众意见机会后,认为要求被许可人作出重大行为或者许诺是不必要的,只要

(1)署长拟定的标准未加修改就最终颁布。

(2)为了符合该标准,委员会的要求被修改,在1984年4月1日或者委员会为了符合署长根据本款第2条颁布的最终标准而修改10月3日规定之日,该暂停应当终止。在该暂停期间,委员会应当继续根据本章对被许可人的本卷第2014条第5款第2项的定义副产物进行管理,只要委员会认为这是保护公众的健康、安全和环境所必要的。

3.不迟于署长根据本条第2款颁布最终标准之日后6个月,委员会应当在公告和公众意见机会后,修订10月3日规定,并且进行委员会认为符合这些署长最终标准所必要的修改。

4.本款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影响本卷第2114条中委员会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安全和环境而颁布规章的权力或责任。

第2023条 州管理低于原子能管理委员会管理关注的权力

第1款 总则

本章或者《低水平放射废弃物政策法》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因为在1992年10月24日之后,原子能管理委员会豁免了该污染物的管理,而禁止或者以其他的方式限制州基于辐射危害而管理低水平放射废弃物的处理或者场外焚化的权力。

第2款 与其他州当局的关系

本条不可以解释为暗示取代已有州当局的权力。除在本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外,本条不可以解释为授予州管理原子能管理委员会许可的活动的额外权力。

第3款 定义

为了本条之目的:

1.“低水平放射废弃物”指1992年10月24日,原子能管理委员会归类为低水平放射废弃物的放射性物质。

2.“场外焚化”指在放射性物质产生地之外的设施中对其进行焚化。

3.“州”指美国的州、哥伦比亚特区和其他自治区、领地或者属地。

第2分章 组织

第2031条 第2032条废除

第2033条 总部

委员会的总部应当在哥伦比亚特区或附近,但是委员会或者任何正式授权的代表可以在任何地方行使其部分或者全部权力;但是,委员会应当在哥伦比亚特区内维持办公室以用于程序和文书服务。

第2034条 总裁,副总裁和总裁助理

在委员会内设立:

第1款 总裁;首席执行官;职责;任命;罢免

总裁应当为委员会的首席执行官,并且按照委员会的指示负责委员会的管理和执行工作。总裁应当由委员会任命,服从于委员会的意愿,并且由委员会罢免。

第2款 副总裁;职责;任命;罢免

副总裁,在总裁不在的时候按照总裁的指示代行总裁职权,并且根据总裁的指示行使其他管理和行政职权。副总裁由总裁指定,并且经委员会的批准,应当服务于总裁的意愿,其罢免由总裁决定。

第3款 总裁助理;职责;任命;罢免

总裁助理,或者等同于该职位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3人),根据总裁的指示行使管理和行政职能。总裁助理由总裁指定,并且经委员会的批准,应当服务于总裁的意愿,其罢免由总裁决定。

第2035条 处、办公室和职位

在委员会内设立:

第1款 项目处;总裁助理和处长的任命和权力

军事应用处和委员会为了履行其职责认为必要而设立的其他项目处(数量不超过10个),其主要职责包括原子能民间利用的开发和应用。军事应用处应当由委员会任命的军事应用总裁助理且同时也是武装部队委任的现职官员领导,他被适当的授予将军或者海军军官军衔。其他各项目处由委员会任命的处长领导。委员会可以要求各个处级部门行使委员会可能决定的委员会管理和行政职权。

第2款 总顾问

总顾问办公室由委员会任命的总顾问领导。

第3款 监察处;职责

监察处由委员会任命的处长领导。监察处负责收集信息以显示供货商、被许可人、委员会的官员和雇员是否遵守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规(由联邦调查局负责的法规除外)以及委员会的相应指令和规章的情况。

第4款 行政管理职位;任命;罢免

为了履行其职责所必要,委员会可以决定设立其他的行政管理职位(总数不超过6个)。这些职位的设立应当经委员会的批准。他们由总裁任命,经委员会批准,服务于总裁的意愿,并且由总裁罢免。

第2036条 废除

第2037条 废除

第2038条 作为军事应用总裁助理的陆军、海军或空军官员的任命;军事联络委员会主席;报酬

尽管其他法律规定,作为军事应用总裁助理的陆军、海军或空军官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不应当损害其作为军官的地位。作为军事应用总裁助理的军官,除了他的工资和津贴(包括特别和奖励的工资,这些工资和津贴委员会应当给予补偿)外,还应当获得相当于该工资和津贴(包括特别和奖励的工资与为该职位确定的报酬之间的差额的金额)。尽管其他法律规定,陆军、海军或空军现职或退休官员可以任命为军事联络委员会主席,而不损害其作为现职或者退休军官的地位。任何作为军事联络委员会主席的现职军官,除了他的工资和津贴(包括特别和奖励的工资,这些工资和津贴委员会应当给予补偿)外,还应当获得相当于该工资和津贴(包括特别和奖励的工资与为该主席职位确定的报酬之间的差额的金额)。任何作为军事联络委员会主席的现退休军官,应当获得为该主席职位确定的报酬和他的退休工资。

第2039条 反应堆保卫咨询专门委员会;组成;任期;职责;报酬

委员会内设立由委员会任命的最多15名成员组成的反应堆保卫专门委员会,任期为4年。专门委员会应当审查安全调查和设施许可申请并且对其作出报告,向委员会提出关于拟建或者已有反应堆设施危害和拟建反应堆安全标准的充分性方面的意见,并且履行其他委员会可能要求的职责。1名成员应当由专门委员会任命为主席。专门委员会成员可以获得每个用于会议或者其他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日子的报酬,所有的成员应当获得参与专门委员会工作期间的出差和其他费用。本卷第203条的规定应当适用于该专门委员会。

第2040条 反应堆保卫咨询专门委员会伙伴关系方案;伙伴关系选择

为了帮助反应堆保卫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应当确定专门委员会伙伴关系方案,根据该方案具备相应的工程或者科学专业知识的人员被指派特殊与专门委员会职能相关的特殊任务。这种伙伴关系为期2年,并且应根据专门委员会可能确定的标准来选择该伙伴关系的接受者。

第3分章 研究

第2051条 研究和开发协助

第1款 研究活动的合同和贷款

委员会应当行使职权,确保公立或私立机构,或者个人进行下列规定领域的研究和开发以及培训活动能够持续开展,并且帮助获得在这些领域的理论和实践知识的不断扩大的资金。为了这一目的,委员会有权,并且应当为与下列领域有关的研究和开发活动的开展作出安排(包括合同、协议和贷款)

1.核加工。

2.原子能理论和生产,包括与该生产有关的方法、材料和装置。

3.特殊核材料和放射性材料在医学、生物、农业、健康和军事方面的利用。

4.特殊核材料、原子能核放射性材料的利用,以及原子能利用或生产的方法,或者用于所有其他目的的这种材料,包括工业或者商业使用、可用能源的生成和原子能用于商业或工业的优势的论证。

5.在研究和生产活动中对健康的保护和安全促进。

6.通过发展更有效的方式来满足国家的能源需求,保护和改善良好环境。

第2款 对教育和培训机构中的设施给予拨款和捐助

委员会还有权对学院、大学、医院和慈善机构为了开展本条第1款中的领域相关的教育和培训活动的反应堆建设和运作成本给予拨款或者捐助。

第3款 无须广告购买供应

委员会可以

1.不考虑第41卷第5条的规定,只要根据委员会作出的该行为必然符合共同防卫和安全利益的证明,或者根据委员会关于广告不具有合理可行性的说明,根据本条作出安排。

2.根据该安排进行部分或者预先付款。

3.如果委员会认为需要的话,使其设备和设施能够被利用。

第4款 禁止阻碍信息传播,其他协议条件

根据本条作出的安排应当包含下列条款:

1.保护健康。

2.减少对生命或财产的危险。

3.根据委员会的决定,要求对根据安排进行的工作进行检查并报告。该安排不得包含阻碍科学或者技术信息的传播的规定或条件,除非法律禁止这种传播。

第2052条 委员会进行的研究

委员会有权通过自有设施指导本卷第2051条规定类型的活动和研究。

第2053条 为他人研究;收费

如果委员会认为私立设施或者实验室不足以完成有关目的,它有权通过自有设施为他人进行本卷第2051条规定类型的活动和研究,只要它认为这对于开发能源来说是适当的。如果委员会认为,私立设施或实验室不足已完成有关项目,并且委员会的设施,或者科学或技术资源在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领域能够给予其他人重要的帮助,委员会也可以通过委员会自有的设施开展研究、开发和教育培训活动,在这些领域给予此类人帮助。委员会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对所进行的本条规定的活动和研究收取适当的费用。

第4分章 特殊核材料的生产

第2061条 生产设施

第1款 所有权

作为代表国家的部门,委员会应当是所有生产设施的唯一所有人,但下列设施除外:

1.开展本卷第2015条中规定领域的研究和开发活动中有用的,并且,委员会认为其潜在的生产能力不足以使该设施的所有人在合理的时间期限内生产出足够制造核武器的数量的特殊核材料。

2.已经根据本部分获得委员会的许可。

3.由“美国浓缩公司”所有的。

第2款 委员会设施的运作

委员会有权并且应当在其自有的生产设施中生产特殊核材料或者为生产作准备。在必要的范围内,委员会有权与其他人签订合同或者延续合同,要求他们在委员会所有的设施中生产特殊核材料。委员会还有权批准签订研究和开发合同,有权承包商在委员会所有的设施中生产特殊核材料,只要生产这种特殊的核材料可能与根据合同进行研究和开发活动有牵连关系。根据本条规定签订的任何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1.禁止承包商将其根据合同有义务进行的工作进行转包,除获得委员会的授权外。

2.规定承包商有义务

(1)根据委员会的要求向委员会报告有关合同活动。

(2)服从委员会雇员对全部合同活动的检查。

(3)遵守委员会规定的安全规章。根据本款规定订立的合同可以不考虑第41卷第5条规定,只要委员会证明该活动符合共同防卫和安全利益,或者委员会说明广告是不合理可行的。根据合同,可以进行部分或者预先付款。

第3款 其他设施的运作

特殊核材料可以在根据本条非委员会所有的设施中进行生产。

第2062条 物质的放射性

委员会和合法生产或使用特殊核材料的个人,在特殊核材料的生产或利用过程中有权接触有关特殊核材料。

第2063条 生产设施的采购

委员会有权购买任何用于生产特殊核材料的设施中的权益、或者此类设施所设置在的不动产,不必考虑第41卷第5条中的规定,只要委员会证明该活动符合共同防卫和安全利益,或者委员会说明广告是不合理可行的。为了此类目的,部分和预付款也可以。委员会还有权征用、征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此类生产设施中的权益,或者征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不动产等,并且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2064条 能源分配;分配管理

如果能源在委员会的生产设施中生产出来,或者在委员会的实验利用设施中生产出来,该能源可以由委员会使用,或者以合理的并且非歧视性的价格转让给其他政府机构,或者出售给公共、集体或者私人所有的机构或用户。如果被生产的能源是电力,其价格应受适当的有管辖权的机构管理。在合同出售能源的时候,委员会应给予向没有受到公共机构或者集体组织服务的高成本区域提供电力供应服务的公共、集体或者私人所有的机构优先权。本章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授权委员会进行商业用途能源的销售。该能源是委员会在委员会研究和开发设施或者委员会生产设施的运作过程中附带产生的除外。

第5分章 特殊核材料

第2071条 其他物质作为特殊核材料的决定;总统同意;生效日期

除已经定义为特殊核材料外,委员会可以随时决定其他材料为特殊核材料。在作出这一决定前,委员会必须认定此类物质能释放大量的原子能,必须认定此类物质是特殊核材料且是为了共同防务和安全利益,总统必须明确书面同意决定。委员会的决定,加上总统的批准,应提交能源专门委员会,并且在距离国会开会有30天期间(计算该30天的时候,应当排除因为3天以上的休假两院都不开会的天数),该委员会决定才可以生效。但是,能源专门委员会,收到这样的决定议后,可通过书面决议的形式豁免该30天期限条件的全部或部分。

第2072条 废除

第2073条 特殊核材料的国内分配

第1款 许可

委员会有权:

(Ⅰ)签发许可证,许可进行有关特殊核材料的活动;在州际商业中转让或者接受、转让、交付、采购、占有、拥有、获得所有权或者占有权、进口或者根据本卷第2153条安排的合作协议中的条款的出口。

(Ⅱ)使用在许可期间能够获得特殊核材料。

(Ⅲ)在美国境内向有资格的请求该物质的申请人分配特殊核材料。该申请人将该物质用于

1.进行本卷第2051条中规定的类型的研究和开发活动。

2.按照根据本卷第2134条签发的许可,用于开展研究和开发活动或者用于医学治疗。

3.按照根据本卷第2133条签发的许可进行利用。

4.用于委员会认为是贯彻本章目的的其他的用途。

第2款 许可的最低标准

委员会应当通过规则确定签发特殊核材料分配的特别许可或者一般许可的最低标准,该标准应当根据下列项目对共同防卫和安全或者对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重要程度确定:

1.将被分配的特殊核材料的物理特性。

2.将被分配的特殊核材料的数量。

3.将被分配的特殊核材料的计划用途。

第3款 分配方式;出售材料的收费;协议;出租材料的收费

1.委员会可以通过出售、出租、附随购买选择权出租或者让与等方式分配根据本条获得许可的特殊核材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1970年12月31日后,委员会不得用非出售的方式向任何按照根据本卷第2133条或者第2134条第2款签发的许可拥有或者经营利用设施的人分配特殊核材料,用于进行该许可中的活动;而且,委员会也不得允许此类人在1973年6月30日后继续租赁先前委员会租赁给他们的特殊核材料用于这些活动。

2.委员会应当为被出租或者根据本款通过出售分配的特殊核材料确定合理的销售价格。该销售价格的确定应当是非歧视性的,并且在委员会看来,将向政府提供该特殊核材料的合理补偿。

3.委员会有权与被许可人订立协议,在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适当的期限内,向该被许可人分配必要数量的特殊核材料以进行被许可的活动。在该协议中,委员会可以同意买回被许可并且通过销售的形式分配的,在许可的活动中未用完的特殊核材料,或者在该特殊核材料辐射后残留的铀,买回价格不超过委员会对同等特殊核材料或者铀的销售价格。

4.对于根据本条第1款第1项、第2项或者第4项被许可的并且通过租赁分配的特殊核材料的利用,委员会可以进行根据本条规定的合理收费,并且应当对根据本条第1款第3项被许可的并且通过租赁分配的特殊核材料的利用根据本条规定的合理收费。对于特殊核材料是否将通过让与的方式进行分配的决定,以及是否对根据本条第1款第1项、第2项或者第4项被许可的并且通过租赁分配的特殊核材料的利用收费的决定,委员会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确定标准,在这些问题中,应当考虑被许可人是否是非营利或者慈善机构以及其利用特殊核材料的意图。

第4款 收费决定

对于通过租赁分配给根据本卷第2133条或者第2134条的利用许可或者生产设施的被许可人的特殊核材料的使用,委员会在决定对其收取合理的费用的时候,除考虑其中的成本外,还应当考虑

1.特殊核材料将被使用的用途。

2.特殊核材料的使用促进核能和平利用的发展的程度。

3.特殊核材料的特殊能源价值,尤其是被许可的特定用途方面的价值。

4.特殊核材料是否被用作根据本卷第2133条或者第2134条许可的设施。在这一方面,委员会应当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对分配给根据本卷第2133条许可的设施的特殊核材料的使用进行统一、无歧视性的收费。

5.对于根据本卷第2133条许可的设施消耗的特殊核材料,委员会应当进一步收取费用,其数额相当于委员会根据本条第3款第2项确定的特殊核材料的销售价格,并且委员会可以对根据本卷第2134条许可的设施消耗的特殊核材料收取该种费用。

第5款 许可条件

根据本条签发的各许可应当包含,并且遵守下列条件:

1.已废除。

2.除许可有规定外,否则特殊核材料的权力不得授予。

3.许可证或者该许可中的权力不得违反本章规定进行转让或者以其他的方式转移。

4.所有的特殊核材料应当遵守本卷第2138条保留的回收或控制权以及本章中所有其他规定。

5.除根据本章的规定外,特殊核材料不可以在任何利用或者生产设施中使用。

6.特殊核材料应当根据委员会通过指令确定的条款进行分配,并且不允许任何使用人用它来制造核武器。

7.特殊核材料的分配必须根据委员会为了保护健康,降低对生命或者财产的危险通过指令确定的安全标准进行分配。

8.除本卷第2210条的责任条款适用的规定外,被许可人保证国家和委员会不受被许可人对特殊核材料的使用导致的危害的影响。

第6款 对独立研究和开发活动的分配

委员会应当在美国范围内在尽可能可行的程度上分配足够的特殊核材料,用于开展分布广泛的独立研究和开发活动。如果特殊核材料的申请超过可用于分配的数量,优先权应当给予那些委员会认为有助于基础研究、核能和平利用开发或者经济和加强国家军事力量的活动。

第2074条 特殊核材料的国外分配

第1款 补偿;给予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分配;分配程序;未消耗材料的回购;价格;购买美国为生产的材料;价格

委员会有权根据本卷第2153条与其他国家或者国家集团签订的合作协议,通过分配特殊核材料与该国或国家集团进行合作。除以后法律另有授权外,委员会应当获得这样被分配的特殊核材料的补偿,不得低于委员会已公开的适用于该材料国内分配的收费,但是,委员会为了帮助并且鼓励和平利用研究或者用作医学治疗,可以不收取费用,并且数量上受到限制,在一历法年度中,给予一国的特殊核材料在转让的时候不得超过10000美元,给予国家集团的不得超过50000美元。委员会可以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或者任何国家集团分配特殊核材料,但其数量和时间期限必须获得国会授权,但是

(Ⅰ)尽管有规定,委员会有权,在1960年7月1日前,根据本卷第2153条的规定,分配给国际原子能机构5千克铀-235、500克铀-233以及3千克钚,还有在特殊核材料的数量上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其他成员拿出的数量相匹配的一定数量的特殊核材料。

(Ⅱ)作为本款前述条款的例外,委员会可以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或者国家集团分配特殊核材料,其数量和时间期限条件由委员会根据第(Ⅱ)部分确定,提议的数量和期限应当提交给国会,并且提交能源专业委员会,并且距离国会开会有60天期间(计算该60天的时候,应当排除因为3天以上的休假两院都不开会的天数)。而且,如果在该60天期限内,国会通过一致决议,不同意该提议的行动,该提议的数量和期限不得生效。在该60天中的第一个30天过去前,能源专业委员会应当向两院报告其对该提议的数量和期限的意见和建议,并且附随提议的表明国会同意或者不同意提议的数量和期限的一致决议。委员会可以同意回购根据本款的销售安排分配的,在根据合作协议进行的活动过程中没有消耗的特殊核材料,回购价格不得超过该材料交付给委员会时委员会对同等特殊核材料或者铀销售价格。根据合作协议,并且在合作协议期限内,委员会还可以同意购买在美国之外的核反应堆中,通过使用根据本款租赁的或者销售的特殊核材料生产的特殊核材料。根据该协议,委员会应当仅购买交付给委员会的材料,并且当时存在有效的根据本卷第2134条被许可的人在核反应堆中生产的同样材料的被担保购买价格,该价格由委员会根据本卷第2076条确定,并且支付的价格应当为委员会确定的,并且在该材料交付非委员会时有效的价格。

第2款 向美国之外的人进行的钚或者其他根据本卷第2077条第4款被豁免的特殊核材料的分配;补偿;报告

作为本卷第2153条和第2154条以及1954年《原子能法》第125条规定的例外,委员会有权向美国之外的人分配:

1.含有80%或者更多钚-238的钚。

2.其他特殊核材料,只要根据本卷第2077条第4款,某些其他特殊核材料的类别或者质量、用途或者使用人豁免于本章规定的许可证要求。除今后法律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应当获得此类被分配的特殊核材料的补偿,不得低于委员会已公开的适用于该材料国内分配的收费。如果委员会认为该分配将不利于共同防卫和安全,委员会不应当根据本款向任何个人分配含有80%或者更多钚-238的钚。如果其认为必要的话,委员会可以要求对根据本款规定分配的材料的利用进行报告。

第3款 许可或者授权其他人分配该材料;条件

委员会有权许可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人根据同样的条件向美国之外的人分配特殊核材料,价格应当按照委员会分配该材料使用的价格。

第4款 实验标本;医疗装置;监控或者其他工具;紧急事件

根据本条分配特殊核材料的权力(根据原子能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出口许可除外),应当仅延伸到较少数量的下列特殊核材料(在任何情形下每年给予任何接受人的数量不得超过500克铀同位素233、铀同位素235、包含在其他核材料中的钚):

1.包含在实验标本;医疗装置;监控或者其他工具的。

2.在时间十分关键的紧急事件处理中需要分配的。

第5款 被辐射处理的燃料元素的存储和处理安排

在本条中,将国家资金拨给根据本卷第2160条第1款第2项第(5)小节中的后续安排的活动的权力,应当受本卷第2160条的要求的约束。

第2075条 特殊核材料的采购;付款;公平补偿

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执行本章规定所必要的范围内,购买、获得、征用、征收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特殊核材料或者其中的利益,而不必考虑本卷第2074条的限制或者根据本卷第2076条确定的被保证购买价格。根据本条的购买合同可以不考虑第41卷第5条的规定,如果委员会证明该行动是共同防卫和安全所需,或者委员会说明广告不是合理可行的。为此目的,部分付款或者提前付款都是可以的。根据本条购买、获得、征用、征收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权利、财产或者财产中的利益,应当给予公平的补偿。在本条中,将国家资金拨给根据本卷第2160条第1款第2项第(5)小节中的后续安排的活动的权力,应当受本卷第2160条的要求的约束。

第2076条 保证购买价格

对于根据本卷第2134条许可的人在核反应堆中生产的,并且在1971年1月1日前交付给委员会的钚,委员会应当确定保证购买价格。委员会还应当根据必要确定一定的时间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在该时问期限内,根据本卷第2133条或者第2134条许可的人在核反应堆中生产的,并且在该保证期限内交付给委员会的钚的价格得到保证。根据本条规定确定的保证购买价格不得超过委员会对作为反应堆燃料的钚和同位素233浓缩铀的估计价值的决定;该价格的确定应当是非歧视性的。如果此类钚和同位素233浓缩铀是通过利用委员会根据本卷第2073条租赁的或者出售的特殊核材料生产出来的,委员会有权确定它们的保证价格。

第2077条 未授权的特殊核材料交易

第1款 人员处理

委员会有权根据本卷第2073条签发普通或者特殊许可,为获得委员会签发的许可证,任何人不得在州际商业中转让或者接受、转让、交付、采购、占有、拥有、获得所有权或者占有权、进口或者出口特殊核材料。

第2款 生产;后续安排;授权;部长作出的该活动不会不利于国家利益的决定;程序

任何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美国外的特殊核材料的生产是非法的,除非

1.根据本卷第2153条作出的合作协议中的特别授权,包括本卷第2160条中的后续安排中的特别授权。

2.能源部部长作出该活动不会不利于国家利益的决定后给予了授权。能源部部长的该种决定应当获得国务院的同意,并且与原子能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和国防部进行协商。在1978年3月10日后的90天内,能源部部长应当确立有序的、迅速的程序,包括规定必要的行政行为和部门间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是州务卿、国防部部长、商务部部长以及原子能管理委员会对本款的授权请求协商一致的备忘录。该程序应当至少包括处理该请求的详细说明、征取和收集被咨询部门的意见的明确截止日期(应当有负责满足该截止日期的指定官员)、监控请求处理过程的部门间协调机构、迅速处理内部机构间的意见分歧并上诉至更高级机关的预先确定的程序、部门间行政协调员审查全部未决请求的经常会晤以及类似的行政机制。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在程序该开始的时候,申请人应当获得建议,了解全部申请人在整个过程中应当给每一部门的提交的资料。有可能引起争论的请求应当尽可能迅速的确定,这样必要的政策决定或者外交磋商能够及时地启动。应当上努力确定必要的准则和标准,包括本款决定要求的保证的性质、证据出示。截止于1978年3月10日,在执行本款要求的程序确立之前,对已提议并且提交的请求的处理应当继续进行。根据本款寻求授权的人提交的任何商业秘密或者专有信息应当获得法律允许的最大程度上的保护。本卷第2014条第22款第2项或者第29款第2项定义的配件部分的进口应当由本卷第2139条和第2155条管理。虽然有本卷第7172条第4款的规定,能源部部长,而不是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应当对能源部范围内因为本条、本卷第2074条第4款、第2094条或者第2141条第2款中能源部部长的职责引起的问题拥有独占的管辖权。

第3款 委员会进行的分配

委员会不得:

1.除根据本卷第2074条规定外,向任何将特殊核材料在美国无法管辖的区域使用的人分配特殊核材料。

2.根据本卷第2073条向美国范围内的个人分配特殊核材料或者签发许可证,如果委员会发现分配该特殊核材料或者签发该许可证将不利于共同防卫和安全,或者将构成对公众健康和安全不合理的危险。

第4款 确定特殊核材料的分类;某些材料、用途种类或者使用者豁免许可要求

委员会有权确定特殊核材料的分类,并且豁免某些类别或者数量的特殊核材料,或用途种类或使用者遵守本条规定的许可要求,如果委员会认为对某些材料、用途种类或者使用者的许可要求的豁免有利于共同防卫和安全,或者不会构成对公众健康和安全不合理的危险。

第5款 特殊核材料的转让,等等

在根据本卷第2133条或者第2134条许可的设施中生产的本卷第2014条定义的特殊核材料,不得转让、再加工、使用或者由美国的政府部门或其他个人以其他的方式用于核爆炸的目的。

第2078条 国会对保证购买价格、保证购买期限和收费免除标准的审查

在委员会根据本卷第2076条确定保证购买价格、保证购买期限,或者确定对根据本卷第2073条许可或分配的特殊核材料的使用免除收费的标准之前,拟定的保证购买价格、保证购买期限和收费免除标准应当提交给能源专门委员会,并且应当距离国会开会有45天期间(计算该45天的时候,应当排除因为3天以上的休假两院都不开会的天数)。但是,能源专门委员会,收到这样拟定的保证购买价格、保证购买期限和收费免除标准后,可通过书面决议的形式豁免该45天期限条件的全部或部分。

第6分章 核材料物质

第2091条 核材料物质的确定

除已经定义为核材料物质的物质外,委员会可以随时决定其他材料为核材料物质。在作出这一决定之前,委员会必须认定这种物质对于特殊材料的生产非常关键,并且决定这种物质是核材料物质,是为了共同防务和安全的利益,总统必须明确书面同意该决定。委员会的决定,以及总统的批准,应提交能源专门委员会,并且距离国会开会有30天期间(计算该30天的时候,应当排除因为3天以上的休假两院都不开会的天数),该委员会的决定才可以生效。但是,能源专门委员会,收到此项决定后,可通过书面决议的形式豁免该30天期限条件的全部或部分。

第2092条 转让许可要求

除获得委员会有权签发一般或者特别许可的授权外,任何人不得在州际商业中转让或者接受,转让、交付、采购、占有、拥有、获得所有权或者占有权、进口或出口其自然储藏地移出后的原始材料。但是,委员会认为由于核材料物质的数量不大因而不需要许可证的除外。

第2093条 核材料物质的国内分配

第1款 许可

委员会有权向符合条件的请求该材料用于下列用途的申请人,签发许可证并分配在美国范围内的核材料物质:

1.进行本卷第2051条中规定类型的研究和开发活动。

2.按照根据本卷第2134条签发的许可,用于开展研究和开发活动或者用于医学治疗。

3.按照根据本卷第2133条签发的许可进行利用。

4.为了科学或者工业用于其他委员会认为贯彻本章目的所适当的用途。

第2款 许可的最低标准

签发核材料物质分配的特别许可或一般许可的最低标准时,委员会应当通过指令确定,并且应当根据:

1.将被分配的核材料物质的物理特性。

2.将被分配的核材料物质的数量。

3.将被分配的核材料物质的计划用途。

第3款 收费决定

对于根据本条第1款第1项、第2项和第4项许可并且分配的核材料物质,对于根据本条第1款第3项许可并且分配的核材料物质,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卷第2201条第18款收取合理的费用。委员会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对于根据本条第1款第1项、第2项和第4项许可并且分配的核材料物质是否收费,同时考虑被许可人是否是非营利的或慈善机构以及利用核材料物质的意图。

第2094条 核材料物质的国外分配

委员会有权根据本卷第2153条与其他国家或者国家集团签订的合作协议,通过分配核材料物质与该国家或者国家集团进行合作。如果委员会决定在国外分配核材料物质不会损害共同防卫和安全,委员会有权决定该行为。本条中分配核材料物质的权力,根据原子能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出口许可证除外,无论如何,核材料物质的数量每一接受者每年不得超过3公吨。

第2095条 报告

如果其认为必要,委员会有权签发指令、规章或者决定,要求报告核材料物质的所有权、占有、提取、提纯、出货或者其他处理情况,但是,对于下列情形不需要报告:

第1款

在从其自然储藏地运出之前的核材料物质。

第2款

委员会认为核材料物质的数量不大,或者对其进行报告将阻碍新储藏独立勘探的积极性。

第2096条 核材料物质的采购;付款

委员会有权并应当,在其认为执行本章规定所必要的范围内。

第1款

购买、取得、征用、征收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取得核材料物质供应。

第2款

购买、征收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取得包含核材料物质储藏的不动产中的利益。

第3款

购买、征收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取得为进行储藏勘探和开采核材料物质储藏而进入委员会认为有可能包含核材料物质储藏的不动产的权利。

根据本条作出的购买,可以不考虑第41卷第5条的规定,只要委员会证明该行为是共同防卫和安全利益所必要,或者委员会说明广告是不合理可行的。为了该目的,部分付款或者提前付款都应当被允许。委员会可以为在指定的时间内交付给它的所有核材料物质确定保证价格。根据本条取得、征用、征收或者以其他的方式获得的权利、财产或者财产中的利益,应当给予公平的补偿。

第2097条 在属于美国土地上的操作

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执行本章规定所必要的范围内,签发租约或者许可,允许勘探、开采属于美国土地上的核材料物质矿藏。但是,尽管有其他法律规定外,国家公园、纪念遗址或者野生动植物保护意图的土地,只有总统通过行政命令宣布为共同防卫和安全要求作出该行为,委员会才可以签发租约或者许可。

第2098条 公共土地或者取得的土地

第1款 关于场地、通道或者设施的条件

如果个人、公司、合资企业或者协会因为参与原子能开发计划,而获得秘密官方信息,比如在某个具体的地点铀、钍或者其他物质的储藏存在,于是根据该信息为自己设置的场地、通道或者设施,或者为了其利益促成同样的行为,并且延续到1954年8月30日之后,那么任何在原子能开发计划中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的个人、公司、合伙或者协会,不得通过该个人、公司、合伙或者协会参与该项目后在公共领地上设置的场地、通道或者设施获得利益。

第2款 采矿权保留;让与

放射性矿物质、可裂变物质或者核材料物质的保留,以及在任何特许权、转让证书、租约、其他授权或者处置美国公共或者取得的土地上的权利的工具中,根据1945年9月13日行政命令9613号、1946年3月4日行政命令9701号、1946年《原子能法》或者1946年12月5日行政命令9908号进入该土地勘探、开采该物质的权力,让与给在1958年8月19日根据美国的许可或者继承的许可按照可适用的联邦或者州法律获得该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人。如果美国取得土地上的保留权到1954年8月12日被让与,这种权力已经被视为包含在1946年《原子能法》修订本或者1954年《原子能法》,并且值得信赖,这种让与从各个方面看都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前述让与应当受美国根据任何保留权授予的权利的约束,但是让与权应当被国家权力取代。

第3款 先占

尽管1946年《原子能法》修订本规定,特别是其中第5条第2款第7项,或者第30卷第501条至第505条之规定,以及第30卷第503条,任何此前根据美国采矿法律已经定下该地址,或者根据核材料物质矿藏发现权,而主张的采矿请求,除前述《原子能法》存在相反的指令外,在给该相反指令不利影响的范围内,在各个方面都应当是有效的,就好像上述矿藏是可先占的矿藏而不是核材料物质。

第2099条 许可签发的禁止

如果委员会认为签发许可证会损害共同防卫和安全或者公众的安全或者健康,委员会不得向其签发核材料物质转让、交付、占有、所有、进出口许可证。

第7分章 副产物

第2111条 国内分配;许可;价格限制

未经本卷本条、第2112条或者第2114条授权,任何人不得在州际贸易、生产、加工、转让、采购、占有、拥有、进口或者出口中,转让或者接受副产物。委员会有权向寻求为研究或者开发目的、为医学治疗、工业利用、农业利用或者其他有用的应用而使用副产物的申请人签发一般或者特别许可证。委员会可以向合格的申请人收费或者免费分配、销售、出借或者出租其拥有的副产物。

对于委员会收费分配的副产物,委员会应当确定公平的价格,着重考虑下列因素:

第1款

给政府带来该物质的合理补偿。

第2款

不会打击使用该物质或者独立于委员会开发供应来源的积极性。

第3款

将鼓励研究和开发。在分配该物质的时候,委员会应当向拟将该物质用于进行研究和开发或者医学治疗的申请人给予优先权。如果被许可人不准备遵守或者没能遵守委员会确定的保护健康的安全标准,或者违反法律或者委员会规章,或者以委员会批准的申请中说明的方式以外的方式利用该物质,委员会应当不准许向其分配附产物,已经分配的应当追回。委员会有权确定副产物的分类,并且,如果某些类别或者物质数量,或者用途种类,或者使用人,不会构成共同防卫和安全以及公众健康和安全不合理的危险,可以豁免其遵守本条中规定许可要求。

第2112条 副产物的国外分配

第1款 与其他国家的合作

委员会有权根据本卷第2153条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合作协议,通过分配附产物与该国家或者国家集团进行合作。

第2款 给予个人的分配

委员会还有权应申请向美国之外的个人分配附产物,并且要求对该物质进行管理,与其在美国境内被分配的情形一样对其进行管理。但是,如果委员会认为该分配将会损害共同防卫和安全,不得分配该物质。而且,如果其认为必要的话,委员会可以要求对根据本条分配的物质的使用进行报告。

第3款 分配人许可证

委员会有权许可其他人,按照与委员会分配该物质时采用的相同条件,向美国之外的个人分配副产物,收费除外。

第2113条 某些副产物和处理场地的所有权和管理权

第1款 许可中的终止前行为特殊保证

根据本卷第2092条或者第2111条签发的许可证,或者在本条生效之日后续签的许可证,应当包含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条款和条件,确保在该许可终止前。

1.被许可人将遵守委员为下列地点规定的污染排除、停产和复原标准:

(1)为了其中原材料内容而初步处理矿石的地方。

(2)该副产物堆放的地方。

2.被许可活动导致的副产物(根据本卷第2014条第4款第2项的定义)的所有权应当转移给:

(1)国家。

(2)该活动发生的州,如果该州行使本条第2款第1项中的选择权取得用于处理副产物的土地。

在本条的生效之日有效的,并且后来未续签而被终止的许可,在终止的时候应当遵守第1项和第2项。

第2款 产权转让;通过财产和物质维护的健康和环境保护;地表或者地下不动产的使用;维护、监控以及紧急事件措施和其他有权的行为;许可人一让与人对欺诈和过失的责任;行政和法律成本的限制;本卷第7914条第8款中的政府再转让

1.

(1)委员会应当通过决定、规章或者指令要求,在本条生效日前签发的许可证终止,用于副产物(根据本卷第2014条第4款第2项的定义)处理的土地产权,包括其中的利益(由国家或者州所有的土地除外),根据该许可证,应当转移给

(Ⅰ)国家。

(Ⅱ)该土地所在的州。

如果该州选择的话,除委员会决定外,在终止前,该土地和副产物的产权转移,对于保护公众的健康、安全或者福利,或者消除对生命或财产的危害来说,并不是必要的或者可取的。尽管有其他法律规定或者这样的决定,该财产和物质应当根据委员会根据本卷第21条签发的许可证,以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的方式来维护。

(2)如果委员会通过指令决定,根据第(1)小节转移给国家或者州的土地上的地上或者地下不动产,或者二者的利用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安全、福利或者环境,委员会根据其可能颁布的规章,应当允许以与本条规定一致的方式对该土地上的地上或者地下不动产,或者二者进行利用。如果委员会允许使用该土地,应当提供对该土地使用有优先权的转让人。

2.如果向国家转移该副产物和该土地的产权是本款的要求,总统指定的能源部部长或者其他联邦机构,在委员会作出本条第3款中的合规决定之后,应当取得按照本款转移的副产物和土地的产权和保管权。该能源部部长或者其他联邦机构应当以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的方式来维护该物质和土地。只有获得总统的批准,该保管权才可以向其他美国官员或者机构转移。

3.如果向州转移该副产物的产权是本款的要求,该州在委员会作出本条第4款规定的合规决定之后,应当取得按照本款转移的副产物和土地的产权和保管权。该州应当以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的方式来维护该物质和土地。

4.对于在本卷第2092条规定的,在本条的生效之日有效的许可证,在该许可证终止之前,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福利和环境不受该副产物作用的影响,委员会可以要求将土地和其中的利益(如本款第1项中的规定)转移给国家或者该土地所在州。在行使本项中的权力时,委员会应当考虑该土地和其中的利益的所有权状况,以及被许可人向国家或州转让所有权和保管权的能力。

5.委员会可以根据许可证,或者通过决定或指令,要求能源部部长或者其他联邦部门或者有该财产和物质保管权的州采取监控、维护和紧急措施等必要手段来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委员会也可以要求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以遵守本卷第2114条颁布的标准。能源部部长或者其他联邦部门有权执行监控、维护和紧急措施,但是不得根据许可证、决定或者指令对该财产和物质采取其他措施,1978年11月8日后获得国会的明确授权除外。

6.本卷第2114条定义的土地或者副产物产权根据本款转移给州或者国家,不得减轻被许可人对转让前所做的欺诈或者过失行为的责任。

7.根据转移给州或者国家的土地或者物质不得向国家或者州收取费用(在进行该转让的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和法律费用除外)。根据本款第1项第(2)小节的规定,国家或者州不得将根据本款获得的物质或者财产的产权转让给任何人,该转让与本卷第7914条第8款规定的方式相同除外。

8.本款关于土地的产权和管理权转移的规定,不适用于国家为印第安部落托管的土地或者该印第安部落所有的被国家限制转让的土地。当这些土地用于处理本卷第2014条第5款第2项的定义的副产物时,被许可人应当被要求与州订立适当的协议,保证国家对该土地的长期维护和监控。

第3款 对可适用标准和许可要求的遵守;许可证终止前的决定

在终止本条适用的许可证前,委员会应当决定被许可人是否遵守了全部可适用的标准和许可证中的要求。

第2114条 委员会对某些副产物的权力

第1款 管理职能

委员会应当保证,对第2014条第5款第2项定义的副产物的管理被按照下列方式执行:

1.委员会认为能够保护公众的健康安全,以及环境免受与该物质的加工、占有和转移有关的辐射或者非辐射危险的影响,同时考虑了对公众的健康安全,以及环境的危害,还考虑了经济成本和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

2.符合本卷第2022条环境保护署署长颁布的可适用一般标准。

3.符合委员会确定的,得到环境保护署署长同意的一般要求,该要求在最大可行的范围内,至少相当于可适用于根据《固体废物处理法》修订本,应当由署长管理的类似危险物质的占有、转移和处理的要求。

第2款 对某些行为的规则、规章或者指令,民事处罚在执行其本条中的权利的时候,委员会有权:

1.通过规则、规章或者指令要求根据本卷第2111条不需要许可的人、官员或者机构进行监控、采取补救措施并且遵照其他委员会认为为了保护健康,缩小对生命和财产的危险所必要或者适宜的,并且与该副产物的处理或者存储有关的措施。

2.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检查,并且进行必要的监控。除国家,或者国家或州的官员或者雇员外,任何人,违反根据本条或者本卷第2113条确定的委员会规则、规章或者指令、或者许可证规定,应当受到民事处罚。其数量和方式应当和违反本卷第2282条规定所受到的民事处罚相同。本条的任何内容不影响本章任何规定中委员会的权力。

第3款 替代性要求或者建议

对于为了其中核材料物质内容而初步处理矿石的场所,或者用于处理第2014条第5款第2项定义的副产物的场所,许可人可以提出替代建议,取代委员会根据本章采纳并且执行的特定要求。该替代性建议可以考虑当地或者区域的条件,包括地质、地貌、水文、气象。委员会可以将该替代方案视为满足了委员会要求,如果委员会认为,该替代性方案达到的有关场地的稳定性和封闭水平,保护公众的健康安全,以及环境免受与该场地有关的辐射或者非辐射危险的影响的水平,在可行的范围内,甚至高于委员会为了同样的目的采纳并且实施的标准以及环境保护署署长根据本卷第2022条颁布的标准所达到的水平。

第8分章 原子能的军事应用

第2121条 委员会权力

第1款 研究和开发;武器生产;危险废物;技术转让

委员会有权:

1.在原子能军事应用领域,开展试验,进行研究和开发工作。

2.参与原子能武器或者原子能武器部件的生产,对于需要美国总统明确同意和指示才能进行的活动,只有获得同意和指示才能开展,并且该同意和指示应当至少每年获得1次。

3.为核材料生产、武器生产和监视计划以及海军核动力计划产生的危险物质(包括放射性废物),提供安全存储、加工、运输和处理。

4.对国际特殊核材料和核武器控制协议的有效谈判和证明需要的技术,进行研究和开发。

5.按照可适用的法律(本项以外的),并且与能源部的使命相吻合,将联邦所有或者发明的技术转让给州和当地政府、私人企业以及大学和其他非营利性组织,已达到改善该技术的商业化前景之目的。

第2款 用于国防部的材料

总统可以随时指示委员会:

1.在其认为国防利益必要的范围内,向国防部交付一定数量的特殊核材料或核武器。

2.授权国防部制造、生产或者取得核武器或者军事利用设施。该授权不得延伸至特殊核材料的生产,该利用设施所附带的除外。

第3款 向其他国家出售、出租或者出借军事应用材料

总统可以授权委员会或者国防部,在其他部门的协助下,与其他国家合作,尽管本卷第2077、第2092条或者第2111条有规定,根据总统批准计划的条款和条件,通过出售、出租或者出借的形式向其他的国家转让:

1.核武器的非核部分,该国家在核武器的发展方面取得实质进步;其他涉及机密数据的核武器系统的非核部分,该转让不会对该国的核武器设计、发展或者装配能力产生重大贡献;为了改善该国的训练和操作准备状况的目的。

2.军事用途的利用设施。

3.用于军事目的利用设施的研究、开发、生产和使用的核原材料物质、副产物和特殊核材料。

4.用于核武器研究、开发和使用的核原材料物质、副产物和特殊核材料。但是,该物质向该国的转让是改善该国的核武器设计、发展或者装配能力所必要的,并且只要总统决定该提议的合作和每一核武器与核武器系统的非核部分和核原材料物质、副产物和特殊核材料的利用设施的拟转让安排将会改善共同防卫和安全,并且不会构成对共同防卫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同时其他国家根据国家间安排与美国合作,并且对双方的防卫和安全作出实质性的重要贡献。合作的承诺是根据本卷第2153条订立的协议。并且,如果根据本款安排的合作协议规定了军事应用设施转移,那么委员会,或有权作出合作承诺的国防部,可以授权任何人根据本款和合作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转移该军事应用设施。

第2122条 管理核武器的禁止

任何人在州际或者国外商业活动中转移或者接受、制造、生产、获取、占有、进口或者出口核武器,都是非法的,本卷第2121条有规定除外。本条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视为修改本卷第2051条第1款或者第2131条中的规定。

第2122a条 废除

第2123条 关键技术合作关系

第1款 合作关系

为了促进技术转让之目的,能源部部长应当在最可行的范围内确保,原子能防卫活动双用途关键技术研究和开发,通过合作研究和开发协议或者其他涉及能源部和其他实体的实验室的安排来进行。

第2款 定义

1.在本条中

“双用途关键技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

(1)能源部部长确定对原子能防卫很关键的技术。

(2)能够用于军事目的和非军事目的。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Ⅰ)

(ⅰ)出现在总统根据本卷第6683条第4款提交给国会的2年一次的国家关键技术报告上的国家关键技术清单上。

(ⅱ)未被后来总统上交给国会的这种报告明确删除。

(Ⅱ)

(ⅰ)出现在国防部部长根据第10卷第2501条提交给国会的年度防卫关键技术计划中的关键技术清单上。

(ⅱ)未被后来国防部部长上交给国会的这种报告明确删除。

2.“合作研究和开发协议”指和第15卷第3710a条第4款的定义相同。

3.“其他实体”指

(1)有资格参与合作关系或者其他能源部实验室协议(根据可适用的法律和规章确定)的企业或者企业集团。

(2)与下列机构之一或者更多联合在一起的,第(1)小节中规定的企业或者企业集团:

(Ⅰ)美国的高等教育机构。

(Ⅱ)能源部以外的联邦政府部门。

(Ⅲ)州政府部门。

(Ⅳ)根据可适用的法律和规章确定的有资格并且合适的人或者实体。

4.“原子能防卫活动”不包括1982年2月1日发布的行政命令第12344号涵盖的与海军核推进计划相关的活动。

第9分章 原子能许可

第2131条 必需的许可

除获得委员会根据本卷第2133条或者第2134条签发的许可证外,在美国范围内的任何人在州际商事活动中转让或者接受,制造、生产、转让、取得、占有、使用、进口或者出口利用或者生产设施都是非法行为,本卷第2121条另有规定除外。

第2132条 为了工业或者商业目的的利用和生产设施

第1款 许可证签发

除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或者法律另外明确授权外,今后签发的为了工业或者商业目的的利用和生产设施许可证应当按照本卷第2133条签发。

第2款 根据第2134条第2款建设或者运作的设施

今后按照本卷第2134条第2款许可的,为了工业或者商业目的的利用和生产设施,其许可证应当根据本卷第2134条第2款签发。

第3款 合作能源反应堆论证设施

根据委员会订立的合作能源反应堆论证计划安排建设或者运作的,为了工业或者商业目的的利用和生产设施的许可,应当根据本卷第2134条第2款签发,可适用的法律另有特别规定除外。

第2133条 商业许可

第1款 条件

委员会有权向根据按照本卷第2153条安排的合作协议的条款,在州际商事活动中转让或者接受,制造、生产、转让、取得、占有、使用、进口或者出口利用或者生产设施的申请人签发许可证。该许可证应当根据本部分第15分章的规定进行签发,并且遵守委员会为了实现该分章的目的和规定而确定的条件。

第2款 非独家制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委员会应当向其签发非独家许可:

1.其拟从事的活动将适合于被使用的特殊核材料或者核原材料物质。

2.其准备遵守,并且同意遵守委员会为了保护健康,减轻对生命或者财产的危险,可能通过决定确定的安全标准。

3.其同意向委员会提供,委员会为了促进共同防卫和安全,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确定必要的,关于许可中的活动的技术信息和数据。

第3款 许可期限

每一这样的许可证的签订应当确定一定的期限,该期限由委员会为根据被许可的活动的种类确定,但不得超过40年,并且在该期限届满的时候可以延展。

第4款 限制

任何人在美国之外的管辖区域外的活动,不可以给予本条中的许可,按照本卷第2153条安排的合作协议的条款出口生产或者利用设施,或者根据本卷第2139条的规定除外。如果委员会获悉或者有理由相信其被外国人、外国公司或者外国政府所有、控制或者支配,许可不得签发给外国人,或者公司或其他实体。并且,许可不得签发给美国范围内的,委员会认为向其签发许可证将会损害共同防卫和安全或者公众健康和安全的个人。

第5款 意外通知条件;许可撤销;为了增加而修改许可

根据本卷第2134条第2款签发的生产设施许可证,作为其中的条件之一,要求当可能导致裂变产品数量超过委员会确定的正常操作允许限度的未计划释放的情形下,被许可人应当立即因此通知委员会。违反本款规定的这一条件,根据委员会的判断,构成撤销许可证的理由。根据本卷第2237条,委员会应当立即修改根据本条或者本卷第2134条第2款签发的利用设施许可证,将本款要求的规定包含到许可证中。

第2134条 医学、工业和商业许可证

第1款 医学治疗

委员会有权向申请医学治疗利用设施许可证的人签发许可证。在签发该许可证的时候,委员会应当允许尽可能给予有效的医学治疗能获得的特殊核材料,并且规定最低义务,这种义务与本章规定的为了促进共同防卫和防卫,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其承担的义务相一致。

第2款 工业和商业目的

如同本卷第2132条第2款或者第3款之规定,或者法律特别授权,委员会有权根据本款向为了工业和商业目的的利用和生产设施的申请人签发许可证。在根据本款签发许可证的时候,委员会应当规定最低数量的管制和许可条件,这种管制和许可条件要允许委员会履行本章中的义务。

第3款 研究和开发活动

委员会有权向用于本卷第5021条规定的类型的研究和开发活动的,并且不是本条第2款规定的设施的利用和生产设施的申请人签发许可证。在根据本款签发许可证时,委员会应当规定最低数量以管制被许可人,这种管制要允许委员会履行本章中促进共同防卫和防卫,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的义务,并且将有利于允许普遍的、多元的研究和开发行为的开展。

第4款 限制

任何人在美国之外的管辖区域外的活动,不可以给予本条中的许可,除按照本卷第2153条安排的合作协议的条款出口生产或者利用设施,或者根据本卷第2139条的规定除外。如果委员会获悉或者有理由相信其被外国人、外国公司或者外国政府所有、控制或者支配,许可不得签发给外国人,或者公司或其他实体。并且,许可不得签发给美国范围内的,委员会认为向其签发许可证将会损害共同防卫和安全或者公众健康和安全的个人。

第2135条 制约许可证的反托拉斯条款

第1款 对反托拉斯法律的违反

本章中包含的任何内容不得消除任何人遵守下列法律的义务:1890年9月2日批准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法案》;1894年8月27日通过的《为了政府收入和其他目的、减少税收法案》第73条至第77条,包括第73条和第77条;《1894年8月27日法第73第和第76条的修正案》,即1913年2月12日通过的《为了国家收入和其他目的、减少税收法案》;1914年10月15日通过的《为了执行现有反非法限制和垄断,以及其他目的法案》;1914年9月26日通过的《设立联邦贸易委员会、确定其权利和职责以及其他目的法案》。如果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初审,或者执行或审查根据上述法律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的裁定或者指令的程序中,发现被许可人在进行被许可的活动的时候,违反了这些法律的规定,委员会可以暂停、撤销委员会根据本章规定签发的任何许可证,或者采取其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

第2款 向司法部部长报告

如果出现违反特殊核材料或者原子能利用设施的情况,或者趋向违反前述法律,或者限制私人企业之间的自由竞争,委员会应当立即向司法部部长报告。

第3款 将许可证申请抄送给司法部部长;建议公布;应当考虑的事项;例外

1.委员会应当立即将本款第2项中规定的许可证申请副本和本款第3项中规定的书面请求的副本送达给司法部部长;在合理时间期限内,但不得超过收到该申请或者书面请求副本后180天,司法部部长应当向委员会提出他认为委员会根据本款第5项作出的裁定是否适当的建议。该建议应当包含理由或者根据的解释性陈述。

2.本款第1项应当适用于本卷第2133条中的利用或者生产设施的建设或者经营许可证之申请。但是,第1项不得适用于根据本卷第2133条中签发了建设许可证的利用或者生产设施的经营许可证之申请,但委员会认为由于被许可人的活动或者拟进行活动,在司法部部长和委员会根据本款对该设施的建设许可的上一次明智审查后,发生了重大改变除外。

3.对于委员会在1970年12月19日之前根据本卷第2134条第2款签发的利用或者生产设施建设许可证,任何在该设施的建设许可证程序中介入或者通过及时书面通知寻求介入以获得反托拉斯考虑之决定,或者提出对该决定的司法管辖根据的人,应当有权通过书面形式请求委员会对根据本款对经营许可证进行反托拉斯审查。该书面请求应当在25天内作出,从委员会在《联邦公报》上第一次公布该设施的经营许可证申请提出公告之日起,或者1970年12月19日起,取较晚的一个时间。4.应司法部部长的请求,委员会应当提供给司法部部长本款第1项要求的建议所需要的信息。

5.在收到司法部部长的建议后,委员会应当立即在《联邦公报》上公布该建议。如果司法部部长建议,可能存在不利于反托拉斯的方面,并且建议进行听证,司法部部长或者其指定的人可以作为一方参加委员会随后举行的就其建议主题对该许可事项的听证过程。委员会应当对司法部部长的建议给予适当的考虑,并且作出许可证中的活动是否将导致或者维持与本款第1款规定的反托拉斯法不一致的情形的决定。

6.如果根据第5项中的规定,委员会裁定是肯定的,在决定该许可证是否应当签发或者继续的时候,委员会还应当考虑其他委员会认为为了保护公众利益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受影响地区的电力需求。以其裁定为基础,委员会有权签发或者继续申请的许可证,拒绝签发许可证,废除许可证或者对其进行修改,并且签发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条件的许可证。

7.经司法部部长的批准,对于委员会认为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反托拉斯法律某些类别或者类型的许可证不会对申请人的活动产生重要影响,委员会可以免除本款的要求。

8.对于在本款生效的时候提出的,将根据本卷第2133条签发许可证的建设许可证申请,以及根据第3项提出的反托拉斯审查的经营许可证申请,在与司法部部长协商之后,如果委员会认为该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应当避免不必要地推迟,可以通过决定或者指令的形式确定不同于以上规定的委员会公告和接收建议的期限,并且可以在考虑本款规定的问题,并且作出裁定之前签发建设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这样签发的建设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应当包含委员会认为为了确保后来对该问题的委员会裁定和指令能够完全有效所必要的条件。

第2136条 设施类别

委员会可以:

第1款

根据生产或者利用设施的特点,将根据本卷第2133条或者2134条许可的设施分为多个类别,每个类别可以包括生产设施,或者利用设施,或者二者皆有。

第2款

界定在各类设施执行的不同活动。

第3款

指定此类设施可以利用的特殊核材料的数量。

第2137条 经营者许可证

委员会应当:

第1款

规定许可个人作为本章许可的各类生产和利用设施的经营者的统一条件。

第2款

确定此类个人的资格。

第3款

按照委员会可能规定的形式向此类个人签发许可证。

第4款

对于违反本章的规定或者根据本章发布的规则或条例的,如果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许可证的,暂停许可证。

第2138条 在战争或者国家紧急状况下暂停许可证

只要国会宣布战争状态或者国家紧急状况存在,如果委员会认为采取这样的行动是共同防卫和安全所必要的话,委员会有权根据本章暂停授予的许可证。在此期间,如果委员会认为采取此类行动是共同防卫和安全所必要的话,有权命令征收特殊核材料;命令经营任何根据本卷第2133条或者第2134条许可的设施,并且有权命令进入任何工厂或者设施已获得这些材料或者经营这些设施。因征收特殊核材料或者经营这些设施所导致的损失,应当给予公平的补偿。

第2139条 设施的组成部分和其他部分

第1款 国内行为许可证

对于委员会根据本卷第2014条第22款第2项或者第2014条第29款第2项确定的利用和生产设施,对于根据本卷第2131条要求被许可的国内活动,如果委员会以书面的形式认定这种一般许可不会构成对共同防卫和安全不合理的危险,可以签发一般许可证。

第2款 出口许可证

在与国务卿、能源部部长和商务部部长协商后,委员会有权并且应当确定哪一组成部分(根据本卷第2014条第22款第2项或者第2014条第29款第2项的定义)以及哪一其他的产品或者物质由于相对于核爆炸意图的重要性而与出口控制立场密切相关。除非本卷第2155条第2款另有规定,只有委员会根据所提供的保证或者联邦政府(包括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认为下列标准或者他们的等同标准被满足,对其出口签发一般或者特别许可证,被委员会作出此类认定的组成部分、产品或者物质才能出口:

1.《条约》第3条要求的国际原子能组织安全措施。

2.此类组成部分、项目或者物质不会用于任何核爆炸装置或者核爆炸装置的研究和开发。

3.此类组成部分、项目或者物质不会被转移到任何其他国家或者国家集团的管辖区域,获得美国对该转让的预先同意除外;并且在以书面形式确定签发这种一般或者特别许可证,或者许可证种类有利于共同防卫和安全。如果根据本卷第2155条签发的设施许可证涵盖了此类组成部分、项目或者物质,不得再根据本条要求出口特别许可证。

第3款 不利于美国的共同防卫和安全的出口

如果行政部门根据本卷第2155条第1款确定的程序建议委员会,该出口将不利于美国的共同防卫和安全,委员会不得根据本条第2款的权限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2139a条 有关设施的组成部分和其他部分的要求的执行条例

第1款 省略

第2款

不迟于1978年3月10日后120天,委员会应当公布执行本卷第2139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的条例。除其他的内容外,此条例应当规定委员会与国务院、能源部、国防部和商务部的预先协商。

第3款

在不超过1978年3月10日后120天以内,总统应当公布关于商务部对全部用于出口计划意图以外的目的,可能对核爆炸目的具有重要意义的出口项目(由委员会许可的除外)进行控制的程序。除其他的内容外,这些程序应当规定商务部与国务院、能源部、国防部和委员会的预先协商。

第2140条 排除许可要求本分章的任何内容不得视为:

第1款

下列事项要求许可证

1.根据与委员会的合同,并且为委员会进行的特殊核材料的加工、制造或者精炼,或者分离特殊核材料,或者从其他的物质中分离特殊核材料。

2.根据与委员会的合同,并且为委员会进行设施的建设或者经营。

第2款

国防部制造、生产或者获得根据本卷第2121条许可的利用设施,或者国防部或其承包商利用该设施,也需要许可证。

第2141条 原子能管理委员会许可能源部进行的特殊核材料、核原材料物质以及副产物材料的分配

第1款

原子能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确定任何人进行的此类物质的出口许可的相同程序,分别许可能源部根据本卷第2074条、第2094条和第2121条进行的特殊核材料、核原材料物质以及副产物材料的分配。本条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要求本卷第2112条中的由能源部进行的副产物分配获得许可。

第2款

在下列事件之前,能源部没有获得原子能管理委员会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不得根据本卷第2074条或者第2094条分配任何特殊核材料或者核原材料物质:

1.能源部已经获得国务院的同意,并且已经根据相互协商好的程序(应当不迟于1978年3月10日后90天内确定此程序)与原子能管理委员会和国防部进行协商。

2.能源部根据所提供的保证或者联邦政府可用的信息,认为第2156条标准或者它们的等同标准以及本卷第2157条的标准被满足,裁定拟进行的分配对其出口签发一般或者特别许可证,任何被委员会认定的此类组成部分、项目或者物质出口应有利于美国的共同防卫和安全。

第10分章 国际行为

第2151条 国际协议的效力

本章的任何规定,或者委员会的行动,如果与1954年8月30日之后订立的国际协议的条款相冲突,应当视为无效或者没有约束力。

第2152条 包含在国际协议中政策

在执行本章的职责时,委员会应当赋予包含在1954年8月30日之后订立的国际协议中政策最高的效力。

第2153条 与其他国家的合作

在下列事件之后,才能根据本卷第2073条、第2074条第1款、第2077条、第2094条、第2112条、第2121条、第2133条、第2134条或者第2164条与其他的国家、国家集团或者区域防卫组织合作:

第1款 拟定的合作协议的条款、条件、期限、性质、范围和其他要求;总统豁免;谈判;《核不扩散评估报告》

拟定的合作协议已经提交给总统,该拟定的报告应当包含合作的条款、条件、期限、性质和范围,并且应当包含下列其他要求:

1.合作方保证,将会对根据协议转移的所有核材料和设备,以及在其中使用的材料,和通过它们生产出的材料维持合作协议中规定的安全措施,只要此类材料或者设备还在该合作方的管辖区域或者控制之下,无论该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期限,或者该协议是否因任何原因而终止或者暂停。

2.对于非核武器国家,作为联邦继续根据合作协议供应核材料的条件,必须对在该国境内,或者在任何地方但在其控制之下进行的全部和平核活动中的所有核材料维持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措施。

3.除根据本卷第2121条第3款安排的合作协议的情形外,合作方保证,任何核材料和设备或者敏感核技术不会根据该协议转让,根据该协议通过转让核材料和核设施所产生的任何核材料不会用于核爆炸装置,也不会用于爆炸装置的研究和开发或者其他军事目的。

4.根据本卷第2121条第3款安排的合作协议和与核武器国家的合作协议的情形除外,约定如果合作方引爆核爆炸设施,或者终止、废除规定国际原子能组织安全措施的协议,美国将有权要求返回任何根据协议转让的核材料和设施以及通过对其进行利用生产的特殊核材料。

5.合作方保证,任何根据合作协议转移的材料或者限制数据,除本卷第2121条第3款、第2164条第2款、第2164条第3款或者第2164条第4款安排的协议外,任何根据合作协议转让的生产利用设施,任何通过利用根据协议转移的设施或者材料产生的特殊核材料,未经美国的同意,不会转移给未经授权的人或者合作方管辖领域外或者无法控制的人。

6.合作方保证,将会对根据该协议转移的核材料以及用于根据协议转移生产或者利用设施的,或者通过利用设施产生的特殊核材料维持充分的具体安全措施。

7.除根据本卷第2121条第3款、第2164条第2款、第2164条第3款或者第2164条第4款安排的协议外,合作方保证,根据该协议转移的核材料,通过利用根据协议转移的设施或者材料产生的核材料,或者用于这些设施或者材料的材料,不会未经美国的预先批准,而被再加工或者浓缩(在钚、铀233、同位素235的浓度大于20%的浓缩铀或者其他已经被辐射过的核材料),或者以其他的方式进行内容或者形式上的改变。

8.除根据本卷第2121条第3款、第2164条第2款、第2164条第3款或者第2164条第4款安排的合作协议外,合作方保证,根据合作协议转移的,或者从被转移的核原材料物质或者特殊核材料中回收的,或者从用于合作协议转移的生产或者利用设施的核原材料物质或者特殊核材料中回收的根据钚、铀233、同位素235的浓度大于20%的浓缩铀,不会存储于未经美国预先批准的设施中。

9.除根据本卷第2121条第3款、第2164条第2款、第2164条第3款或者第2164条第4款安排的合作协议外,合作方保证,在合作方管辖区域内的,或者通过利用根据该合作协议转移的敏感核技术生产或者建造的任何特殊核材料、生产设施或者利用设施将遵守本条规定的所有要求。

如果总统认定将拟定合作协议(根据本卷第2121条第3款、第2164条第2款、第2164条第3款或者第2164条第4款安排的合作协议除外)包含在内将严重损害美国核不扩散目标的取得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危害共同防卫和安全,总统可以豁免该合作协议遵守前述要求。除根据本卷第2121条第3款、第2164条第2款、第2164条第3款或者第2164条第4款安排的合作协议外,拟定的合作协议应当由国务卿在能源部部长的技术协助和同意下进行;并且在与委员会协商后,国务卿和能源部部长应当联合将协议提交给总统,并且附上国务卿、能源部部长和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能源部部长应当向总统提供未分级的《核扩散评估报告》,《报告》应当:第一,分析拟定的合作协议遵守本章规定的各项标准的情况,第二,对于合作协议中包含的安全措施和其他控制机制的充分性,确保这些根据协议提供的帮助不会进一步用于军事或者核爆炸的目的。根据本章编制的《核扩散评估报告》应当附上经与中央情报局局长协商的机密附件,概括有关的机密信息。对于根据本卷第2121条第3款、第2164条第2款、第2164条第3款或者第2164条第4款安排的合作协议,拟定的合作协议应当由能源部部长提交给总统,或者由国防部执行的根据本卷第2121条第3款、第2164条第2款、第2164条第3款或者第2164条第4款安排的合作协议,则由国防部部长向总统提交。

第2款 总统批准并且授权拟定的合作协议的执行

总统已经将拟定的合作协议(除根据本卷第2121条第3款、第2164条第2款、第2164条第3款或者第2164条第4款安排的合作协议外)的文本提交给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和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在不少于连续会期(按照本卷第2159条第7款的界定)中的30天的期限内,总统已经与此类专门委员会就拟定的协议遵守本章要求的情况进行协商,而且,总统已经批准并授权拟定的合作协议的执行,并且已经做出书面决定,履行拟定的协议将促进共同防卫和安全,而不会构成对共同防卫和安全不合理的风险。

第3款 将拟定的合作协议提交给国会专门委员会

在不少于连续会期(按照本卷第2159条第7款的界定)中的30天的期限内,拟定的合作协议,以及总统的批准和决定,已经提交给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和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但是,此类专门委员会在收到该合作协议后,可以用书面的形式放弃该30天期限条件的全部或者部分。

第4款 国会行动

在不少于连续会期(按照本卷第2159条第7款的界定)中的60天的期限内,拟定的合作协议(如果根据本卷第2121条第3款、第2164条第2款、第2164条第3款或者第2164条第4款安排的,或者承担本卷第2073条、第2074条第1款、第2133条或者第2134条有关能够生产超过5兆瓦特热量的反应堆或者其中利用的特殊核材料的执行)以及总统的批准和决定已经提交给了国会,并且同时提交给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和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而且,在根据本卷第2121条第3款、第2164条第2款、第2164条第3款或者第2164条第4款安排的协议的情形下,提交给众议院军事委员会和参议院军事委员会,但是,如果在该60天期限中,国会作出联合决议,声明基本上国会不赞成该拟定的合作协议,该拟定的合作协议不得生效。如果本条第1款要求的《核不扩散评估报告》及其附件没有提交给国会,此60天期限不得开始计算。而且,直到在该60天期限中,国会作出联合决议,声明基本上国会赞成该拟定的合作协议,被总统根据本条第1款豁免该款要求的合作协议才能生效。在该60天期限中,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和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应当分别对拟定的合作协议举行听证,并且向各自委员会提交报告,建议批准或者不批准该协议。此类协议应当根据本卷第2159条第9款规定的程序进行研究。

在将拟定的合作协议(除根据本卷第2121条第3款、第2164条第2款、第2164条第3款或者第2164条第4款安排外)提交给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和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后,原子能管理委员会、国务院、能源部和国防部,应任何专门委员会的请求,应当向此类专门委员会提供他们的意见,说明其中包含的安全措施和其他控制是否提供充分的框架,确保该协议计划的出口不会危害共同防卫和安全或者构成对共同防卫和安全不合理的风险。

如果在1978年3月10日后,国会没有否决拟定的豁免接受国遵守本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要求的合作协议,该不作为应当构成未能根据本卷第2157条第2款第3项为了本卷第2155条第1款第2项的委员会对申请和请求的研究采取否决决议,并且,在首份这种许可证或者授权于国会审查有关的合作协议的60天期限届满12个月后被签发,国会不得根据本卷第2157条对随后该州的许可证或者授权进行审查。

第2153a条 核资源或者特殊核材料出口后浓缩批准;浓缩设施重要关键部件的出口

第1款

除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外,今后从美国出口的核资源或者特殊核材料,未经美国预先浓缩许可,在出口后不得被浓缩。调整该许可的程序应当与本卷第2160条规定的拟定后续协议的批准程序相同。能源部部长和国务卿认为确保该批准应当在浓缩之前获得所必要的接受人的承诺,应当在提交行政机关对该出口的裁定之前获得,并且应当在该文件中进行说明。而且,任何核资源或者特殊核材料,不得为了浓缩或者反应堆燃料之目的,出口给在1978年3月10日后与美国订立新的或者修改后的合作协议国家或者国家集团,但是,根据该协议的除外。

第2款

除其他法律要求外,任何铀浓缩、核燃料再生或者重水生产设施的重要关键部件不得根据合作协议(除根据本卷第2121条第3款、第2164条第2款或者第2164条第3款的合作协议外)出口,该合作协议特别指定该部件作为根据该合作协议被出口的项目的除外。为了本款之目的,“重要关键部件”指总统认定的对于完整的铀浓缩、核燃料再生或者重水生产设施的运行十分关键的部件或者部件集合。

第2153b条 对和平核活动以及国家核贸易的出口政策

总统应当立即采取有力的步骤,寻求与所有的国家和国家集团达成协议,要求他们承诺在其和平核活动和国家核贸易参与中遵守下列出口政策:

第1款 接受核材料和设备或者敏感核技术受让国的承诺

在某一国家或者国家集团范围内,在其管辖之下或者在其控制之下的核材料和设备和敏感核技术不得转移至其他国家或者国家集团管辖区域,接受转移的国家或者国家集团作出承诺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保证:

1.在非核武器国家范围内,在其管辖之下或者在其控制之下的核材料与设备,以及核技术不会被用于核爆炸装置,或者用于核爆炸装置的研究和开发目的,但第5条允许的除外。

2.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措施将适用于非核武器国家范围内,在其管辖之下或者在其控制之下的所有和平核活动。

3.任何国家或者国家集团将对其所有的核活动设置足够的物质安全措施。

4.任何国家或者国家集团范围内,在其管辖之下或者在其控制之下和平意图的核材料与设备以及核技术不得转让至不同意严格地满足本条目标的承诺的国家或者国家集团管辖区域。

5.任何国家或者国家集团不得帮助、鼓励或者引诱非核武器国家制造或者以其他的方式获得任何核爆炸装置。

第2款 核资源或者特殊核材料只有在有效的国际保护和检查下才能进行浓缩

1.在某一国家或者国家集团范围内,在其管辖之下或者在其控制之下的核资源或者特殊核材料不得被浓缩(按照本卷第2014条第27款第2项的定义)或者再生,任何包含这些材料的,将要被从反应堆中清除的辐射燃料成分不得进行形式或者内容方面的改变,任何涉及钚、铀233或者同位素235浓度大于20%的浓缩铀的加工和存储在非有效的国家保护和检查下的设施中不得进行,并且,任何这样的辐射燃料成分,应当在从反应堆中清除后按照安全要求尽可能迅速地转移到在有效的国家保护和检查下的设施中。这样的设施的数量应当在可行的范围内尽可能予以限制,并且应当谨慎选址和管理,以减少与该设施有关的扩散和环境风险。而且,应当设置条件限制东道国以外的非核武器国家接触与该设施有关的敏感核技术。

2.在某一国家或者国家集团范围内,在其管辖之下或者在其控制之下的,用来在放置于反应堆前,短期存储包含钚、铀233或者同位素235浓度大于20%的浓缩铀,或者用来在第1项要求的转移之前短期存储被辐射的燃料成分的设施,应当接受有效的国际保护和检查。

第3款 物质安全措施的确定

对于在某一国家或者国家集团范围内,在其管辖之下或者在其控制之下的所有核活动,以及重大数量的核资源、特殊核材料或者被辐射后核资源、特殊核材料的国际运输,应当在国家安全措施下进行,应当确立并且维持充分的物质安全措施。

第4款 美国军事活动

本条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要求对美国的军事活动进行国家控制或者监督。

第2153c条 合作协议重新谈判

第1款 1978年3月10日后的新协议要求的承诺对已有协议的适用

总统应立即启动计划,对1978年3月10日有效的合作协议重新谈判,或者以其他的方式使得合作协议的双方合作作出根据本章规定的新协议所必要的承诺。如果在1978年3月10日有效的与合作方的合作协议包含条款等同于本卷第2156条规定对于根据该协议转让的材料和设备或者用于此类材料和设备的特殊核材料,或者通过利用此类材料和设备所生产出的特殊核材料的标准,与该合作方的重新谈判应当继续包含对于此类被转让的材料和设备,以及此类特殊核材料的等同标准。如果在1978年3月10日有效的与合作方的合作协议不包含对于根据与美国的合作协议先前被转让的材料和设备的,等同于本卷第2153条第1款要求的新协议或者修正协议所要求的标准的规定,总统应当努力寻求获得此类规定对此类材料和设备,以及特殊核材料的适用。本法中的,或者本章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放弃美国根据在1978年3月10日有效的合作协议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第2款 总统对出口协议条件和政策目标的审查

总统应当每年审查本卷第2153条第1款规定的合作协议缔结要求第1项至第9项,以及本卷第2153条第2款规定出口政策目标,以确定为了美国的核不扩散目标利益,此类不再被作为出口标准适用的要求或者出口政策是否应当制定为附加出口标准。

第3款 附加出口标准的总统提议

如果总统提议将此类要求或者出口政策制定为附加出口标准,以鼓励其他国家或者国家集团遵守此类要求和政策,他应当将该建议提交给国会,同时附上建议理由。

第4款 国会行动

如果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和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在审查了总统的年度报告或者立法建议后,决定对此类要求或者出口政策目标采取立法行动是美国的核不扩散目标利益所在,它应当作出执行该决定的联合决议。

此类联合决议应当在参议院和众议院根据本卷第2159条第2款至第7款规定的可适用决议研究程序分别进行研究。

第2153d条 继续在1978年3月10日前订立的合作协议的权力

第1款

本法对本卷第2153条作出的修改,不得影响根据在1978年3月10日前订立的合作协议继续进行合作的权力。

第2款

本法的任何内容不得影响根据合作协议签订的协议中包含的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包括仲裁条款。

第2153e条 环境保护

在根据本卷第2153条订立的协议中,总统应当努力规定各方之间的合作,保护国际环境免受和平核活动导致的辐射、化学或者热污染。

第2153e-1条 关于受《1978年核不扩散法案》规制的出口的规则、条例或者程序的效力

在总统向国会报告根据《环境保护法》(该法要求总统努力寻求在根据该法要求的协议中规定各方之间的合作,保护国际环境免受和平核活动导致的辐射、化学或者热污染)第2153e条取得的进展之前,关于受《1978年核不扩散法》规制的出口的规则、条例或者程序不得生效。

第2153f条 保留条款;《1978年核不扩散法》

第1款

所有符合以下条件的指令、决定、规则、条例、许可证、合同、协议、证书和特权,应当根据各自的期限继续有效,直至当事各方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其进行修改、终止、废弃、取消或者撤销:

1.以下单位在行使本法规定的职责的过程中已经签发、制作、授予或者允许生效的

(Ⅰ)其职责受本法影响的任何部门或者官员,或者其组成部分。

(Ⅱ)有管辖权的法院。

2.并且在本法生效时有效。

第2款

本法中的任何内容不得影响可适用于根据本卷第2121条第3款、第2164条第2款或者第2164条第3款订立的协议,或者根据此类协议作出的在1978年3月10日前立即生效安排的程序和要求。

第2154条 国际原子能合作

总统有权根据本卷第2074条第1款、第2077条、第2094条、第2112条、第2133条、第2134条或者第2164条第1款,与某一国家集团订立国际合作协议,规定在原子能非军事应用方面进行合作。但是,此合作必须根据本卷第2153条订立的合作协议进行。

第2155条 出口许可程序

第1款 行政部门对出口申请的判断;管理美国核出口的标准

原子能管理委员会(简称“委员会”)不得签发生产或者利用设施、核原材料物质或者特殊核材料出口许可证,包括本卷第2074条、第2094条或者第2112条能源部进行的分配,这种分配需要许可证,并且委员会不可以给予此类出口要求的豁免,直至:

1.国务卿已经通知委员会,行政部门认为拟进行的出口或者豁免不会危害共同防卫和安全,或者拟进行的出口所属的目录中的出口物资对核爆炸目的不具有重要性,不会危害共同防卫和安全。在1978年3月10日后90天内,国务卿应当根据本条确定有序的、迅速的行政部门对出口申请裁决进行准备的程序,包括规定必要的行政行为和国务卿、国防部部长、商务部部长和原子能管理委员会协商一致的部门间谅解备忘录。该程序应当至少包括请求处理、征求并且获得被协商部门(指出负责满足该截止日期的官员)意见的明确期限、部门间统一的监控请求处理的权限、预先确定的迅速处理部门内和部门间分歧和向上一级机关上诉的程序、部门间行政协调员审查未决请求状况的定期会议以及其他类似的行政机制。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申请人应当获得建议,了解全部申请人在整个过程中应当给每一部门的提交的资料。潜在引起争论的请求应当尽可能迅速的确定,使必要的政策决定或者外交磋商能够及时启动。应当努力确定必要的准则和标准,包括本款决定所要求的保证的性质、证据出示。在为了执行本条要求的程序制定和确立之前,对1978年3月10日之前提交的出口申请的处理不得推迟。行政机关的裁定应当在其收到申请或者请求后60天内完成,由于国家利益允许增加时间,国务卿自行特别决定允许更多的时间考虑该申请或者请求除外。

国务卿应当将此类许可通知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和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在提交该裁定的时候,国务卿应当详细说明其后有效的出口标准被遵守的程度,以及合作方已经遵守可适用的合作协议的条款的程度。如果国务卿考虑授权,还应当说明下列额外因素:

(1)签发该许可或者准许豁免是否会通过鼓励接受国遵守《条约》或者参与根据本卷第2153b条或者第2153c条第1款计划的企业,实质性地提升美国的核不扩散政策。

(2)不签发许可或者准许豁免是否会实质性地严重损害美国的核不扩散目标。

(3)接受国或者国家集团是否已经同意,另一核供应国家或者国家集团将与本卷第2156条规定的出口标准充分一致的条件适用于拟进行的美国出口,国务卿是否认为这些条件将会被以美国可接受的方式执行。

如果委员会或者能源部部长请求额外的数据或者建议的话,国务卿应当提供相应的数据或者建议。

2.根据提供的保证或者其他联邦政府,包括委员会,能够获得的信息,委员会裁定本卷第2156条的标准或者与其相等的标准,以及其他可适用的法定要求被满足。而且,如果国务卿通知委员会受有关协议约束的国家或者国家集团已经同意进行本卷第2153c条第1款要求的谈判,在1978年3月10日后30天期限内,以及其后的23个月内,未能满足本卷第2156条第4项或者第5项的规定,不得妨碍根据本卷第2154条批准的合作协议中的继续合作。但是,本条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视为放弃美国根据在1978年3月10日生效的合作协议享有的权利。而且,在这24个月期限过去后,总统认为不继续与根据上述本卷第2156条第4项或者第5项规定的条件被豁免的国家集团合作,将严重损害美国核不扩散目标的取得,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损害共同防卫和安全,在将其决定通知国会后,总统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延长该条件的期限,如果总统再次作出这样的决定,并且同样通知国会后,每次可以延长1年。如果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和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提出共同决议案,对该延长采取行动,该共同决议将视情形而定,在众议院或者参议院,按照与本卷第2159条规定的决议研究程序同样的程序进行研究。而且,委员会有权

(1)对于多个申请或者请求,如果此类申请或者请求所涉及的出口是向同一国家,在同样的时间框架内,与核爆炸目的来说类似的重要性,并且在合理地类似的情形下,根据本款作出单个决定。

(2)根据本款作出裁定,认定与新的申请或者请求有关的情况与上次向同一个国家出口的申请或者请求的情况相比,美国有实质性的变化,委员会利用本条可适用的所有程序批准了上一次申请或者请求,该情况没有实质性变化的裁定应视为符合本项委员会裁定的要求。但这里不作出裁定的决定代替前面根据本项原本要求另外作出的裁定,此决定不应受司法审查。本条中包含的任何内容无意要求委员会在研究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保障的时候,独立进行,或者禁止委员会独立地进行国家或者地点确定探访。

第2款 给予及时研究的请求;如果委员会无法作出必要的立法决定,由总统审查;国会审查

1.委员会应当对出口许可证和豁免进行及时的研究,并且,如果作出所有的可适用法律要求都被满足的决定,应当同意该请求。

2.如果在收到行政机关拟定出口许可证签发不会损害共同防卫和安全之裁定后,由于其无法作出本章要求的决定,委员会没有及时签发拟定的许可证,那么,委员会应当公布其决定,并且将许可证申请提交给总统。委员会的决定应当包括支持其决定的理由以及不同意或者独立意见。如果,在收到拟定的许可申请并且审查了委员会的决定后,总统认定不许可拟定的出口将严重损害美国核不扩散目标的实现,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损害共同防卫和安全,可以通过总统行政命令许可拟进行的出口。在进行该项出口之前,总统应当将行政命令,以及出口仍然进行的原因,应当在60天的连续会议期间(根据本卷第2159条第7款)提交给国会,并且同时提交给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和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但是,如果在60天期限中,国会作出共同决议不赞成拟定的出口,此类出口不得进行。该总统行政命令应当按照本卷第2159条规定的总统提交文件研究程序进行研究。而且,本卷第2155a条第2款确定的程序应当规定,委员会应当立即启动对本条中的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并且在最可行的程度上,与行政机关审查同时迅速处理申请,同时等待最后行政机关的裁定。在启动该审查的时候,委员会可以确定一组与预期的许可证签发相关的信息关注点和要求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与委员会的书面通知中处理这些信息关注点和要求。该程序还应当规定,如果收到行政机关裁定(由于其缺乏对核爆炸装置的意义,拟进行的出口所属的类别的出口不会损害共同防卫和安全,或者拟进行的出口或者豁免不会损害共同防卫和安全)后60天以内,委员会没有完成对申请的行动,那么,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延迟的理由,并且提供适当的后续通报。如果在附加的60天期限(自收到行政机关裁定后共120天)届满时,委员会没有完成行动,总统可以裁定进一步的拖延将是过分的,或者其他本款总统授权要求的裁定(受其中规定的国会审查程序的约束),通过行政命令许可该拟定的出口。但是,如果委员会根据本卷第2155a条第2款颁布的条例已经开始对于拟定的出口的公众参与程序,或者在收到行政机关对拟定的出口的裁定后60天内,委员会已经确定一组与预期的许可证签发相关的额外的信息关注点和要求送达行政机关,总统不可以授权该拟定出口,直至公共程序完成60天后,或者全部行政机关对委员会的额外信息关注点和要求按照本条第1款第1项做出答复后60天。而且,本条中的任何内容,不得影响委员会在本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任何时候,从国务院获得数据和建议的权利。

第3款 附加出口标准

如果众议院或者参议院通过联合决议,决定采用一项或多项附加出口标准,或者修改本章现有的出口标准,该议院的联合决议应当提交给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或者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视情形而定),另一议院应当根据本卷第2159条规定的决议研究程序对联合决议进行研究。

第2155a条 确定委员会授予、暂停、撤销或者修改核出口许可证或者豁免的程序的条例

第1款 省略

第2款

在1978年3月10日后120天以内,在与国务卿协商后,委员会应当颁布条例确定下列事项的程序:

1.根据其法定权力授予、暂停、撤销或者修改核出口许可证或者豁免。

2.当委员会裁定公众参与符合公众利益,并且将有助于委员会作出本章要求的法定决定,让公众参与核出口许可程序,包括公共听证和接触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信息。对此类裁定的司法审查应当仅限于确定该裁定是否是武断并且反复无常的。

3.如果此类程序中一个或者多个对出口许可证的签发持不同意或者个别观点,书面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并且附上委员会的不同意或者个别观点。

4.公布委员会程序和决定,以及委员会会议摘要和投票记录。而且,在本款要求的条例颁布之前,委员会应当根据委员会确定的临时程序执行本法的规定。

第3款

根据本条第2款确定的程序构成委员会核出口许可程序中听证的唯一根据,并且不得要求委员会在该程序中许可任何人记录在案的听证。

第2156条 调整美国核出口的标准

除法律要求外,美国采用如下标准,此类标准将调整美国为了和平利用原子能而出口核原材料物质、特殊核材料、生产或利用设施和敏感核技术:

1.《条约》第3条第2款规定的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保障将适用于此类拟被出口的材料或者设施已出口的,并且受可适用的合作协议约束的材料或者设施,以及用于此类设施的,或者通过对其能够进行利用所产生的特殊核材料。

2.任何拟被出口的,或者已出口的,并且受可适用的合作协议约束的材料、设施,以及通过利用此类材料、设施或者敏感技术产生的特殊核材料,不得用于任何核爆炸装置或者用于任何核爆炸装置的研究和开发。

3.对于拟被出口的,或者已出口的材料或者设施,以及利用此类材料和设施所使用的或者产生的特殊核材料,应当维持足够的物质安全保证措施。在委员会根据本卷第2156a条颁布的条例生效后,如果此类安全保证措施提供了等同于可适用的条例的要求的保障,具体安全保证措施应当视为充分。

4.拟被出口的,或者已出口的材料、设施或者敏感核技术,以及利用此类材料所产生的特殊核材料,未经美国对转让进行预先批准,不得转让到任何其他国家或者国家集团的管辖区域。除法律的要求外,只有被指定接受再转移的国家或者国家集团同意其应当遵守本条要求的条件,美国才可以批准该项再转移。

5.拟被出口的材料,以及通过利用此类材料所产生的特殊核材料不得被再加工,从反应堆移除的包含此类材料的辐射燃料成分不得在形式上或者内容上进行改变,此类再加工或者改变获得美国的预先批准除外。

6.此类敏感核技术不得出口,前述条件在接受国家或者国家集团的管辖区域生产或者建设的核材料或者设备除外。

第2156a条 确定保护设施和材料的物质安全水平的规章

在1978年3月10日后6日内,在与国务卿、能源部部长和国防部部长协商后,委员会应当颁布(并且在必要的时候进行修改)条例确定具体安全水平,该水平的严格程度在委员会看来应当不亚于美国签署的国家指导确定的水平,并且委员会认为该标准能够为本卷第2156条第3项规定的设施和材料带来足够的保护。

第2157条 附加出口标准和程序

第1款

1.作为美国继续向非核武器国家出口核材料物质、特殊核材料、生产或者利用设施以及敏感核技术的条件,只有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保障在出口的时候维持对在该国内的,在其管辖下的,或者在其控制下进行的所有和平核活动的安全保障,该出口才能进行。

2.总统应当努力促成接受出口的非核武器国家遵守签署标准。

第2款

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应当作为出口标准,适用于在1978年3月10日后18个月以后提出的出口本条第1款规定的材料、设施或者技术的申请,或者根据该申请第一次出口将在1978年3月10日后至少24个月以后的申请,下列各项另有规定除外:

1.如果委员会或者能源部(视情况而定)被通知,总统决定因为本款标准适用的出口没有达到标准而未获批准,这将严重损害美国禁止扩散目标的实现或者将以其他的方式危害共同防卫和安全,在此类情形下,可以根据其他可适用的法律要求签发许可证或者授权。在关于未满足该标准的非核武器国家的初次许可或者授权在连续60天会议(按照本卷第2159条第7款的规定)期间提交给国会(连同支持总统决定的理由的具体评估,本卷第2155条要求的行政部门的判断和委员会的意见和观点),并且同时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和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之前,已经根据本款获得许可或者授权的,生产或者利用设施,或者核原料物质或者特殊核材料(计划用于生产或者利用设施的燃料)不得向此类非核武器国家出口。如果在该60天期限内国会采用一致决议,宣布国会不赞成该提议的出口,该出口不得进行。应当根据本卷第2159条规定的对总统提交的文件的审议程序来审议该许可证或者授权。

2.如果国会根据第1项作出不批准的决议,本条第1款规定的材料、设施或者技术不得出口。该州满足了标准,或者总统通知国会他认为该国在遵守该标准方面已经取得重要进展或者美国外交政策利用要求重新考虑,并且国会根据第1项中的程序没有采用其同意总统决定的一致决议除外。

3.如果对于根据第1项提交的许可或者申请国会没有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不得作为出口标准适用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材料、设施和技术向该国的出口。根据本项在第1项规定的60天期限之后12个月后签发给该国的第一次许可或者授权,以及在其后每12个月期限之后签发的第一次许可证应当提交给国会按照第1项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如果国会在本项规定审查期限内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决议,第2项的规定应当适用于对该国的进一步出口。

第2158条 导致核出口终止的行为

核材料和设备或者敏感核技术不得向下列国家出口:

1.在1978年3月10日之后任何时候,总统发现出现了下列情形的国家:

(1)引爆了核爆炸装置。

(2)终止或者取消了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保障议定书。

(3)实质性地违反了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保障议定书。

(4)参与了涉及核资源或者特殊核材料,并且对制造或者获取核爆炸设施有重要影响的活动,并且未能采取在总统看来代表希望停止此类活动的充分的步骤。

2.在1978年3月10日之后任何时候,总统发现出现了下列情形的国家或者国家集团:

(1)实质性地违反了与美国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对于未根据合作协议提供的材料或设备,实质性地违反了提供该材料或者设备所根据的条款或者关于遵守本卷第2153条第1款的承诺的条款。

(2)帮助、鼓励或者引诱非核武器国家参与涉及核资源或者特殊核材料,并且对制造或者获取核爆炸设施有重要影响的活动,并且未能采取在总统看来代表停止此类帮助、鼓励或者引诱的适当的步骤。

(3)在1978年3月10日后签订了向非核武器国家控制领域转让回收设备、材料或者技术的协议,但是,具备美国参与的国际燃料循环评估或者根据后来美国签订的国家协议或者谅解的除外;总统认为终止该出口将严重损害美国禁止扩散目标的实现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危害共同防卫和安全的除外。总统的决定,以及包含其决定理由的报告,应当在60天的连续会议期间(根据本卷第2159条第7款)提交给国会,并且提交给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和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但是如果决定在该60天期限内,国会采用一致决议,宣布国会不赞成该提议的出口,此类决定不得生效。应当根据本卷第2159条规定的对总统提交的文件的考虑程序来考虑这一决定。

第2159条 国会审查程序

第1款 专门委员会对总统提议的研究、报告

在本卷第2155条第1款第2项、第2155条第2款第2项、第2157条第2款、第2160条第1款第3项、第2160条第6款第1项第(1)小节要求总统提交的文件递交给国会之日后,不迟于国会连续会议45天,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和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应当向各自的议院提交本条第6款规定的报告,阐述其对总统提交的文件的观点和建议,及其解决方案,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声明国会批准或不批准该文件,如果委员会在该45天期限届满时仍没有报告解决方案,该委员应当被视为放弃该文件的进一步审议。如果在该期限届满时还没有报告这样的决议,该议院在其后的5天内提出了本条第6款规定的最初决议,应当列入该议院的适当日程安排。

第2款 国会两院对决议的研究

当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报告了该决议(或者根据本条第1款放弃对该提议的进一步研究),或者当该决议被根据本条第1款提出并且列入适当的日程(视情形而定),各议院成员应当在其后的任何时候推动研究该决议的程序(虽然先前同样效果的动议未达成一致)。该动议具有优先权,并且不可争议。该动议不得修改,或者推迟,也不能受其他议题的动议的约束。重新考虑同意或者不同意该动议不得进入国会研究程序。如果研究决议的程序动议被同意,该决议应当保留各院保持各院的未完事务,直到这些事务解决完毕。

第3款 辩论

对决议或者全部有争议的动议的辩论,以及与他们相关的请求,应当限制不超过10小时,这段时间应当在支持该决议的成员和反对该决议的成员之间平均分配。进一步限制辩论的动议是符合程序并且不可争议的。推迟动议,重新提出决议的动议,或者继续研究其他事务的动议的修改是符合程序的。重新研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议的投票是不符合程序的。修正根据本条的程序作出的决议是不符合程序的,本条第4款另有规定除外。

第4款 最后决议的表决

在下列事件发生之后:

1.对该一致决议的辩论结束。

2.单个团体根据相应的议院的规则,在辩论结束时要求。

3.如果被研究的决议是批准的一致决议,多数党领袖或者其指定的人提出修正考虑,插入短语“没有”代替“有”,应当立即进行对决议最终批准的表决。

第5款 对主席的决定上诉

对主席关于参议院或者众议院规则适用于该决定有关的程序的决定的上诉应当无争议地予以决定。

第6款 决议

为了本条第1款至第5款之目的,“决议”指国会两院作出的共同决议,其基本内容为“国会(是或者否)赞成总统提交给国会的就×××的提议”,空白地方应填上相应的内容,并且选择相应的括号内的肯定或者否定措辞。

第7款 国会会议的连续性;时间计算

1.除第2项另有规定外,为了本条之目的。

(1)只有无限期的国会休会才可以打断会议的连续性。

(2)两院都因为3天以上的休会而不在会期的日子不应当计算在国会连续会议的时间期限内。

2.本条适用于本卷第2153条时。

(1)只有在国会任期届满时无限期的国会休会才可以打断会议的连续性;

(2)两院都因为3天以上的休会而不在会期的日子不应当计算在国会连续会议的时间期限内。

第8款 规则的取代或者变更

本条由国会颁布

1.作为参议院和众议院分别行使规则指定权,同样地它们被视为两院规则的组成部分,但是仅适用于该议院在本条第6款规定的决议的情形下遵守的程序;它们仅在其他的规则与其不一致的范围内取代其他的规则。

2.应当与议院的其他规则的情形一样,在同样的范围内,以同样的方式,充分遵守两院在任何时候变更规则(只要与该议院程序有关)的宪法权利。

第9款 联合决议

1.为了本款之目的,“联合决议”指国会两院作出的联合决议,其基本内容为“国会(是或者否)赞成提议的×××协议”,总统在提议的协议提交之日将空白地方填上相应的内容,并且选择相应的括号内的肯定或者否定措辞。

2.在提议的合作协议根据本卷第2153条第4款提交给参议院和众议院时,外交事务委员会主席或者主席指定的国会成员应当向该专门委员会中的少数党成员介绍对该合作协议的联合决议,参议院的多数党领袖或者多数党领袖指定的人应当向参议院少数党领袖介绍对该合作协议的联合决议。如果在该合作协议提交之日两院都不在会期,联合决议应当在随后该院开会的第一日按照前句规定的方式在该院进行介绍。

3.所有在众议院提出的联合决议应当提交给适当的专门委员会,在参议院提出的联合决议应当提交给外交关系委员会,并且,在根据本卷第2121条第3款、第2164条第2款或者第2164条第3款规定的合作协议的情形下,还应当提交给军事委员会。

4.如果联合决议已经被提交的专门委员会在其介绍后45天期限届满时,还没有报告,委员会不得对该联合决议或者其他与该问题有关的联合决议进行研究;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如果联合决议被提交给了一个以上的专门委员会,在该45天期限届满前,一个专门委员会报告了联合决议,其他的收到该联合决议的委员会不得对该联合决议或者其他与该问题有关的联合决议进行研究。

5.本款中的联合决议在参议院中应当根据《1976年国际安全援助与军品出口控制法》第601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予以研究。为了加快根据本款对联合决议的通过和研究,众议院规则委员会可以提出众议院决议研究程序,立即根据本款对联合决议进行研究,该决议应当类似于《1976年国际安全援助与军品出口控制法》第601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程序。

6.对于第1项规定的联合决议,在一议院通过该议院的联合决议之前,该议院能够从另一议院收到对于同一问题的联合决议,然后

(1)该议院中的程序应当与如果没有收到其他议院的联合决议一样;但是

(2)对最终通过的表决应当是针对另一议院的联合决议。

第2160条 后续协议

第1款 协商和同意;政策性质谈判;提议的后续协议的通知;核扩散评估报告;材料回收

1.在根据合作协议(根据本卷第2121条第3款、第2164条第2款或者第2164条第3款签订的合作协议除外)订立提议的后续协议之前,能源部部长应当获得国务卿的同意,并且应当与委员会和国防部协商。国务卿在从属于提议的关于核资源或者特殊核材料、生产或者利用设施或者核技术受让人对辐射燃料的存储和处理或者转让(根据合作协议转让应当先获得许可)批准的后续协议的政策性质谈判中应当发挥领导作用。提议的后续协议的通知应当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并且还应当附上能源部部长关于该协议不会危害共同防卫和安全的书面决定,而且,在公告后45日之前,该提议的后续协议不应当生效。如果国务卿被要求按照本款第2项编写核扩散评估报告,需要遵守编写核扩散评估报告要求的被提议的后续协议的通知,应当在能源部部长收到该报告后或者本条第3款许可的时间届满后(取先发生的一个时间)公布。

2.如果在国务卿、能源部部长、国防部部长或者委员会看来,提议的后续协议可能严重地导致核扩散,国务卿在与部长或者委员会协商后,应当编制对提议的后续协议的不保密的核扩散评估报告,该报告涉及安全保障的充分性和其他控制机制,以及相关协议的和平利用保证,以确保援助的提供严格遵守后续协议,并且不会用于军事或者核爆炸目的。为了本条之目的,“后续协议”指美国的各部或者委员会与其他的国家或者国家集团签订的涉及下列事项的协议(不是纯粹的私人或者国内协议):

(1)提供核材料或者设备的合同。

(2)对根据合作协议要求预先批准的转移,该转移由核原材料物质或者特殊核材料、生产或者利用设施或者核技术受让人。

(3)核材料和设备根据本章分配的授权,不必遵守本卷第2141条第2款、第2155条或者第2139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

(4)物质安全的安排。

(5)辐射燃料成分的储存和处理的安排。

(6)核材料和设备安全保障应用的安排。

(7)其他总统认为对于防止核扩散来说很重要的安排。

3.如果本章要求的话,国家将请求预先批准对拟被出口的、已出口的,并且受可适用的合作协议约束的材料,或者通过利用根据合作协议转让的材料、生产或利用设施所生产的特殊核材料的回收处理,或者对包含这些材料的辐射燃料成分进行改变的申请书及时地予以审批,而且,如果关于这些行为的条款和条件在该合作协议中或者其他美国签订的国家协议中作了规定,并且需要受到与本卷第2153条相当的国会的审查程序的话,国家将在尽可能可行的范围内,努力加快审批。

4.所有本章其他条款规定的对受本条约束的协议的批准或者实施的其他法律要求,应当继续适用,并且,在协议根据第1项生效之前,其他订立该协议的预先核准要求或者条件也应当满足。

第2款 向国会专门委员会的报告;扩散风险的增加

对于美国出口的特殊核材料,或者通过利用美国出口的核材料和设备或者敏感核技术生产的特殊核材料。

1.在能源部部长向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和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提交报告之前,该报告中包含订立该协议的理由,并且15天的连续会期(按照本卷第2159条第7款的规定)过去之前,不可以签订后续协议,将此类材料转让给第三国,或者将回收此类材料产生的数量超过500克的钚进行转让。但是,如果总统认为由于存在不可预见的情形,紧急事件要求立即订立后续协议,该期限应当包含15个历日。

2.能源部部长不可以订立后续协议,在没有处理能源反应堆燃料或者已经受到1978年3月10日订立的后续协议的约束的设施中回收该材料,或者后来向非核武器国家转让回收此类材料产生的数量超过500克的钚。能源部部长和国务卿认为该回收或者转让不会导致核扩散风险的增加,不会超过请求批准时存在的风险的除外。在作出该判断是应考虑的所有因素中,首先应当考虑该回收或者转让进行的时候,是否能够确保在非核武器国家将被转移的材料改造成核爆炸装置之前及时向美国报告。

3.在订立在没有处理过的能源反应堆燃料或者已经受到1978年3月10日订立的后续协议约束的设施中回收该材料,或者后来向非核武器国家转让回收这些材料产生的数量超过500克的钚的后续协议时,能源部部长应当努力确保该回收或者转让发生的条件,在能源部部长和国务卿看来相当于满足了第2项中规定的标准。

第3款 后续协议请求研究程序

在1978年3月10日后90天内,能源部部长应当确立有序的、迅速的后续协议请求研究程序,包括规定必要的行政行为和国务卿、国防部部长、商务部部长和原子能管理委员会协商一致的部门间的谅解备忘录。该程序应当至少包括请求处理、征求并且获得被协商部门(指出负责满足该截止日期的官员)意见的明确期限、部门间统一的监控请求处理的权限、预先确定的迅速处理部门内和部门间分歧和向上一级机关上诉的程序、部门间行政协调员审查未决请求状况的定期会议以及其他类似的行政机制。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申请人应当获得建议,了解全部申请人在整个过程中应当给每一部门的提交的资料。潜在地引起争论的请求应当尽可能迅速地确定,以及时地启动必要的政策决定或者外交磋商。应当努力确定必要的准则和标准,包括本款决定要求的保证的性质、证据出示。而且,该程序应当规定,如果其打算编制《核扩散评估报告》,国务卿应当在其给予能源部的答复中宣布。如果国务卿宣布他计划编制该报告,他应当在其收到后续协议副本后60天内(在该事件期限内,能源部部长不可以订立后续协议)编制报告。根据国务卿的请求,总统放弃该60天的要求,并且将其弃权通知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并且说明正当理由除外。在为了执行本条的要求的程序制定和确立之前,对1978年3月10日之前提交的后续协议的处理不得推迟。

第4款 未禁止、排除或者限制的行为

本条的任何内容无意永久或者无条件地禁止回收其燃料由美国供应的外国所有的废燃料,排除美国参加的根据第22卷第3224条规定的“核燃料循环评估”,以任何方式限制美国在核燃料循环评估发表意见并且进行研究以及其他参与活动,并且不得损害评估结果的公开和客观因素。

第5款 能源部部长的权限

尽管本卷第7172条第4款有规定,能源部部长,而不是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应当在能源部范围内对本条中,对能源部部长的职能产生的任何问题行使管辖权。

第6款 关于美国在美国范围内存储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处理国外废核燃料之直接或者间接承诺的后续协议

1.对于本条第1款第1项第(4)小节中的后续协议(关于辐射燃料成分的存储或者处理),如果该协议包含美国在美国范围内临时或者永久地存储或者其他方式处理国外废核燃料之直接或者间接承诺,能源部部长不可以订立这种后续协议,除非

(1)

(Ⅰ)该美国承诺已经提交给国会有60天连续会期(按照本卷第2159条的定义)的时间,并且已经提交给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和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但是,如果在该60天的期限内,国会采用了联合决议,宣布其不赞成该承诺,该承诺不能生效,该承诺将根据本卷第2159条规定的总统建议研究程序进行研究。

(Ⅱ)如果总统将在美国范围内处理或者存储的详细一般计划提交给国会有60天连续会期(按照本卷第2159条的定义),该计划已经提交给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和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并且在该60天的期限内,国会没有采用联合决议,宣布其不赞成该承诺;并且承诺应当遵守有效的计划的条款。该计划应当根据本卷第2159条规定的总统建议研究程序进行研究。

(2)能源部部长已经遵守了本条第1款的规定。

(3)能源部部长已经遵守了,或者在协议中将遵守所有本章的法律要求,比如本卷第2074条和第2075条,以及其他法律要求。

2.第1项不得适用于在美国范围内存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有质量限制的国外废核燃料,如果总统决定

(1)本卷第2074条或者第2075条中美国在美国范围内存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有质量限制的废核燃料的承诺是紧急情况所要求的。

(2)采取这种立即行动是国家利益所在。

(3)他将该决定和行动,以及其中的解释和理由,尽可能迅速地通知众议院的国外事物、科学、空间和技术委员会,以及参议院外交关系和能源与自然资源委员会。

3.第1项中总统提交的计划应当包括具备具体信息的详细讨论,以及各种支持材料,包括政策目标、技术说明、地理学信息、成本数据和理由、法律和规制因素、环境影响信息和相关的协定、协议或者谅解。

4.为本款之目的,“国外废核燃料”应当包含所有在位于美国之外的,并且有国外法律实体,政府或者非政府经营的核电反应堆辐射过的核燃料,不管燃料或者反应堆的所有权或其他控制,以及燃料或者反应堆的来源和许可,但是不包括在研究反应堆中的辐射过的燃料。

第2160a条 核扩散评估报告之审查任何法院或者行政管理机关都无权根据任何法律强迫执行本法或者本章要求的核扩散评估报告或者审查核扩散评估报告执行的充分性,或者其中的附件。

第2160b条 暂停与未批准《核材料实体保护公约》的国家之间的原子能合作的权力

总统可以暂停与未批准《核材料实体保护公约》的国家之间的本章规定的原子能合作。

第2160c条 与国防部协商某些出口和后续协议

第1款

除其他可适用的要求外

1.原子能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签发本条第2款规定的特殊核材料出口许可证。

2.原子能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卷第2160条授予本条第2款规定的特殊核材料转让许可。

只有在已经与国防部部长就出口或者转让期间的材料的实体保护是否将足够阻止盗窃、破坏以及其他可能导致材料转移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这一问题进行了协商后。如果,国防部部长根据所有能获得的情报信息认为,出口或者转移可能受到真正的恐怖威胁,国防部部长应当向原子能管理委员会或者能源部部长提供书面风险评估和国防部部长认为提升实体保护措施所必要的行动的说明。

第2款

本条第1款适用于2千克以上的钚或者5千克以上的浓缩同位素235或者同位素233浓度为209/5以上的铀出口或者转让。

第2160d条 对出口的进一步限制

第1款

只有符合本章的其他要求,并且委员会确定下列事实,委员会才可以授权出口高浓缩铀用作原子能研究或者实验反应堆的燃料或者靶:

1.除被提议的出口外,没有其他可用于该反应堆的,浓缩至更小的百分比的同位素235的替代性核反应堆燃料或者靶。

2.被提议的铀的接受方已经提供保证:

一旦可替代的原子能反应堆燃料或者靶可用于该反应堆,其将立即使用该替代品,取代高浓缩铀。

3.美国政府正在积极开发可用于该反应堆可替代的原子能反应堆燃料或者靶。

第2款

在本条中:

1.“可替代的原子能反应堆燃料或者靶”,指浓缩至同位素铀235浓度低于20%的原子反应堆燃料或者靶。

2.“高浓缩铀”指浓缩同位素铀235浓度至20%或者更高的铀。

3.燃料或者靶能够被用于原子研究或试验反应堆,如果

(1)燃料或者靶已经被能源部的“研究和试验反应堆降低铀浓缩计划”认为合格。

(2)该燃料或者靶的使用将允许大部分正在进行的和已经计划的试验和同位素能够在该反应堆进行,而该反应堆的运作成本不会大比例增加。

第11分章 信息控制

第2161条 委员会政策

控制限制数据的披露和解密,以确保共同防卫和安全,这应当成为委员会的政策。根据这一政策,委员会应当以下列原则为指导:

第1款

在国际协议确立有效的,防止原子能用于的爆炸意图的国际安全保障确立之前,不得与其他国家进行限制数据的交换,除非本卷第2164条作出授权。

第2款

有关原子能的科学技术信息的传播应当被允许和鼓励,以使思想和批评的自由的交换,这对于科学和工业的进步,公众了解以及扩大技术信息投资至关重要。

第2162条 限制数据的分级和解密

第1款 定期决定

根据限制数据的定义,委员会应当定期确定哪些数据能够公开,而不会对共同防卫和安全带来不合理的危险,并且应当将此类数据从限制数据目录中解密并且删除。

第2款 持续审查

委员会应当维持对解密级数据和《分级指南》的连续审查,该《分级指南》指导原子能计划中的限制数据解密,以确定何种数据可以从限制级数据目录中解密和删除而不会给共同防卫和安全带来不合理的危险。

第3款 核武器联合决议:总统对争议的决定

对于委员会和国防部联合决定重要的与核武器军事利用相关的限制数据,关于该数据可以公开,而不会构成对共同防卫和安全不合理的危险的决定,应当由委员会和国防部共同作出,并且,如果委员会和国防部意见不一致,应当由总统裁决。

第4款 从限制数据目录删除

委员会和国防部联合决定重要的与核武器军事利用相关,并且委员会和国防部认为作为国防数据能够得到足够的保护,委员会应当将其从限制数据目录中删除。但是,此类从限制数据目录中删除的数据仍是国防数据,不得向其他国家或者区域防卫组织传播,但根据本卷第2164条第2款或者第4款签订的合作协议除外。

第5款 核能计划的联合决议

委员会和中央情报局局长联合决定是否执行第50卷第403条、第4款之规定所必要,并且作为国防数据足以提高安全保障,委员会应当将此类关于其他国家核武器计划的数据从限制数据目录删除。

第2163条 对限制数据的获取

委员会可以授权自己的雇员,或者承包商的雇员、未来的承包商、委员会许可证持有人或未来的许可证持有人,或者其他委员会根据本卷第2165条第2款和第3款有权获得限制数据的人员允许国防部内部部门或其承包商的雇员或军方的任何成员,在得到国防部适当部门的首脑或其指定的人证明后,获取执行任务所必要的数据。国防部适当部门的首脑或其指定的人根据该部门已确定的人员安全程序和标准,认为允许该成员或者雇员获取该限制数据不会危害共同防卫和安全。并且,国防部部长认为该部门已确定的人员和其他安全程序和标准是充分的,并且符合委员会根据本卷第2165条确定的标准。

第2164条 国际合作

第1款 由委员会执行的国际合作

总统可以授权委员会与其他国家合作,并且与这些国家就下列方面的限制数据进行交换:

1.核原材料物质的精炼、提纯和后续处理。

2.民用反应堆的开发。

3.特殊核材料的生产。

4.健康和安全。

5.为了和平之目的的原子能工业和其他应用。

6.与前述内容有关的研究和开发。

但是此类合作不得涉及核武器的设计或者制作方面的限制数据,并且,合作应当遵守根据本卷第2153条订立的合作协议,或者根据在1954年8月30日存在的协议。

第2款 由国防部执行的国际合作

总统可以授权国防部,在委员会的协助下,与其他国家或者美国参与的区域防卫组织合作,并且与该国家或者组织就下列限制数据(包括设计资料)进行交换:

1.防卫计划的制订。

2.利用原子能武器、防卫原子能武器以及其他原子能军事应用方面的人员培训。

3.对潜在的敌人利用核武器和其他原子能军事应用方面的能力的评估。

4.核武器兼容交付系统的开发。

只要总统认为拟进行的合作和限制数据的交换,不会构成对共同防卫和安全不合理的危险,同时,该国家或者组织根据国际协定与美国进行合作,对共同防卫和安全作出了实质性的、重要的贡献,并且这种合作是按照根据本卷第2153条订立的协定进行的。

第3款 关于核武器信息的交换;军事反应堆的研究、开发或者设计

除本条第1款和第2款授权的合作外,总统可以授权委员会,在国防部的协助下,与其他的国家进行合作,并且

1.与该国交换有关核武器方面的限制数据。其条件是,与该国家进行的此类限制数据的交换是改进其核武器的设计、开发或者制造能力所必要的,并且该国家在核武器的开发方面已经取得实质性的进步。

2.与该国交换有关军用反应堆的研究、开发或者设计方面的限制数据。

只要总统认为拟进行的合作和限制数据的交换,将会促进共同防卫和安全,而不会构成对共同防卫和安全不合理的危险,同时,该国家或者组织根据国际协定与美国进行合作,对相互的防卫和安全作出了实质性的、重要的贡献,并且此类合作是按照根据本卷第2153条订立的协定进行的。

第4款 由能源部执行的国际合作

1.除本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授权的合作外,总统可以作出第2项规定中的决定,授权能源部,在国防部的协助下,与其他的国家进行的合作和限制数据的交换,并且总统还可以作出决定授权国防部,在能源部的协助下,与其他的国家进行的合作,并交换根据本卷第2162条从限制数据目录删除的数据,此类数据涉及

(1)支持可裂变材料和其他武器材料的控制和管理方案。

(2)支持核武器的控制和管理方案。

(3)条约的查证。

(4)关于核武器的数据、可裂变材料数据和相关数据的分类的国际标准的确立。

2.第1项提到的决定的内容是,该项中提到的拟进行的合作和交流:

(1)将促进美国和有关国家的共同防卫和安全。

(2)将不会构成对该共同防卫和安全利益不合理的危险。

3.本款中的合作应当按照根据本卷第2153条订立的协定进行。

第5款 由其他政府部门进行的数据交换

根据按照本条第1款、第2款、第3款或者第4款安排的合作协定中的条款和条件,总统可以授权任何美国的部门进行限制数据的交换,但是,此类限制数据必须是根据有关的合作协定被视为是可以交换的。

第2165条 安全限制

第1款 对承包商和许可证持有人的限制

只有协议的相对方、承包商或者未来的承包商,或者未来的许可证持有人书面同意,在美国人事管理局局长对该个人的品格、社交关系和忠诚度作出调查,并且向委员会报告,而且委员会确定允许此人获得限制数据不会危害共同防卫和安全之前,不允许任何个人获得限制数据时,才可以根据本卷第2051条签订协议,根据本卷第2061条签订合同,或者延展合同的效力,根据本卷第2133条或者第2134条签发许可证。

第2款 人员雇用;限制数据的获取

委员会或者总经理确定该行动明显地符合国家利益,因而作出授权的除外,在美国人事管理局局长对该个人的品格、社交关系和忠诚度作出调查,并且向委员会报告,而且委员会确定允许此人获得限制数据不会危害共同防卫和安全之前,委员会不得雇用任何人,也不得允许任何个人获得限制数据。

第3款 接受由其他政府部门认可的安全调查

以代替美国人事管理局局长根据本条第2款作出的调查和报告,委员会可以接受其他的政府部门对有关个人的品格、结交关系和忠诚度作出的调查和报告,只要其他的政府部门根据这些调查和报告给予该个人忠诚调查证明。

第4款 联邦调查局进行的调查

如果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2款进行的调查发现了有资料反映接受调查的人的忠诚度值得怀疑,美国人事管理局局长应当将该问题提交给联邦调查局,要求进行全方位的调查,调查结果应当提交给美国人事管理局局长,使得他能够获得相关的信息,并且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5款 总统调查

1.如果总统认为这样做是为了国家利益,他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决定本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要求某些群体或者类别的调查由联邦调查局进行。

2.如果某个人被受聘于“特别接触计划”或者“人事安全和保证计划”,本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要求的调查应当由联邦调查局进行。

第6款 由联邦调查局调查的特定职位的证明

尽管本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有规定,委员会成员的多数委员应当证实高度重要或者敏感的特定职位,在作出此类证明之前,本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要求的调查和报告应当由联邦调查局进行。

第7款 调查标准

委员会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确定调查的范围和程度的标准和规范,委员会将使用这种标准和说明书根据本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作出决定,允许某个人使用限制级数据不会危害共同防卫和安全。这些标准和说明书应当根据要做的工作的位置和种类,在考虑其他因素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将被允许使用的限制数据对共同防卫和安全的重要性程度。

第8款 战时安全检查

只要国会宣布战争状态存在,或者由于敌人攻击导致全国性的灾难,在战争状态存在,或者由于敌人攻击导致全国性的灾难的期间,在本条第2款要求的调查报告和决定完成之前,如果委员会认为其能够防止损害,并且促进共同防卫和安全的活动,委员会有权雇用个人,并且允许个人获得限制数据。

第2166条 其他法律的适用

第1款

本卷第2161条至第2165条不得排除任何其他可适用的法律规定的适用,但是任何政府部门不得根据其他的法律采取与本卷第2161条至第2165条不一致的行动。

第2款

除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允许的外,委员会无权控制或者限制数据的传播。

第2167条 安全措施信息

第1款 特定类型信息的机密性;条例和指令的签发;执行委员会权利应当考虑的因素;运输路线和数量的披露;民事处罚;拒不向国会专门委员会提供信息

除关于防止信息披露的其他权力和要求外,受第5卷第552条第2款第3项的约束,在公告并且给予公众发表意见的机会后,委员会应当制定条例或者发布指令,以禁止下列未授权披露具体的特定许可证持有人或者申请人的安全措施信息:

1.由占有人对委员会确定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或者共同防卫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数量的特殊核材料,无论是在运输中的,还是在固定地点的,进行具体的安全保护的控制和清算程序或者保安措施(包括安全计划、程序和设备)。

2.由占有人对委员会确定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或者共同防卫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数量的原始材料或者副产品,无论是在运输中的,还是在固定地点的,进行具体的安保措施(包括安全计划、程序和设备)。

3.对于涉及第1项和第2项涵盖的核材料的生产或者利用设施的安全来说,十分重要的某些工厂设备的位置和具体的安保措施(包括安全计划、程序和设备)。如果未授权披露此类信息将会显著增加盗窃、转移或者破坏此类材料或者设施的可能性,从而对公众的健康或者共同防卫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应当行使本款的权力:

(1)以适用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或者共同防卫和安全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限制,并且

(2)认定未授权披露这些信息将会显著增加盗窃、转移或者破坏此类材料或者设施的可能性,从而对公众的健康或者共同防卫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不得授权委员会禁止向公众披露有关核原材料物质、副产品、高放射水平核废料或者辐射核反应堆燃料的运输路线和数量。任何人违反根据本条采用的条例,无论是否为委员会许可证持有人,都应当受到本卷第2282条的民事经济处罚。本条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许可拒不向被正式授权的国会委员们提供信息。

第2款 根据本条和本卷第2201条第2款,为本卷第2273条之目的,发布的条例或者指令

为本卷第2273条之目的,委员会根据本条制定或者发布的条例或者指令,应当视为根据本卷第2201条第2款制定或者发布的。

第3款 司法审查

委员会作出的任何涉及本条适用的决定,应当根据第5卷第552条第1款第4项第2小节接受司法审查。

第4款 给国会的报告;内容

在根据本条第1款制定或者发布条例或者指令时,委员会应当向国会递交报告:

1.具体说明委员会计划根据该条例或者指令防止披露信息的类型。

2.具体说明委员会作出未授权披露受条例或指令保护的信息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安全、共同防卫和安全的不利后果,并且显著增加盗窃、转移、破坏本条第1款规定的此类材料和设施的可能性之决定的理由。

3.提供理由,包括拟定的替代条例或指令,说明该条例或者指令只适用于保障公众卫生和安全或者共同防卫和安全所需的最低限制。

第2168条 传播非机密信息

第1款 禁止传播:指令和条例;禁止条例或者指令签发前的能源部部长之决定;标准

1.除保护信息不受泄露的其他权力或者要求外,根据第5卷第552条第2款第3项,能源部部长(以下称“部长”),对于原子能防御计划,在公告和公众提出意见后,应规定条例或者签发指令,禁止传播与下列事项有关的非机密信息:

(1)生产设备或者使用设备的设计。

(2)具体保护下列事项的安保措施(包括安全计划、程序和设备)

(Ⅰ)生产或者使用设施,

(Ⅱ)该设施中包含的核材料,或

(Ⅲ)运输中的核材料。

(3)任何原子能武器或部件的设计、制造或使用,只要该武器或部件的设计、制造或使用包含在被解密的信息或者被部长(或者能源部的前身部门的领导)根据本卷第2162条从限制数据目录中删除的信息。

2.部长可以根据第1项制定条例或者签发指令禁止传播该项中规定的信息,只要能源部部长认为未经授权披露该信息会显著增加以下影响公众健康和安全、共同防卫和安全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1)非法生产核武器。

(2)盗窃、转移或破坏核材料、设备、设施。

3.在作出第2项之决定时,部长应当考虑如果根据本条拟被禁止传播信息的任何时候都不能被传播,此项中提到的非法生产、盗窃、转移或破坏的可能性之状况。

4.部长应根据本款行使职权,禁止本款第1项中规定信息的传播:

(1)以适用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或者共同防卫和安全所必需的最低程度的限制。

(2)认定未授权披露此类信息将会显著增加以下的可能性,从而对公众的健康或者共同防卫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Ⅰ)非法生产核武器,或

(Ⅱ)盗窃、转移或破坏核材料、设备、设施。

5.本条不得解释为授权部长许可拒不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们提供信息。

第2款 民事处罚

1.任何人违反部长根据本条发布的关于未授权信息披露的条例或者指令规定的,将被能源部部长处以不超过100000美元的罚款。部长可以放弃、减轻或者赦免根据本款施加的处罚。

2.根据本卷第228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第1款施加民事处罚,其适用方式应同样适用于部长根据本条施加的民事处罚。

第3款 刑事处罚

为本卷第2273条之目的,任何部长根据本条制定的条例或者签发的指令,应视为根据本卷第2201条第2款制定的条例或者签发的指令。

第4款 司法审查

部长作出的任何涉及本条适用的决定时,应当根据第5卷第552条第1款第4项第(2)小节接受司法审查。

第5款 季度报告的有关人员;内容

部长应编制季度报告,向提出要求的相关利益人提供该报告,详细介绍部长在根据本条签发的条例或者指令期间的适用情况。特别是,该报告应当:

1.确定根据此类规定和指令不得被披露信息。

2.具体说明委员会作出未授权披露受条例或指令保护的信息将影响公众健康和安全、共同防卫和安全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并且显著增加盗窃、转移、破坏此类本条第1款规定的核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可能性之决定的理由。

3.提供理由,说明部长已经执行此类条例或者指令,以必要地减少披露的信息,以保障公众卫生和安全、共同防卫和安全。

第2169条 犯罪历史记录检查之指纹识别

第1款 接受指纹识别的人员;把指纹提交给司法部部长;费用;检查结果

核管理委员会(在本条中称为“委员会”)应规定要求所有根据本卷第2133条或者第2134条第2款申请经营核利用设施的申请人或者许可证持有人,采集允许在没有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该设施的个人,或者允许根据本卷第2167条获得安全保卫信息的个人的指纹。所有申请人或者许可证持有人根据上述要求获得的指纹,应当通过委员会上交美国司法部部长,供身份确认和犯罪记录检查。根据上述身份确认和犯罪记录检查的成本应当由申请人或者许可证持有人承担。尽管其他法律有规定,司法部部长可以将全部搜索结果提供给委员会,并且,按照根据本条制定的条例,委员会可以将该结果提供给提交该指纹的申请人或者许可证持有人。

第2款 弃权

在指定的条款、条件和期限中,只要委员会认为采取此类行动是符合其促进共同防卫和安全,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的义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指令裁定某些人应承担的本条中的义务。

第3款 条例

为了执行本条的规定,经过公告和公众意见程序,委员会应当制定关于以下内容的

条例:

1.执行指纹采集的程序。

2.确定利用司法部部长收到的信息的条件,以

(1)限制该信息传播。

(2)确保此类信息仅用于确定某个人是否应当允许在没有陪同的情形下进入许可证持有人或者申请人的设施或者是否应当允许根据本卷第2167条规定接触安全保障信息之目的。

(3)确保最后决定不会仅根据本条提供内容的信息作出,包括:

(Ⅰ)逮捕了超过1年,并且不存在有该案件的处理资料。

(Ⅱ)导致驳回起诉或判无罪的逮捕。

(4)保护根据本条被采集指纹的个人,其犯罪历史记录不会被利用。

3.在作出最后不利决定前,向每个根据本条被采集指纹的人,提供补全、纠正并且解释犯罪历史记录中包含信息的权利。

第4款 处理费用;收取费用的使用

1.委员会可以确定并且收取根据本条处理指纹和犯罪历史记录的费用。

2.尽管第31卷第3302条第2款有规定,在拨款法批准的范围内:

(1)任何在本财政年度根据本款收取款项的一部分保留,并且用来执行本条。

(2)本财政年度根据本款收取的费用剩下的部分,可以定期转移给司法部部长,并且用于司法部部长执行本条。

3.根据第2项任何可供使用之金额在使用前,应当保持可用。

第12分章 专利和发明

第2181条 与核武器有关的发明,以及报告整理

第1款 专利拒绝;前专利的撤销

此后,对于只在核武器中特殊核材料或者原子能利用方面具有使用价值的发明或发现,一律不得授权。任何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发现应当予以撤销,但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2款 剥夺权利;前权利的撤销

此后,授予专利不得给予任何有关发明或发现权利,如果该发明或发现只在核武器中的特殊核材料或者原子能利用方面具有使用价值。此前授予专利权的适用范围内的发明或者发现应当予以撤销,但是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3款 给予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副部长以及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主任的报告

任何人已经或者此后作出的任何发明或者发现,发明或者发现在核武器中的特殊核材料或者原子能利用方面具有使用价值,应当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对该发明或者发现进行具体说明,除非此人在要求的提交该报告的期限内向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副部长以及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主任递交的专利申请,其中对该发明或者发现进行说明。此人应当于其发现或者有理由相信该发明或者发现将在该生产或者利用中具有使用价值时起180日以内,提交涵盖该发明或者发现的报告。

第4款 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副部长以及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主任给予委员会的报告

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副部长以及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主任应当将本条生效之前或者之后提交的专利申请,其认为该申请披露了根据本条第3款要求报告的发明或者发现,通知委员会,并且向委员会提供有权使用该申请的机会。

第5款 机密信息;允许披露的情形

根据本条第3款提交的报告,根据本条第4款被允许适用的申请,委员会应当保密,并且,同样的相关信息未经发明人或者所有人的同意也不得披露,但是执行国会的法律规定所必需,或者委员会可能决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2182条 在委员会合同期间构思的发明;所有权;弃权;听证会

任何根据与委员会订立的,或者为了委员会利益的合同、转包合同或者协议(无论该合同、转包合同或者协议是否使用委员会的资金),或者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构思的发明或发现,并且在核武器中的特殊核材料或者原子能利用方面具有使用价值,该发明或者发现应当归属于委员会,并且属于委员会的财产,除非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并且与本条政策一致的情形下放弃其对该发明或者发现的请求权。在特殊核材料或者原子能利用方面具有使用价值的发明或者发现不得授予专利,除非申请人随申请,或者在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副部长以及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主任要求(但是,委员会建议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副部长以及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主任其权利已经被确定,相应地,无声明必要)后30天以内,提交宣誓声明,在其中阐述有关作出或者构思申请书中说明的发明或者发现的全部内容,以及该发明或者发现是否是在根据与委员会订立的,或者为了委员会利益的合同、转包合同或者协议(无论该合同、转包合同或者协议是否使用委员会的资金),或者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作出的或者构思的。一旦条件允许,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副部长以及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主任应当立即将申请及其副本送达给委员会。

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副部长以及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主任可以开始办理申请,向申请人发放专利证书,申请(如果发明或发现在其他方面是可获得专利的),除非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和陈述的副本后90天内,指示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副部长以及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主任将专利授予委员会,由委员会作为国家部门代表国家持有专利(如果发明或发现在其他方面是可获得专利的)。

如果委员会将该指示送达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副部长以及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主任,申请人的声明中主张,并且申请人仍然认为该发明后发现不是在根据与委员会订立的,或者为了委员会利益的合同、转包合同或者协议,或者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作出的或者构思的,该合同或者协议赋予委员会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在收到提交该指示的通知后30日以内,申请人可以请求到“专利上诉和干涉委员会”举行听证。“专利上诉和干涉委员会”有权听证,并且确定委员会是否有资格向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副部长以及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主任提交指示。“专利上诉和干涉委员会”应当遵循确定的干预案件的规则和程序,并且,申请人或者委员会都可以根据“专利上诉和干预委员会”的上诉程序,向“专利上诉和干预委员会”的最后决议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声明被发现有重大错误陈述,那么,委员会不反对授予申请人专利的通知不得视为构成放弃本条或者其他民事、刑事立法规定的权利,并且,根据本条的规定,委员会可以获得转移给其由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副部长以及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主任记录在案的专利权。如果申请人没有重大错误陈述,也没有隐瞒重要事实,委员会根据合同条款或者其他安排的权利决定(在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副部长以及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主任要求之前),应当具最终效力。

第2183条 非军事利用

第1款 公共利益声明

在给予专利所有人听证机会后,在以下情形下,该委员会可以宣布专利影响公共利益:

1.专利涵盖的发明或者发现在特殊核材料或者原子能的生产或者利用中起关键作用。

2.根据本条许可该发明或者发现,对于实行本章的政策或者目的十分重要。

第2款 委员会行动

只要专利根据本条第1款被宣告影响公共利益。

1.委员会在根据本章规定履行其权力的过程中,使用该专利涵盖的发明或者发现。

2.任何人都可以将委员会的非专有的专利许可应用于该专利涵盖的发明或者发现,如果委员会认为使用该专利涵盖的发明或者发现对于根据本章授权人进行的活动至关重要,委员会应当准许该专利许可。

第3款 专利申请

任何人:

1.根据本卷第2073条、第2092条、第2093条、第2111条、第2133条或者第2134条已经向委员会提出申请许可,或者根据本卷第2097条规定的执照或者租赁之申请。

2.委员会已经向其签发了许可证,执照或者租赁许可。

3.根据本卷第2092条或者第2111条委员会签发的授权申请人进行或拟进行此类活动。

4.其活动或者拟进行的活动,已经根据本卷第2051条获得许可。

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委员会提出专利许可,许可使用该专利涵盖的在核武器中的特殊核材料或者原子能利用方面具有使用价值的发明或者发现。每一份申请应当规定申请人计划对专利许可利用的性质和意图,申请人为了从专利所有人那里获得专利许可采取的步骤,以及申请人预计的授权活动的影响(包括未获得专利许可,以及获得专利许可)的说明。

第4款 听证

只要任何人根据本条第3款向委员会提出专利许可申请。

1.委员会应当在该申请提出后30天内,向专利所有人提供所有该申请中包含的信息,并且通知专利所有人,委员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2.在该申请提出后60天内,委员会应当在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听证。

3.如果申请人申请两份或者更多的专利许可,委员会可以根据其判断力指令将这些申请合并,如果这些专利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人所有,这些所有人可以组成听证的一方。

第5款 委员会裁定

如果在根据本条第4款举行的听证会后,委员会裁定:

1.专利涵盖的发明或者发现在特殊核材料或者原子能的生产或者利用中起关键作用。

2.使用该专利涵盖的发明或者发现对于根据本章授权人进行的活动至关重要。

3.该申请人计划将该专利许可应用于的活动对于促进本章的政策和意图至关重要。

4.该申请人不能按照一定的条件从专利所有人那里另外获得专利许可,并且委员会认为,对于该申请人对该专利进行的利用来说,这种条件是合理的。

委员会应当许可该申请人按照申请书中说明的意图,按照委员会认为公平的条件(总的来说,其公平性不得低于专利权人许可的其他人,或者委员会给予类似的许可人的同等利用条件)利用该专利涵盖的发明和发现。

第6款 专利授予的限制

除申请书中说明的意图外,委员会不得根据本条第5款授予任何专利许可。没有根据本条第3款提交申请书,没有按照本条第4款进行分别通知和听证,没有按本条第5款进行独立裁定,委员会不得将专利许可授予同一专利许可的申请人。

第7款 专利使用费

受委员会根据本条第2款或者第5款所作的宣告或者裁定影响的专利所有人,应当有权根据本条能够从许可使用发明或者发现的许可人那里获得专利使用费。该专利使用费可以由专利所有人和专利许可人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应当由委员会根据本卷第2187条第3款为每一专利许可确定。

第8款 有效期

本条规定适用于在1979年9月1日之前提交的专利申请。

第2184条 禁止令,损失衡量

任何法院都没有管辖权或者权力中止、阻止,或者以其他的方式禁止专利许可人,在根据本卷第2183条第2款或者第2183条第5款许可利用的范围内,使用该发明或者发现。如果,在对专利许可人的诉讼中,法院认定被告正在使用该专利,那么,损失的衡量应当根据本卷第2187条第3款确定的专利使用费,以及成本、利息和法庭可能确定的合理的律师费。如果专利使用费没有确定,法院诉讼程序应当中止,直至根据第2187条第3款确定了专利使用费。如果该专利许可人不能偿付该专利使用费,专利所有人可以向对该专利使用费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请求偿付专利使用费以及成本、利息和法院确定的合理律师费。

第2185条 在先技术

本分章涵盖的专利申请中,发明或者发现已经知道或者使用,应当对授予该发明或者发现专利构成障碍,即使此类在先的认识或者使用在美国原子能计划中被保密。

第2186条 委员会专利许可

委员会应当确定标准规范以授予专利许可使用根据本卷第2183条第1款宣布影响公共利益。该专利许可不得放弃本章其他条款中的任何权利。

第2187条 补偿、奖励和版税

第1款 专利补偿委员会

委员会应根据本条任命一个专利补偿委员会审议申请。专利补偿委员会成员可以获得参加会议的日子中的报酬,以及所有成员应当获得参与专利补偿委员会工作期间必要的出差和其他费用。专利补偿委员会成员可以不按照第18卷第281条、第283条或者第284条的规定工作,就这些条款禁止任何成员从直接涉及委员会或者与委员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特定事务中获得报酬除外。

第2款 资格

1.任何根据本卷第2188条、第2183条第2款、第2183条第5款许可的专利所有人,或者以下专利许可人,可以根据委员会确定的条例中规定的程序向委员会申请合理的专利使用费。

2.任何寻求获得本卷第2181条中规定的公平补偿的个人,应当按照委员会确定的条例中规定的程序向委员会提出申请。

3.任何作出在核武器特殊核材料或者原子能利用方面具有使用价值的发明或者发现,并且根据本章没有给予补偿或者专利使用费,并且遵守了本卷第2181条第3款规定的个人,可以向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给予奖励,委员会可以授予奖励。委员会在与总顾问委员会协商后,并且获得总统的批准后,还可以授予原子能开发、利用和研究特别贡献奖。

第3款 标准

1.在根据本卷第2183条第2款或者第2183条第5款确定合理的专利使用费时,委员会应当考虑:

(1)专利补偿委员会的建议。

(2)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可能抗辩的一般或者特别理由。

(3)如果有的话,该专利通过联邦资助研究开发的专利。

(4)该发明或发现的实用性、新颖性和重要性的程度,还可以考虑专利所有人开发该发明或者发现,或者获得该专利的成本。

2.在确定何种内容构成本卷第2181条规定的公平补偿时,或者确定本条第2款第3项中奖励的数量时,委员会应当考虑本款第1项规定的因素以及该发明或者发现的实际利用。该补偿可以由委员会分期偿付,也可以一次性偿付。

第4款 限制

本条中的任何申请应当自合理的专利使用费、公平补偿或者该申请要求的奖励之权利产生之日起6年内提出,否则,该申请将被拒绝。

第2188条 专利的垄断使用

只要有管辖权法院裁定,授予主要在核武器特殊核材料或者原子能利用方面使用的发明或者发现的专利的所有人,故意违反本卷第2135条第1款中指定的反托拉斯法的方式使用该专利,可以包含在法院的判决中,或者由其判断力,或者其他法律制裁,要求该所有人许可其他委员会证明必要的许可人使用。如果法院,根据其判断力,认为该许可人应当向专利所有人偿付合理的专利使用费,合理的专利使用费应当根据本卷第2187条的规定确定。

第2189条 联邦资助研究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不得影响委员会要求获得,联邦指定的授联邦资助研究或运作时作出或者构思的发明的专利权。

第2190条 在先专利申请的保留条款

任何已经被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根据本卷第18条第1款第1项、第1181条第1款第2项,或者第1181条第2款拒绝的专利申请,并且本卷第2181条或者第2185条允许的专利申请,在1954年8月30日之后1年以内可以恢复向专利和商标委员会提交申请,并且应当视为自其原始申请日开始一直处于未决状态。但是,此类恢复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无论如何不得成为对美国政府的请求权基础。

第13分章 委员会的一般权力

第2201条 委员会的一般义务

在执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力:

第1款 设立顾问委员会

成立顾问委员会,提供法规、政策、管理、研究和其他事项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委员会通过条例规定各委员会职权的范围、程序、限制。

第2款 调整材料使用和占有的标准

通过规则、规章或指令,确定的标准和指示管理委员会认为为了促进共同防卫和安全,保护公众的健康,减少对生命或者财产的损害必要的特殊核材料、原材料、副产物材料的拥有和使用;此外,委员会还应当制定条例或者指令,以必要及合理地促进国家共同防卫和安全,对设备或者装置、重要零部件,尤其是能够分离铀同位素或者浓缩铀同位素235的设备或者装置的零部件的控制、所有权或者占有进行管理。

第3款 研究和调查

如果委员会认为这有助于其行使本章规定的权力,或管理或者执行本章以及根据本章颁布的指令或者条例,进行有关的研究和调查、取得有关信息,召开有关会议或听证会。为此目的,委员会有权管理宣誓和主张,或者通过传票要求任何人在指定地点出席并且证明,或者出席出示证据,或两者兼顾。本章中传票中的证人,获得与联邦地方法院偿付给证人相同的报酬和交通费。

第4款 人员聘用

任命并且确定履行委员会的职责所必要的官员和雇员,并且确定其报酬。官员和雇员应当根据公务员法进行聘用,并且根据第5卷第51章和第53章第3分章确定其报酬,除此之外,如果委员会认为采取该行动减轻其职责所必要的话,人员的聘用和报酬确定可以不按照此类法律的规定。但是,任何职位应当受第5卷第51章和第53章第3分章(如果该规定适用于该职位的话)约束的官员或雇员(不包括其报酬由法律确定官员和雇员,以及《高级官员表》中最高级即第18级的科技人员),其报酬应当超过根据此类规定应偿付给同等难度或者责任岗位的报酬。委员会可以根据第5卷第51章和第53章第3分章采用该补偿率,直至该费率被许可给受此类规定约束的职位时。委员会可以对辞退任何员工的行政复议作出充分的规定。

第5款 材料、财产等的采购;商业租赁的谈判

随时根据必要采购材料、财产、设备和设施,设立或建造建筑物和设施,并修缮该建筑物和设施,并且根据必要根据本卷第2224条的规定建造、获取、提供或安排此类设施和服务(在项目地点没有此类设施和服务),以供委员会雇用的人员住房、医疗、安全、福利和娱乐。但是,在委员会所属社区中,委员会在调整条款的时候有权给予特权、租赁、许可(在初始给予特权、租赁、许可或者关于其的续展时,或者为了避免国家出售财产前的不公平或者不适当的困难),只要该条款对于责任人开展商业活动是公平合理的,不必进行广告,也不必进行竞争性投标,但是,除了价格以外,还应当考虑以下事项:

1.该社区的居民需要服务的质量和类型。

2.在社区或者周边地区的各特许申请人的经历。

3.特许申请人满足社区需要的能力。

4.该特许申请人已经作出的或者将会作出对社区一般福利和其他活动的贡献。

第6款 其他联邦部门利用

经有关机构同意,利用或雇用任何政府机构或任何州或地方政府的,或者自愿或者不要报酬的人员或者服务代表其履行职责。

第7款 不动产和个人财产的采购

作为政府部门代表国家,根据本卷第2224条的规定采购、购买、租赁并且持有不动产和个人财产,包括专利,并且根据本章的规定出售、出租、授予并且处置此类不动产和个人财产。

第8款 研究许可证申请

研究各份申请中的一项或多项本章要求获得许可的活动,将一项或者多项这样的活动合并到一份许可证中,并且允许申请人或许可人通过引用提交给了委员会的相关资料进行合并。

第9款 管理限制数据的条例

如必要,制定条例或指令。

1.保护根据本章授权进行活动的个人获得限制数据。

2.防止丢失或转移任何人根据本卷第2073条获得的特殊核材料,或者任何人在根据本章授权的活动中生产的特殊核材料,防止任何委员会认定(包括指定这些活动的条例或者指令)会危害共同防务和安全的特殊核材料使用或处理活动,只要所涉及的数量较大,委员会认为该数量已经对共同防务和安全具有重大的意义,该活动只能由其人品、组织关系和忠诚度已经根据委员会确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了调查,并且委员会认为由此人进行该活动不会危害共同防务和安全的人来执行。

3.管理根据按照本章规定授权的任何活动,包括管理有关开展该活动中用于设施设计、地点、操作的标准和限制,以保护健康,减少对生命或者财产的危险。

第10款 剩余材料的处置

不管《1949年联邦财产和行政服务法修正案》,该法第488条除外,以及其他法律规定,根据需要处理。

1.放射性材料。

2.其他财产,特别处置委员会认为符合国家安全利益的财产,但是,根据本条第13款的规定提供给许可人的财产,不得视为委员会根据本款处理的财产。

第11款 持有轻武器,无须逮捕令进行逮捕的权力

为了共同防卫和安全利益之必要,授权其成员、官员和雇员在履行公务的时候携带武器。委员会还可以授权其承包商或者转包商的雇员(在任何层次)参与保护联邦管辖范围内的,位于联邦所有的设施或者联邦承包设施的财产或者运入或运出该设施的财产,为了共同防卫和安全利益之必要,在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持有轻武器。根据本款授权持有轻武器的人员,可以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或者与职责有关的活动中,无须逮捕令逮捕,只要他有理由相信被逮捕的人已经犯下重罪或者正在犯重罪。根据本款有权持有轻武器的承包商或者转包商的雇员执行此类逮捕行动,只有被逮捕的人正在犯罪现场或者从犯罪地直接逃跑。本条授权执行逮捕的个人只能在执行规定的过程中才能行使该权力:

1.关于能源部、核管理委员会或能源部、核管理委员会承包商保管的联邦财产的法律,或

2.本章任何规定,可以对违反者进行罚款或者监禁,或者并罚。本款赋予的逮捕权是其他法律赋予的逮捕权的补充。经司法部部长的批准,能源部部长可以发布执行本款的指南。

第12款 已废止

第13款 生产协议

与根据本卷第2133条、第2134条、第2073条第1款第4项或者第2093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许可人订立合同,合同期限由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

1.在委员会所有的设施进行核原材料、副产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或者该许可人所有的或者供其在许可的活动中利用或者生产的特殊核材料加工、制造、分离、提炼。

2.向许可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一定数量的根据本章未被界定为特殊核材料的核原材料、副产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使其能够进行许可的活动。但是,许可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取消该协议,只要其偿付许可人与委员会协商一致的合理的取消费用后。而且,委员会应当确定许可人应当根据本款向委员会提供的材料或者服务偿付的价格,该价格应当是非歧视的,并且能够给政府的材料和服务带来合理的补偿,同时也不会损害独立于委员会的供应来源的发展。

第14款 职能授权

将本章的指定职能委托给委员会主席或者其他官员,但本卷第2071条、第2077条第2款、第2091条、第2138条、第2153条、第2165条第2款(关于委员会可以为了国家利益向何种人披露限制数据),本卷第2165条第6款和本条第1款规定的职能除外。

第15款 报告

为了实现本章之目的,包括本卷第2135条目的之必要,通过规则、规章或指令,要求报告,并且保留对本卷第2051条规定类型的活动和研究,以及根据本卷第2073条、第2093条、第2111条、第2133条和第2134条授予的许可证从事的活动的记录以备检查。

第16款 规则和条例

根据实现本章意图之必要,制定、颁布、发布、废除并且修改有关规则和条例。

第17款 道路通行权

委员会有权,根据其认为明智的条款和条件,给予任何州、州下级行政部门、市政当局、或者美国任何州、属地、领地的个人、合伙、公司通过在委员会管辖范围内和控制下的已获得土地,永久被收回或者保留给委员会使用的公共土地的权利,包括:

1.铁轨。

2.石油管道线路。

3.变电站输电线路,电话线,电报线,以及煤气、供水、污水管、油管、线路泵站。

4.运河。

5.沟渠。

6.水道。

7.隧道。

8.与类和野生动物计划,鱼业孵化站等其他鱼文化的改善有关的水坝和水库。

9.公路和街道。

10.为了其他委员会认为明智的目的,只有委员会认定不会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此种权利才能被准予。并且,这种道路使用权不包括任何的超过合理授权目的之所需的土地。并且,如果没有遵守授权条件和条款,或者连续两年不利用,或者放弃该权利的,委员会可以取消并且收回该道路使用权的全部或者任何部分。根据本条授予公共土地道路通行权的文件副本应当提交给内务部部长。

第18款 公用事业商品或者相关服务的销售

根据委员会可能制定的条例和期限以及价格,委员会可以向委员会所属的社区或者紧邻的社区出售或者合同出售下列公用事业商品或者相关服务给买方,如果此类商品或者服务在买方当地无法获得,并且该销售符合国家防卫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1.电力。

2.蒸气。

3.压缩空气。

4.水。

5.污水和垃圾处理。

6.自然,制造,或混合气体。

7.冰。

8.机械冷藏。

9.电话服务。

根据本款销售收入应记入现有的经费供应,用于公用事业和服务。为了满足当地需求,委员会可以在委员会所属社区或者紧邻的社区的范围内将销售体系稍作扩展和延伸。

根据本款公用事业商品或者相关服务通过该社区来进行提供。

第19款 权力接替

建立权力接替计划,该计划将确保在敌人活动导致国家灾难的情形下委员会运作的连续性。尽管本章的其他法律有规定,在灾难情形下根据本款建立的接替计划继承领导权的人,应当被授予所有委员会的权力。只有在灾难情形下,3个或者更多委员会委员无法出席并且行使指导权,该权利接替和权力授予才能生效。并且,灾难期间包括对美国的攻击前,以及攻击后重新确立正常的社会秩序所必要的期间。

第20款 合同

根据合作协议,签订合同,在委员会所有的设施进行核原材料、副产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或者特殊核材料加工、制造、分离、提炼,虽然根据本卷第2133条或者第2134条许可的人能够获得同等的服务。根据该合同此类服务的价格不得低于目前的委员会根据本条第18项收取的价格。

第21款 附加合同;指导原则;拨款

1.订立反应堆服务或者反应堆运作相关的或者需要的服务的购买或者采购合同,其期限由委员会视必要确定,但是自合同执行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2.

(1)订立供应、设备、材料或者委员会需要的服务的购买或者采购合同,其期限由委员会视必要确定,只要委员会认为:

(Ⅰ)从商业来源购买或者采购,对于政府来说是有利的。

(Ⅱ)该供应、设备、材料或者服务的提供将要求卖方或者供应方建设或者采购特殊设施。

(Ⅲ)委员会的分期付款构成合同履行要素的适当部分,包括材料成本。

(Ⅳ)对于不根据本款权力执行能够的类似合同来说,该期限的合同更有利于政府。如此订立的合同的期限自供应、设备、材料或者服务首次交付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或者自自合同执行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根据选择权的续展期不包括在内。

(2)在订立该合同时,委员会应当以下列原则为指导:

(Ⅰ)投入合同履行的特殊设施的总成本与向委员会收取的费用之间的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交付期间和该特殊设施的预期使用寿命之间的比例。

(Ⅱ)获得在合理期限内续签合同的价格不包括已经被分摊的特殊设施的费用。

(Ⅲ)委员会保留在适当的情形下获得特殊设施的所有权的权利。

3.在根据本款订立的合同中包含限定从基金中拨款的条款,以评估年度交付、服务和各方认可的特殊设施到期未付款额,可记于合同的履行。在终止的时候可用的经费或者委员会可用于运营费用的资金,应当可以用来偿付该笔终止合同可能产生的费用。本款中的“特殊设施”是指生产或者提供这些供应、设备、材料或者服务所必要的,并且卖方或者供应方为了履行合同无法获得的土地、可贬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或者附属物。

第22款 支持联邦浓缩公司

提供服务支持联邦浓缩公司,但是,能源部部长应当每年从联邦浓缩公司收款和其他费用,确保收回能源部在1992年10月24日之后执行该服务发生的成本(不包括在能源部气体扩散厂原始投资的贬值和本卷第2297c-2条第4款的成本)。

第23款 核电反应堆许可费用

向其他申请或许可根据本卷第2133条或者第2134条第2款指定生产电力或者热能利用设施,或者经营受本卷第2297f条或者第2297f-1条管理或者认证的设施的政府部门,规定并收取根据第31卷第9701条或者其他法律规定要求这种许可证的申请人或者证书的持有人支付的费用或者价格。

第24款 保证、担保或者其他财务安排的标准和规范,包括履约保证

根据委员会的意愿,在公共通知后,根据本卷第2231条的要求,通过规则、条例或者指令确定标准和规范,委员会认为这些标准和规范对于确保以下事项是必要的或者适当的:

1.在本卷第2014条第5款第2项界定的副产物许可证终止之前,许可人将提供足够的担保、保证或者其他财务安排(由委员会确定),以完成委员会确定净化、停产和回收用于与副产物相关的场地、建筑物和设备的要求,并且

2.

(1)在1978年11月8日签发或者更新许可证的情形下,在许可证终止后该场地、建筑物和设备长期维护和监测需要将被减少,并且在最大可行程度上消除。

(2)对于每种材料的许可证(不论是在1978年11月8日有效的,或者其后授予或者续展的),如果委员会认定任何此类长期维护和监测是必要的,在本卷第2014条第5款第2项界定的副产物许可证终止之前,许可人将作出保证、担保或者其他财务安排,已确保该长期维护和监测。

此类委员会根据本款发布标准和指示应考虑到(由委员会决定)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其他联邦机构或国家机构和/或其他地方行政机关要求净化、停产、回收和长期维护和监测的保证、担保或其他财务安排。如果委员会认为这种保证或安排不足以执行本款第1项和第2项,不得要求委员会接受该保证或者安排。

第2202条 合同

只要总统认为该行动对于共同防卫和安全十分重要的话,可以提前豁免委员会在特定事项中采取的特定行为遵守与合同有关的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2203条 咨询专门委员会

根据本卷第2036条设立的一般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和根据本卷第2201条第1款设立的顾问委员会成员可以不按照第18卷第281条、第283条或者第284条的规定,但是,此类条款禁止任何这种成员因为直接涉及委员会或者与委员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特定事项从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以外的来源获得报酬的规定除外。

第2204条 电力利用合同;订约权;撤销;报告能源专门委员会

在委员会的橡树岭、帕迪尤卡和朴次矛斯基地的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委员会有权订立新的提供电力供应服务的合同,或者修改或确认已有合同,其期限不得超过25年,在此过程中委员会可以不遵守第1341条、第1342条、第1349~1351条和第31卷第15章第2分章中的规定,此类合同,应当允许委员会按照合同约定偿付一定的撤销费用而终止合同,并且,当前或者今后应当给予委员会拨款用于偿付撤销费用。任何撤销费用应考虑委员会或者其他联邦政府机构在取消合同之后和原始合同有效期间,向其他供货商购买电力服务的价格。如果此类电力服务是通过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向委员会提供的,本条中委员会订立新的提供电力供应服务的合同,或者修改或确认已有合同的权力,包括向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提供电力服务的人订立合同的权力。今后,委员会根据本款订立的合同,应当提交给能源专门委员会,国会在会期间30天后(计算该30天的时候,应当排除因为3天以上的休假两院都不开会的天数),委员会订立的合同才能生效。但是,在收到草拟合同后,委员会可以通过书面决议的形式,放弃该30天条件的部分或者全部。

第2204a条 裂变产品合同

第1款 订立合同的权力

为了从委员会反应堆获得裂变产品,委员会有权签订合同,其期限由委员会根据必要确定,可以或不用偿付商业应用的费用,并且可以不遵守第1341条、第1342条、第1349~1351条和第31卷第15章第2分章中的规定。

第2款 合同取消

委员会根据本条订立的任何合同,可以被委员会终止,只要委员会按照合同规定偿付一定的取消费用,并且,现在或者将来都应当为委员会提供拨款,用于偿付合同规定的终止导致的费用。

第3款 提交给能源委员会

在委员会根据本条的权力订立协议或者对其进行修改之前,委员会计划执行的协议或者对其修改的依据(以及必要的理由和说明性资料)应当提交给能源专业委员会(按照本卷第2014条的定义),其期限为国会会期中的45天,在计算该45天的期限的时候,应当排除由于3天以上休会的两院都不在会期的日子。但是,在收到拟订的协议或者对其的修改的依据后,委员会可以通过书面决议的形式,放弃该45天条件的部分或者全部。

第2205条 合同执行

第1款

在执行本章目的时,委员会不得利用“成本加成本百分比”系统合同。

第2款

根据本章规定订立的合同,以及根据《1946年原子能法修正案》规定订立的合同,在1954年8月30日之后,不得进行修改或者修正,规定委员会代表履行该合同的承包商直接偿付或者直接退还利润联邦收入税。

第2205a条 已废止

第2206条 总审计长审计

只有合同中包括条款,规定美国总审计长或者他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最后付款后3年期限届满前,有权使用,并且有权检查任何直接相关的账簿、文件、证件、履行该合同或者参与该合同的交易的承包商或其转包商的记录,根据本章之目的划拨的资金才能用于偿付与委员会签订的合同的款项,该合同无须公告,但是,与外国政府或者其中的部门签订的合同以及与外国生产签订的合同除外。只有合同中包括条款,规定美国总审计长或者他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最后付款后3年期限届满前,有权使用,并且有权检杏任何直接相关的账簿、文件、证件、履行该合同或者参与该合同的交易的承包商或其转包商的记录,根据本章之目的划拨的资金才能用于偿付与委员会签订的合同的款项,该合同无须公告,但是,与外国政府或者其中的部门签订的合同以及与外国生产签订的合同除外。但是,如果合同包括妨碍总审计长审计根据该合同的交易的条款,这样划拨的资金不得用于该合同的支付。而且,本条的任何内容不得妨碍承包商或其转包商先前根据委员会和总审计局之间达成的记录处置时间表对数据进行的处置。

第2207条 索赔要求解决;向国会报告

如果在导致索赔产生的事件或者事故后1年内,有关当事人向委员会书面提出索赔要求,委员会代表美国有权研究、调查、调整、确定、解决并且偿付,因委员会所承担的涉及爆炸装置的爆炸的计划中产生的爆炸或者辐射导致的人身伤害、死亡,或者不动产或者个人财产损害,而向美国要求5000美元或者以下的索赔金。但是,人身伤害、死亡,或者不动产或者个人财产损害不得完全或者部分是由要求人、其代理人或者雇员的疏忽或者违法行为导致的。根据本条规定的解决方案应当是终局性的,尽管其他合同法有规定。如果委员会认为,某一超过5000美元的索赔要求是实质性的,应当包括在本条的范围内,委员会可以将其中的事实和情形报告国会,供其研究。

第2208条 代替征税的付款

为了给予委员会执行活动所在地的,并且委员会在那里获得了先前应被征税的财产的州或者地方以财务帮助,委员会有权向州和地区政府偿付一笔费用,以代替征税。付款的数额、时间、条件由委员会根据适当性决定,但是委员会应当遵守付款不超过在该财产被获得的情形下本应征收的税收的这一政策,但是,由于委员会的活动,使得州或者地方政府承担了特殊负担的除外。在任何这样的情形下,由于这些活动让州或者地方政府获得的利益,也应当成为决定付款数额的时候进行考虑的因素。

第2209条 补贴

委员会的资金不得用于本卷第2133条或者2134条许可的设施的建设或者经营,但是根据本卷第2051条订立的合同或者其他协议除外。

第2210条 损害赔偿和责任限制

第1款 对于许可人的财政保护的要求

基于本卷第2012条第9款所引用的公共目的的规定,所有根据本卷第2133条或第2134条颁发的许可证和根据本卷第2235条所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应当,根据本卷第2073条、第2093条或第2111条颁发的许可证可要求许可人提供和维持基于本条第2款规定核管理委员(在本条中称为委员会)履行其许可权和管理权所要求的财政保护的类型和金额,以满足公共责任的赔偿请求,并以之作为获得许可的条件之一。只要要求提供财政保护,作为取得许可的进一步要求,许可人应当根据本条第3款的要求履行和维持损害赔偿协议。作为颁发许可证的进一步要求,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放弃联邦或州法律赋予其公共责任的豁免。

第2款 许可人提供的财政保护的金额和类型

1.要求的基本财政保护金额应当为可利用的私人责任保险额,但委员会可以根据书面规定的标准(它可以不断地进行修改),并参照以下的因素来确定一个更少的金额:

(1)私人保险的成本和期限。

(2)所许可活动的类型、规模和地点以及与风险相关的其他因素。

(3)所许可活动的性质和目的:但对于用来进行大规模发电的设施,且额定的发电能力为100000千瓦时或以上,要求的基本财政保护金额应当为付出具有合理成本,并且根据合理的条件能够从私人来源那里获得最大数额(不包括本款规定的产业追溯性定额计划所规定的私人责任保险的金额)。上述基本财务保护可以包括私人保险、私人合同损害赔偿、自我保险、其他财务责任证据,或上述措施的组合,并应当符合委员会根据规章、条例或指令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委员会应当要求需要具备并且维持等于从私人来源那里能够获得的责任保险的最大额的基本财务保护的许可人,除了这种基本的财务保护外,还应当维持产业追溯性额定计划中可用的私人责任保险,提供延迟保费的全部的主要部分,直到核事故的公共责任超过了或可能超过涉及核事故的许可人提供的财务保护水平。上述的保险是上述设施的许可人都可以得到,并且都需要提供的保险,而不考虑他们采用的取得其他类型和金额的主要财务保障的方式。而且,根据上述的计划,许可人在核事故发生以后所应当承担的标准延迟保险金的最大额不应当超过63000000美元(根据本条第20款的规定应按照通货膨胀率加以调整),但是对于上述许可人需要维持主要财务保护最大额的每一项设备而言,在1年内承担的金额不得超过10000000美元;而且许可人在核事故发生以后所应当偿付的金额不应当超过许可人的在由核事故所引起的公共责任总额和总成本中按比例所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款并未规定的本条第19款第1项第4段所规定的法律成本除外)。本章规定延期保险金所应适用的任何州保险金税应当由许可人承担,并且不应当包括在委员会所建立的追溯性保费中。

2.

(1)根据个案的情况,委员会可以评估年度延期保险金数额,如果其低于根据第1项所评估的标准年度延期保险金的话:

(Ⅰ)一年中发生一起以上的核事故的设施。

(Ⅱ)被许可经营多于一项设施的被许可人,如果委员会认定根据第1项的所评估的标准年度延期保险金数额的财务影响将导致上述被许可人或上述许可人的地方纳税人陷入不适当的困境。

(2)如果委员会根据本项第(1)小节的规定评定了更低的年度延期保险金,委员会应当要求在合理的期间内,偿付根据第1项评估的标准年度延期保险金与上述较低的年度延期保险金之间的差额,以及基于由财政部部长根据在第1项规定的标准年度延期保险金评估届满之前的1个月中已发行可交易的,且期限具有可比性的美国债券的当前平均市场收益所确定的利率所应偿付的利息。

3.为了保证在合理期间内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延期保险金的评估,委员会应当规定必要的要求,并且可以提供再保险,或者在上述保险金可能无法从私人产业和保险中得到时,应当保证上述保险金的偿付。委员会与许可人或损害赔偿偿付人所签订保证偿付延期保险金的协议,可以包括委员会认为为了实现本条之目的和保证委员会可以为其在上述许可人或损害赔偿偿付人未能履行与本条规定的财政保护相关的义务时,所应偿付的费用获得偿付而所需适当条款,包括在被许可的设施与其获得的收益,或上述许可人的其他财产或收益上建立无期限限制的留置权,以确保取得上述的偿付额,并同意在获得偿付后自动撤销留置权。

4.

(1)如果由于对于许可人按照第1项或第2项的规定在一年内所需提供的延期保险金数额的限制,而导致可用于支付某年中有效的赔偿请求的资金不足,或委员会需要根据第3项的规定作出再保险或提供保证性偿付,为了事先取得所需的资金,委员会应当

(Ⅰ)要求国会拨付充足的资金以满足进行上述偿付的需要。

(Ⅱ)在拨款法案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委员会和财政部商定的形式和面值,根据商定的条款和条件,注明商定的到期日,向财政部部长转移债务。

(2)除为了进行第3项规定的再保险或保证性偿付所拨付的资金以外,应当从标准延期资本金评估中将任何根据第1小节第1部分所拨付的资金偿还美国财政部的普通资金,并偿付基于由财政部部长根据该小节规定的标准年度延期保险金评估届满前的一个月中已发行可交易的,且期限具有可比性的美国债券的当前平均市场收益所确定的利率所应偿付的利息。

(3)除为了进行第3项规定的再保险或保证性偿付所拨付的资金以外,应当由委员会将标准延期保险金评估所确定的可用资金用来偿付根据本项第(1)小节条款(Ⅱ)所发行的债券。上述债券应当按照由财政部部长根据该项规定发行的债券届满前的1个月中已发行可交易的,且期限具有可比性的美国债券的当前平均市场收益所确定的利率来偿付利息。财政部部长应当收购发行的债券,为此,作为一种公债交易,财政部部长可以使用从销售根据第31卷第31章所发行的证券中所取得的收益,根据第31章发行证券的目的也随之扩张,将所有购买上述债券的行为均包括在内。财政部部长可以随时出售由财政部部长根据本项规定所取得的任何债券。财政部部长根据本项的规定所进行的偿付,购买和出售行为应当视为美国的公债交易。

第3款 核管理委员会的许可损害赔偿

委员会对于从1954年8月30日至2002年8月1日期间所颁发,财政保护低于560000000美元的许可证,应当同意对许可人和其他需赔偿的人进行赔偿,并且确保其不用承担由核事故所引起的,超出需要许可人提供的财政保护金额的公共赔偿责任。在一核事故中,给予所有需赔偿人所偿付的赔偿金总额不得超过500000000美元,不包括调查费用,和解与赔偿金的抗辩诉讼;但是损害赔偿额应当根据所需的财政保护金额加以抵消,金额应超过60000000美元。上述损害赔偿合同应当包括由许可活动引起或与之相关的公共责任。对于施工许可证于1954年8月30日至2002年8月1日期间颁发的生产或利用设施,本款的要求应当适用于于2002年8月1日颁发的上述设施的许可证。

第4款 能源部对于承包商的损害赔偿

1.

(1)除能源部部长(在本条中引作“部长”)的其他既有权力之外,截止至2002年8月1日,部长应当同根据与能源部签订的关于共同进行具有承担公共责任风险活动的人员根据本条的规定签订损害赔偿协议。而且上述人员未得到本条第2款的规定的财政保护,或未达成本条第3款或第11款规定的损害赔偿协议的合同。

(2)

(Ⅰ)

(ⅰ)从1988年8月20日之后60日起,第1项规定的损害赔偿协议应当作为承担由该项规定的活动所引起的公共责任的唯一手段,包括根据于1987年8月1日到1988年8月20日签订的包括有公法85-804规定的损害赔偿条款的合同所进行的活动。

(ⅱ)部长可以根据本项第(1)小节签订的损害赔偿协议中加入有关放弃涉及本条第14款第1项授权的慈善或政府豁免权的问题或抗辩的条款。根据该项的规定所加入的上述条款,应当适用于由第1小节规定的损害赔偿协议所规定的核废料活动所引起的核事故。

(Ⅱ)由根据本项第(1)小节规定的损害赔偿协议所规定的核废料活动引起并且由根据本卷第10222条建立的核废料基金所资助的公共责任,应当从核废料基金中获得不超过本条第2款规定的许可所需的最大财政保护额的赔偿。

2.在根据第1项的规定所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中,部长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和维持部长认为类型和金额都合适的金融保险,以备赔偿由合同活动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活动所引发的公共责任,并且应当向应受损害的人员提供高于财政保护的损害赔偿额,向所有核事故中受损害的人员承担全部的公共责任,包括由部长批准的法律成本。

3.

(1)尽管有第2项的规定,如果本条第2款规定的许可所需的最大财政保护额可以由委员会予以增加,损害赔偿额以及承包商所需提供的财政保护应当始终等于或大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许可所需的最大财政保护额。

(2)承包商根据本款所提供的损害赔偿额不得在许可所需的最大财政保护额减少时予以减少。

(3)其中规定能源部(或其前身部门)需要对个人进行赔偿的损害赔偿协议,应当自1988年8月20日起视为已进行修改,以反映承包商需要承担的公共责任损害赔偿额以及在1988年8月20日本款要求承包商提供的可适用的财政保护。

4.第2项规定的财政保护和第1项所规定的赔偿,应当作为按照本条规定针对委员会在本卷第5842条中所许可的能源部演示反应堆进行保护和相关损害赔偿的唯一手段。

5.如果核事故发生在美国境外,则由部长根据本款的规定所提供的损害赔偿金不得超过100000000美元。

6.本款的规定可以适用于一次性缴清式和成本型合同,以及由部长全部或部分资助的合同和项目。

7.损害赔偿协议已经根据第1项第(1)小节的规定履行完毕的承包商,以及进行与核爆炸装置的地下引爆有关活动的承包商应当在本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内承担由于上述引爆活动所引起的损害和损失,所应承担的方式和范围与个人作为委托人时的情况一致,而且联邦、州或市属的承包商或根据本条的规定将进行的联邦,州或市属的工程所享有的豁免权或抗辩理由应当有效地排除上述责任。

第5款 公共责任总额的限制

1.在对人员进行损害赔偿的单个核事故中,公共责任总额包括本条第15款第1项第(4)小节授权征收的司法成本在内,不得超过。

(1)对于用来进行大规模发电,并且额定发电量为100000千瓦时或以上的设备,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上述设备所需的最大财政保护额(外加根据本条第15款第1项第5小节的规定所评估的额外费用)。

(2)对于与部长根据本条第4款签订损害赔偿协议的承包商,本条第2款所要求的最大财政保护额或根据本条第4款第3项的规定可能需要的损害赔偿和财政保护,以高者为准。

(3)对于委员会所许可的许可人根据本条的规定维持的财政保护。

(Ⅰ)500000000美元以及许可人所需偿付的财政保护。

(Ⅱ)如果许可人所需偿付的财政保护超过60000000美元,560000000美元或许可人所需偿付的财政保护,以高者为准。

2.如果发生涉及超过第1项规定的公共责任总额的核事故,国会根据本条第9款规定的程序彻底审查特定的事故,采取一切有必要采取的措施(包括批准适当的补偿计划和拨款计划)以针对由上述规模的灾难性事件引起的公共责任诉求向公众提供全额和及时的补偿。

3.不得将第1项的规定视为排除国会实施税收政策,该政策适用于委员会需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维持财政保护的许可人,以资助根据第2项所采取的措施。

4.对于在美国境外发生的,并且适用于根据本条第4款的规定签订损害赔偿协议的核事故,其公共责任总额不得超过100000000美元,外加承包商所需偿付的财政保护总额。

第6款 由核管理委员会所征收的费用

在适当的情况下,委员会和部长有权向根据本条的规定履行损害赔偿协议的人员征收费用。根据本卷第2133条,该费用应当为每年每千瓦时热能生产量30美元;前提是委员会或部长在适当的情况下,有权按照高于60000000美元的财政保护的增长额的适当比例减少上述设施的费用。对于根据本卷第2134条取得许可的设施,以及根据本卷第2235条取得的施工许可证,委员会有权减少上述的费用。委员会应当制定书面的标准,以确定根据本卷第2134条所许可的设施需缴纳的费用,同时参照以下的因素:

1.所涉及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地点,以及与风险有关的其他因素。

2.设施的性质和目的。对于其他的许可,委员会应当征收其认为有必要征收的象征性费用。根据本款规定所征收的费用不得少于每年100美元。

第7款 利用私人保险人的服务

在执行本条的规定时,委员会或部长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当最大限度地利用私人保险机构提供的设施和服务,并且委员会和部长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为上述服务偿付合理的费用。根据本款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在委员会和部长表明进行广告宣传是不切合实际的,可以提前进行偿付的前提下,可以不受第41卷第5条规定的限制。

第8款 损害赔偿协议的条款

损害赔偿协议可以包括委员会和部长认为实现本条之目的所需的恰当的条款。上述协议应当规定,一旦委员会或部长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当决定美国很可能需要根据本条的规定进行损害赔偿,委员会或部长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当与得到赔偿的人员进行合作,并且可以批准根据损害赔偿协议所提出的赔偿请求,司法部部长可以代表得到损害赔偿的人员进行上述行为,对上述诉讼进行和解或抗辩。委员会或部长应当有权代表联邦政府公正而合理并且兼顾本章的宗旨的和解或批准上述权利请求的结算。上述结算不应当包括与由得到赔偿的人员引起的相关的费用。

第9款 赔偿方案

1.在发生可能造成超过本条第5款第1项第(1)小节、第(2)或第(3)小节规定的可适用的公共责任总额的损害的核事故时,部长或委员会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当:

(1)对损失的原因和范围进行调查;

(2)迅速向国会,向受影响地区的代表,向受影响地区的参议员,向公众(可能对美国的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信息除外)所涉及的当事人和法院提交说明上述调查结果的报告。

2.在法院根据本条第15款作出一项核事故的公共责任可以超过本条第5款第1项第(1)、第(2)、第(3)小节规定的公共责任总额的裁定后90天内,总统应当向国会提交:

(1)对于由核事故所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价值总额,及其超过本条第5款第1项规定公共责任总额的价值的评估。

(2)建议利用其他渠道的资金来偿付超出本条第5款第1项第(1)小节、第(2)或第(3)小节规定可以适用的公共责任总额的部分,该建议应当涉及一系列可能的资金来源(包括经济部门所可能采取的税收政策,或上述税收措施可以适用的其他部门)。

(3)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赔偿方案单独或共同的向所有合法的赔偿请求提供及时和全额的赔付,并就所提供的救济措施提出建议,包括为偿付可能将于以后才能发现的潜在损害的赔偿请求保留足够的资金。

(4)需要履行上述赔偿计划的其他立法权。

3.

(1)根据第2项的规定提交给国会的赔偿计划应当包括识别码,并于同一天提交给国会和已经召开的参众两院。

(2)第4项至第6项的规定应当适用于参议院审议根据第2项的规定提交给参议院的赔偿计划。

4.在提交日之后,国会在上述计划提交与参议院后第一个连续60个历日的会议期结束之前,不得根据本条第5款第2项的规定批准上述赔偿计划,参议院通过本款第6项规定的决议。

5.为本款第4项之目的。

(1)只有国会休会才能导致连续期间的中断。

(2)参众两院由于超过3天的休会期而闭会的期间不应当计入60个历日之中。

6.

(1)本项的制定是:

(Ⅰ)参议院行使规章制定权的表现,并作为参议院制定的规章的一部分,但只适用于参议院在通过第2小节规定的决议所遵循的程序原则,一旦其与其他的规则产生冲突以上述规定为准。

(Ⅱ)充分确认参议院的宪法权益随时修改规章,并以相同的方式和范围对参议院其他的规章进行修改。

(2)为本项之目的,“决议”指在批准赔偿计划以后,国会作出的共同决议。问题的解决条款如下:“×××赞成为解决×××问题而提交至国会的赔偿计划。”第一个空白处应当填写作出的议院的名称,另一个空白处也应当适当地填写。但是,这里所指的决议不包含指明多个赔偿计划的决议。

(3)关于赔偿的决议一旦形成应当立即由参议院的主席提交给委员会(关于同一个赔偿计划的所有决议应当提交给相同的委员会)。

(4)

(Ⅰ)如果接受所提交的赔偿计划的参议院委员会,在提交后的20个历日内未作出报告,应当采取措施,或者终止委员会对上述决议的深入审查,或者终止对已提交给委员会的上述赔偿计划进行深入的审查。

(Ⅱ)只能由支持决议的人员提出的上述终止动议,应当具有优先的效力(除非上述动议是在委员会已经就相同的赔偿计划作出了报告之后才提出的),关于上述动议的辩论应当限制在1个小时以内,并应当平均分配给决议的支持方和反对方。对于动议的修改不应当凭指令进行,而且它不应当对于支持或反对动议的投票结果进行重新审查。

(Ⅲ)不管终止动议是得到了支持还是被否决,均不得重新审议动议,也不能就关于同一个赔偿计划的其他决议委员会提出其他终止动议。

(5)

(Ⅰ)委员会一旦作出报告,或终止对决议进行深入的审议,其应当在之后的时间内(即使之前具有同样作用的动议已经遭到否决)继续审查决议。动议应当具有优先权。对于动议的修改不应当凭指令进行,而且它不应当对于支持或反对动议的投票结果进行重新审查。

(Ⅱ)关于根据第1条的规定提交的决议的辩论应当不超过10小时,并应当平均分配给决议的支持方和反对方。对于动议的修改不应当凭指令进行,而且它不应当对于支持或反对动议的投票结果进行重新审查。

(6)

(Ⅰ)应当在不进行辩论的情况下作出推迟终止委员会的审查的动议,或对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决议或动议。

(Ⅱ)对于主席作出的关于将参议院的规则适用于有关决议的程序的决定提出的上诉,应当在不进行辩论的情况下作出相关的决定。

第10款 拨款前的合同

在执行本条的规定时,委员会或部长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在拨款之前签订合同,规定不受第1341条、第1342条、第1349条、第1350条和第1351条以及第31卷第15章第2分章的规定限制的责任。

第11款 免除非营利性教育机构要求的财政保护

对于根据本卷第2073条、第2093条、第2111条、第2134条第1款或第2134条第3款的规定,向从事教育活动并被委员会认定为非营利性机构的人员所颁发的许可证,委员会应当免于对上述许可证适用本条第1款规定的财政保护的要求。对于从1954年8月30日至2002年8月1日之间所颁发的,委员会免于适用上述要求的许可证:

1.委员会应当同意对受损失人员进行赔偿,并使其不承担由核事故所引起的超过250000美元的公共责任。在一起核事故中,所有受损害人员所得到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500000000美元,包括由委员会批准的许可人的法律费用。

2.上述损害赔偿合同应当包括由被许可活动引起,或与其有关的公共责任;应当包括对于受损害人员的财产所造成的损害,但不包括位于核事故发生地,或涉及核事故发生地所进行的活动的财产。

3.与作为政府部门并享有公共责任豁免权的被许可人签订的上述损害赔偿合同,也应当规定委员会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对被许可人的活动承担偿付责任。所承担的偿付责任的方式和范围应当与该被许可人不是政府部门委员会将对其提出的要求相同。

任何许可人可以放弃其根据本款的规定所享有的豁免权。关于从1954年8月30日至2002年8月1日之间所颁发的关于生产或利用设施的施工许可证,本款的要求应当适用于自2002年8月1日之后取得许可证的上述设施。

第12款 灾难性核事故总统委员会

1.不晚于1988年8月20日后90天,总统应当根据《联邦顾问委员会法》设立一个委员会(在本款中称为“研究委员会”),研究超过本条第5款第1项中的公共责任合计总额的完全赔偿灾难性核事故受害人。

2.

(1)该研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7人不多于11人,他们

(Ⅰ)应当由总统任命。

(Ⅱ)应当是广泛观点和利益的代表。

(2)研究委员会的成员的任命应当确保来自同一政党的成员不会达到多数。

(3)每一研究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任职至研究委员会终止,但是可以因工作无效率、玩忽职守或者渎职行为而被总统免职。

(4)研究委员会空缺的填补,应当以原始任命同样的方式进行。

(5)总统应当指定研究委员会中的1名成员为主席,服从于总统的意志工作。

3.研究委员会应当对超过本条第5款第1项中的公共责任合计总额的完全赔偿灾难性核事故受害人的适当方式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且应当向国会递交最终报告,报告中阐述:

(1)为了公平、及时并且有效地决定并且偿付所有有效的损害赔偿请求,建议对责任或者民事程序的法律和规则进行调整,包括通过行政部门代替司法系统裁定公共责任的明智性。

(2)当特定时间阶段的判决超过可用的资金的数量时,建议制定听证、决定和赔款偿付之间的优先顺序的所必要的标准或者程序。

(3)建议制定特殊标准或者程序已决定并且偿付必要的核事件导致的潜在伤害赔偿。

4.

(1)研究委员会的主席可以根据可适用的《联邦顾问委员会法》和第5卷确定负责研究委员会职责所必要的人员的报酬。

(2)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且经研究委员会的主席请求,总务署署长应当有偿向研究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管理服务、设施和支持。

(3)司法部部长、健康和公共事业部部长以及联邦紧急事件管理局局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可用资金状况,应当向研究委员会提供有效地履行研究委员会职能所必要的设施、支持、资金和服务,包括工作人员。

(4)研究委员会可以请求任何行政部门提供其认为执行其职能所必要的信息、建议或者帮助。每一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研究委员会主席的请求向其提供该信息、建议或者帮助。

(5)对于研究委员会成员参与研究委员会工作的每一天,可以按照《联邦顾问委员会法》规定的最高报酬等级获得报酬。每一成员还可以获得出差费用,包括代替第5卷第5702条和5703条中的生活费的出差津贴。

(6)《联邦顾问委员会法》(该法可适用于研究委员会)中的总统职能,向国会进行年度报告的职能除外,应当由总务署署长履行。

5.第3项中要求的最终报告应当于1988年8月20日后2年内递交给国会。

6.自第3项要求的最终报告递交之日起2个月期限届满时,研究委员会应当终止。

第13款 迅速解决索赔要求和紧急事件援助的协调程序

委员会或者能源部部长有权与其他赔偿人订立协议,制定快速处理、调查并且解决公共责任索赔要求的协调程序。委员会或者能源部部长,以及其他赔偿人,为了提供迅速的核事件后援助之目的,可以向索赔人付款或者给予帮助。任何拨给委员会或者能源部部长的资金应当用于该付款。该付款无须取得弃权证书,不得构成对被赔偿人或者赔偿人责任的承认,而且,应当按照最终调解或者判决的赔偿进行操作。

第14款 辩护弃权和司法程序

1.对于向其提供作为财务保护证明的保险保单或合同,或者赔偿协议适用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特别核事件:

(1)生产或者利用设施的建设、占有或者运行期间发生或导致的。

(2)核原材料、副产物或者特殊核材料从生产或者利用设施运出或者运入期间发生或导致的。

(3)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能源部承包商或者转包商对利用特殊核材料或者副产物的设施占有、运行或者使用时所发生或导致的。

(4)根据本卷第2073条、第2093条或者第2111条被许可的,并且作为许可条件委员会要求许可人已经根据本条第1款具备并且维持财务保护的设施的建设、占有或者运行过程中,发生或导致的。

(5)在将核原材料物质、副产物或者特殊核材料运出或者运入根据本卷第2073条、第2093条或者第2111条被许可的,并且作为许可条件委员会要求许可人已经根据本条第1款具备并且维持财务保护的设施的过程中,发生或导致的。

(6)在核废料活动中,发生或导致的。

委员会或者能源部部长可以在与许可人和承包商根据本条订立的赔偿协议中加入以下条款,并且要求在作为财务保护证明所提供的保险保单或合同中增加下列条款,放弃:

(Ⅰ)对索赔人行为或者被赔偿人的过错的争论与抗辩。

(Ⅱ)对慈善或者政府免责的争论与抗辩。

(Ⅲ)如果诉讼是在自原告第一次知道,或者应合理地知道其受到的伤害、损害以及其中原因之日起3年内提起,根据限制条例的争论与抗辩。无论该争论与辩护是否被视为司法管辖权,或者与诉讼原因相关,放弃该争论与辩护都应当有效。如果这样的话,该弃权应当根据原告起诉被赔偿人的条款公平地执行。该弃权不排除根据未能采取合理步骤减少损失进行的辩护,也不得适用于原告故意或者违法导致的核事件导致的其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对于赔偿人,本款中批准的弃权的效力应当仅限于作为财政保护证据而提供的保险保单或者合同中以及赔偿协议中规定的义务。该弃权不得适用于,或者损害对不属于根据以下项目提供的保护范围内的索赔要求或者部分索赔要求的起诉或者辩护:

(Ⅰ)作为财政保护证据而提供的保险保单或者合同的条款。

(Ⅱ)本条第5款的责任限度的规定。

2.对于核事件产生或导致的公共责任诉讼,核事件发生所在地的联邦地方法院,或者对于发生在美国之外的核事件的情形下,哥伦比亚特区的联邦地方法院,应当有原始管辖权,不论当事人的国籍和争议数额。应被告、委员会或能源部部长的请求,在州法院(包括在1988年8月20日没有判决的案件)或者联邦地方法院没有判决的诉讼应当根据本款转移至事件发生地所在的联邦地方法院。该地方法院的程序在联邦范围内有效。根据本项可以转移的案件,转移申请应当在第28卷第1446条规定期限内,或自1988年8月20日后的30天以内(选择二者中出现较晚的一个日期)递交。

3.

(1)在核事件后,根据第2项对公共责任诉讼有管辖权的联邦地方法院的首席法官(或者核事件发生地的巡回审判区域的裁判理事会),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任命一个特殊的待处理案件数量管理小组(在本项中称作“管理小组”),来协调并且指派核事件导致的诉讼:

(Ⅰ)法院根据本条第15款认为公共责任的合计金额可能超过根据本条第2款可用的主要财政保护金额(或者根据本条第4款被赔偿的承包商情形下的同等数额)。

(Ⅱ)联邦地方法院的首席法官(巡回审判区域的裁判理事会)认定核事件导致的诉讼将对法院的工作有不同寻常的影响。

(2)

(Ⅰ)管理小组的成员必须是联邦地方法院或者巡回法院成员。

(Ⅱ)如果另一地区法院或者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同意该指派的话,管理小组的成员可以包括另一地区法院或者上诉法院的联邦地方法院或者巡回法院的成员。

(3)管理小组的职能包括:

(Ⅰ)协调相关或者类似诉讼请求的听证或者审判。

(Ⅱ)确定不同种类案件的处理优先次序。

(Ⅲ)将案件指派给特定的法官或者助理法官。

(Ⅳ)任命助理法官听证特定类型的案件或者案件中的特定要素或者程序。

(Ⅴ)颁布特殊法院规则加速案件的处理,并且允许更加公平地研究索赔要求,但是不得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相冲突。

(Ⅵ)根据现有法律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执行其他将会鼓励核事件导致的诉讼公平、迅速并且有效解决的措施。

(Ⅶ)汇编法院能够获得的,可以用来估计核事件合计损失的资料,并且将其递交给总统。

第15款 资金分配计划

1.只要核事件发生所在的地区联邦地方法院,或者对于发生在美国之外的核事件的情形下,哥伦比亚特区的联邦地方法院,应任何赔偿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认定单个核事件导致的公共责任可能超过本条第5款第1项第(1)小节、第(2)小节或者第(3)小节规定的责任限度:

(1)因为该核事件由所有的赔偿人偿付的,或者向所有的赔偿人偿付的付款总额,未经该法院的批准,不得超过该责任限制的25%。

(2)法院不得批准超过该责任限制的25%的付款,除非法院认定该付款是,或者将符合已经经法院批准的分配计划,或者该付款不会损害法院随后采用或者执行根据本项第(3)小节的分配计划。

(3)委员会或者能源部部长,以及其他赔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该地区法院提交关于未决索赔请求的处理和剩余可用资金的分配计划。该计划应当包含人身伤害赔偿要求、财产损害赔偿要求和直至以后才能发现的潜在伤害的索赔要求的适当的数额的分配,该分配尽可能保证可用资金的公平分配。该院法应当拥有批准、不批准,修改拟定计划或者采用其他计划,并且决定各索赔人获得的可用资金的比例份额的全部权力。委员会或者能源部部长,其他赔偿人以及被赔偿人应当遵守本条规定的指令,包括限制被赔偿人的责任的指令、批准或者修改计划的指令、暂停索赔偿付的指令、分配偿付给索赔人付款的指令以及允许在总索赔金额最终决定之前进行部分付款的指令。该法院的指令在联邦范围内有效。

(4)法院可以批准从本条第2款要求的财政保护的金额中偿付第2项规定的法律费用。

(5)如果根据第2项批准的核事件导致的公共责任索赔和法律费用的数额,超过了本条第2款要求的财政保护的最大数额,被要求根据本条第2款偿付标准延期保费的许可人应当,除了延期保费外,偿付一定的金额(以偿付该索赔和费用的比例份额之必要为限),但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该款规定的标准延期保费的5%。

2.只有请求偿付第1项第(4)小节的法律费用的人已经做出了如下行为,法院才可以批准偿付该费用:

(1)向法院递交了该请求的付款数额。

(2)向法院证明

(Ⅰ)该费用是合理的、公平的。

(Ⅱ)此人

(ⅰ)善意地提出诉讼。

(ⅱ)避免不必要地重复其他类似境况的当事人的努力。

(ⅲ)没有进行草率的请求或者辩护。

(ⅳ)没有试图不合理地拖延迅速调解或者判决该索赔。

第16款 向国会报告

在1998年8月1日之前,委员会和能源部部长向国会递交报告,详细汇报本条之规定继续或者修改的必要性,在考虑其他的因素时,尤其应当考虑核工业的情况、私人保险的可用性,以及在那时有关核安全知识的状况,并且包含废除或者修改本条规定的建议。

第17款 预防性撤离费用判决的限制

任何法院都不可以判给预防性撤离费用,除非该成本构成公共责任。

第18款 出租人责任的限制

在真实有效合同中的任何人任何利用或者生产设施(其中的部分或者其中未分离的利益),不得因为作为该利用或者生产设施的出租人的利益的原因,而对该设施的核事件导致的法律责任负责,除非在导致法律责任的事件发生的时候,该设施处在此人的实际占有或者控制之中。

第19款 惩罚性损失赔偿的限制

对于根据涵盖该事件或者撤离的赔偿协议,美国有义务代表其进行赔付的人,在关于核事件或者撤离的诉讼中,任何法院都不可以判决此人承担惩罚性赔偿。

第20款 通货膨胀调节

1.委员会应当根据“消费者价格指数”中的合计百分比变化,调节本条第2款第1项中规定的延期保费的最高标准进行调整,其频率为1988年8月20日之后每5年调节一次,自

(1)1988年8月20日,根据本款进行首次调节。

(2)根据本款的前一次调解。

2.为了本款之目的,“消费者价格指数”指劳工部公布的所有城市消费者的“消费者价格指数”。

第2210a条 关于合同和其他协议的利益冲突

第1款 披露要求

委员会,应当通过规则,要求任何根据本章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计划订立研究、开发、研究活动,或者向委员会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无论是通过竞争性投标还是谈判),在订立该合同、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之前,按照委员会的决定,提供该个体在下列方面是否存在可能的利益冲突:

(1)根据其他行为或者与其他人的活动,能够提供公平的、技术健全或者客观的帮助或者建议。

(2)被给予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如果转包超过10000美元的话,该个体应当根据委员会制定的条例,保证其转包商遵守本条的规定(不包括供应转包商)。

第2款 预备合同裁决

委员会不得订立任何合同、协议或者其他安排,除非其在评估所有根据本条第1款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委员会可能获得信息之后,认定

(1)利益冲突不太可能存在。

(2)在适当的条件已包含在该合同、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后,该利益冲突已经被避免;但是,委员会认定在适当的条件已包含在该合同、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后,该利益冲突仍然无法避免,如果委员会认定订立合同,并且将适当的条件包含在该合同、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中以减轻该利益冲突,是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的,委员会可以订立该合同、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第3款 规则的颁布与公示

在1978年11月6日后,但不得迟于其后12天,委员会应当视实际情况尽可能迅速地根据第5卷第553条(不考虑其中的第1款第2项),公布执行本条的规则。

第2210b条 铀供应

第1款 国内铀工业的生存能力评估;监测和报告要求;标准;通过规则和条例执行

能源部部长应当监测国内铀开采和选矿工业的生存能力,自1983年至1992年,应当每年向国会和总统报告其监测结论,并且在1983年1月4日后9个月内,在公示之后,根据本卷第2231条的要求,通过规则确定国内铀工业的生存能力年度报告中应当评估此类内容的标准。能源部部长有权发布条例,规定收集能源部部长认为执行本条的监测和报告要求所必要的信息。

第2款 信息披露

如果任何人向能源部部长提出满意的说明,根据本条获得的信息或者其中的部分如果公开,将会泄露此人的财产信息,能源部部长不得披露该信息,如果披露,将根据第18卷第1905条予以处罚。

第3款 监测和报告要求标准

本条第1款提到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评估已生效的核原材料物质或者特殊核材料合同或者选择权,是否将导致超过连续2年期间的由国外核原材料物质或者特殊核材料来源供应的实际或者预测的国内铀需求的百分之371/2。

2.10年中的铀需求和国内效用存货的预测。

3.通过国外进口的国内市场当前和可能的未来利用。

4.国内经济储量是否能够供应未来10年的所有需求。

5.当前和预计的国内铀勘探支出和计划。

6.铀工业中的当前和预计的雇用和资本投资。

7.国内铀生产能力足以满足10年期间预期的国内核电需求的水平。

8.根据进口的各种假设,预测将会导致的国内铀生产和铀价格水平。

第4款 过度进口;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的调查

根据本条的监测和年度报告,能源部部长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认定,国外核原材料物质或者特殊核材料来源进口数量迅速增加,成为美国国内铀开采和选矿工业的严重损害或者威胁的实质性原因。根据该认定,美国贸易代表应当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第19卷第2251条中的调查。

第5款 合同或者选择权过度进口导致威胁国家安全;由商务部部长进行的调查;进一步调查的建议

1.在1982年至1992年期间,如果能源部部长认定执行用于美国范围内或者美国管辖下的利用设施中的国外来源核原材料物质或者特殊核材料合同或者选择权,超出任意连续两年实际或者计划国内铀需求的371/2个百分比,或者如果能源部部长认定有关国外来源核原材料物质或者特殊核材料的合同或者选择权可能损害国家安全,能源部部长应当请求商务部部长根据第19卷第1862条启动调查,确定该核原材料物质或者特殊核材料进口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在执行该调查的时候,能源部部长应当与商务部部长紧密合作,并且向商务部部长提供导致该请求的发现以及其他有助于商务部部长进行调查的资料。

2.在进行能源部部长根据本条所请求的调查的时候,商务部部长应当考虑所有能源部部长提供的资料,包括关于计划或者以执行的国外来源核原材料物质或者特殊核材料的合同或者选择权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以及国内生产能力是否足以供应计划的国内安全需求的信息。

3.不得早于在商务部部长完成第1项中的调查后3年,如果根据该调查没有作出贸易调整的建议,以帮助或者保护国内铀生产,能源部部长可以提出由商务部部长进行另一调查的请求。

第2211条 对涉及美国军舰的核反应堆的核事件导致的损害索赔或者判决的偿付;例外;条款和条件

美国的政策规定对被证明是对涉及美国军舰的核反应堆的核事件导致的人身伤害、死亡,或者不动产或个人财产的损害或丧失,将由美国对索赔请求和判决进行偿付。但是由参与战争的武装部队行为导致的,或者公民暴动引起的伤害、死亡,或者损害或丧失除外。根据该条款和条件,总统可以授权从政府可用的应急基金中偿付该索赔请求或者判决,也可以向国会确认该索赔或者判决,请求给予必要的资金拨款。

第2212条 承包商对核武器测试项目导致的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第1款 简标题

本条可以引作“原子能测试责任法”。

第2款 可适用的联邦救济:救济的排他性

1.救济

根据1920年3月9日法案,或者1925年3月3日法案,或第1346条第2款和第28卷第2672条规定,向美国提起的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害或丧失的补偿要求,适用所有由于根据与美国签订的合同进行核武器测试项目的承包商行为或者疏忽产生的辐射导致的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害或丧失提起的民事诉讼。

2.排他性

第1项中规定的救济不包括其他为了确定承包商的行为或疏忽导致的民事责任的民事诉讼或者程序,无论该行为或者疏忽何时发生的。根据第28卷第2671条,在该民事诉讼或者程序中,第1项规定的承包商的雇员应当被视为联邦政府的雇员;该民事诉讼或者程序应根据该卷第1346条第2款规定的方式进行,与其他针对美国的诉讼没有区别,并且应当遵守适用于该诉讼的限制和例外。

第3款 程序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程序被起诉的承包商,应当将交给该承包商的传票全部递交给美国司法部部长。如果司法部部长证明起诉该承包商的诉讼属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范围,在州法院启动的民事诉讼或者程序应当由司法部部长将该案移交到该案未决地的美国地区法院进行审理,该程序应当视为根据第28卷第1346条第2款、第2401条第2款,或者第2402条,或者第2671条至第2680条对美国提起的侵权诉讼。为了转移案件的目的,司法部部长的证明终局性地确定了承包商的地位。

第4款 被涵盖的诉讼

本条的规定,应当适用于所有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在1990年11月5日之前未决的案件。尽管第28卷第2401条第2款有规定,如果本条所适用的民事诉讼或者程序在1990年11月5日之前仍未决,并且,由于该诉讼或者程序中的原告没有按照该卷第2672条的规定递交行政要求书,诉讼被驳回,那么,该诉讼或者程序中的原告应当有权在驳回之日起30天内,或者请求权产生之日起2年内(取二者之中较晚的一个日期),递交行政请求书,并且,请求或者后续民事诉讼或者程序应当受第28卷第2401条第2款规定的约束。

第5款 “承包商”定义

为了本款说明之目的,“承包商”包括参与能源部(或者其前身部门,包括“曼哈顿工程师区域”、“原子能委员会”和“能源研究和开发管理局”)美国核武器测试项目的承包商或者成本付还的各转包商。其还包括根据与能源部(或者其前身部门)的合同,从事或者曾经从事有关核武器测试的电离辐射的健康影响研究的机构。

第2213条 核管理委员会年度收费

1.一般规定

核管理委员会应当按财政年度对许可人进行评估,并且收取年度费用,但是

(1)根据本项评估的一个财政年度的合计收费最大数额,加上委员会根据其他法律规定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该财政年度委员会产生的成本的33%,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

(2)根据本项评估的费用,应当合理地与委员会提供的管理服务相关,并且公平地反映委员会提供该服务的成本。

2.通过规则确定数额

根据本项评估的费用应当通过规则予以确定。

第2214条 核管理委员会用户费和年度收费

第1款 年度评估

1.一般规定

除非第3项另有规定,核管理委员会(在本款中称为“委员会”)应当按年度评估并且收取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费用。

2.首次评估

本条第2款中的费用和本条第3款中的年度收费的首次评估应当不晚于1991年9月30日进行。

3.最后一次年度收费评估

本条第3款中的年度收费的最后一次评估应当不晚于2005年9月20日作出。

第2款 有价值的服务或者物品的费用

根据第31卷第9701条,任何从委员会获得有价值的服务或者物品的个体都应当偿付费用,以弥补委员会提供该价值的服务或者物品的成本。

第3款 年度收费

1.收费对象

除非第4项另有规定,除了本条第2款规定的费用外,许可人或者委员会的证书持有人,可以被要求偿付年度收费。

2.收费合计金额

(1)一般规定

一个财政年度中从所有许可人或者证书持有人那里收取的年费合计金额,应当接近本项第(2)小节中规定的委员会预算授权的百分比部分,减去以下项目所得的值:

(Ⅰ)该财政年度中根据本条第2款收取的金额。

(Ⅱ)该财政年度从“核废弃物基金”中拨给委员会的金额。

(2)百分比

第(1)小节中规定的百分比指

(Ⅰ)2001年财政年度98%。

(Ⅱ)2002年财政年度96%。

(Ⅲ)2003年财政年度94%。

(Ⅳ)2004年财政年度92%。

(Ⅴ)2005年财政年度90%。

3.每一许可人的金额

委员会应当通过规则确定收费表,将第2项规定收费合计金额在每一许可人之间公平地分配。在实际可行的最大范围内,收费应当与提供的管理服务有合理的联系,并且可以根据委员会财力在每一许可人或者每一类许可人之间的分配。

4.例外

(1)一般规定

对于联邦所有的,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和学术研究目的的反应堆,第1项中的规定不得适用于此类反应堆的许可证持有人。

(2)研究反应堆

为了本项第(1)小节之目的,“研究反应堆”指符合下列条件的核反应堆:

(Ⅰ)核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卷第2134条第3款许可的,运行热能水平为10兆瓦特或者低于10兆瓦特。

(Ⅱ)如果该许可以超过1兆瓦特的热能水平运行,不包含

(ⅰ)通过许可人进行燃料试验的核心的循环回路。

(ⅱ)液体燃料加载。

(ⅲ)中心的横断面超过16平方英寸的试验设施。

第4款 “核废弃物基金”定义

在本条中,“核废弃物基金”指根据本卷第10222条第3款设立的基金。

第14分章 给予获取的私人财产的补偿

第2221条 给予获取的财产的公平补偿

对于根据本卷第2063条、第2075条、第2096条和第2138条获得财产或者财产中的利益,美国应当给予公平的补偿。不动产或者不动产中的利益除外,委员会应当确定并且偿付该公平补偿。如果如此决定的补偿不能够让该财产权益人满意,此人应当被偿付该决定的金额的75%,并且此人有权向美国联邦索赔法院或者原告所在地的联邦地方法院起诉美国,追偿更多的金额,具体方式根据第28卷第1346条的规定,诉讼所追偿的金额与上诉75%的部分,将构成公平补偿。

第2222条 不动产的征用

征用程序应当根据第40卷第257条和第258条,以及第28卷第1403条的规定进行。第40卷第258a条至第258e-1条应当适用于此类程序。

第2223条 专利申请披露

如果委员与其他的国家交换专利申请中的限制数据,而该申请不属于美国所有,美国应当向该专利申请的所有人偿付公平的补偿。委员会应当确定该补偿。如果该决定的补偿不能够让该财产权利人满意,此人应当被偿付该决定的金额的75%,并且此人有权向美国联邦索赔法院或者原告所在地的联邦地方法院起诉美国,追偿更多的金额,具体方式根据第28卷第1346条的规定,诉讼所追偿的金额与上诉75%的部分,将构成公平补偿。

第2224条 司法部部长产权批准

所有根据本章获得不动产,应当受第40卷第255条之规定的约束。但是,如果总统决定根据共同防卫和安全利益,需要采取该行动,通过购买、捐赠,或者其他转让手段获得不动产,在司法部部长产权批准之前,也可以为了本章之目的被占有、使用并且改善。

第15分章 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

第2231条 行政程序规定的适用性:定义

第5卷第5章第2分章,以及第7章适用于所有部门根据本章采取的行为,“部门”和“部门行动”与第5卷第551条中的定义相同。但是,如果部门采取的程序或者行动涉及根据本卷第2167条的权力受保护的限制数据、国防信息、保卫措施,或者根据本卷第2168条的权力受保护不被传播的信息,委员会应当通过条例规定的类似程序,有效地保护并且防止限制数据、国防信息、保卫措施或者根据本卷第2168条的权力受保护的信息披露,使未有权的人不会获得此类信息,同时尽量减少对程序权利的损害,该程序权利是如果不涉及限制数据、国防信息、保卫措施或者根据本卷第2168条的权力受保护的信息的话本应获得的程序权利。

第2232条 许可证申请

第1款 内容和格式

委员会可以通过条例确定许可证申请人的技术和财务资格条件、申请人的品格、申请人的公民身份,以及其他委员会认为获得许可证所必要的申请人资格条件,每一许可证申请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并且具体说明此类信息。如果申请经营生产或者利用设施,申请人应当说明技术说明书,包括数量、种类和需要的特殊核材料的来源等信息,使用地,该设施的具体特征,以及委员会可能通过条例或者规则确定的其他信息,委员会认为此类信息将使其能够认定该特殊核材料的利用或者生产符合共同防卫和安全利益,并且将给予公众的健康和安全足够的保护。该技术说明书应当成为授予的许可证的一部分。在原始申请提交之后,许可证期限届满之前,委员会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进一步的书面说明,使得委员会能够决定,申请应当被许可还是拒绝,或者许可证是否应当被修改或者撤销。所有的申请书和说明都应当由申请人签名。关于本卷第2133条和第2134条的许可的申请书和说明,应当有誓言或者庄严声明。委员会可以要求其他的申请或者说明也有誓言或者庄严声明。

第2款 反应堆安全措施顾问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查;报告

反应堆安全措施顾问委员会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本卷第2133条或者第2134条第2款的建设许可证或者设施经营许可证,本卷第2134条第3款的建设许可证或者检测设施经营许可证,本卷第2134条第1款或者第3款特别规定由委员会授予其申请,以及本卷第2133条或者第2134条第1款、第2款或者第3款特别规定由委员会授予其建设许可证修订或者经营许可证申请,并且,反应堆安全措施顾问委员会应当提交报告,该报告应当成为申请档案的组成部分,并且提供给公众查阅,但是安全等级防止披露的除外。

第3款 商业电力;公示

委员会在授予本卷第2133条中的商业发电利用或者生产设施许可证之前,必须先书面通知对该拟建设施的定价和服务实践有管辖权的管理部门;在贸易或者新闻出版物上公示该申请,委员会认为该出版物能够合理地通知到市政当局、私有事业设施、公共组织和在该利用或者生产设施中有潜在利益的合作人;连续4个星期每个星期在《联邦公报》上公示一次该申请,并且最后一次公示已经过去4个星期。

第4款 优先考虑

在根据本卷第2133条授予商业发电利用或者生产设施许可证时,如果存在相冲突的申请,并且许可机会有限,对于将位于美国高耗能地区的设施,应当给予优先考虑。如果存在相冲突的申请,并且许可机会有限,对于公共或者合作组织提交的申请,应当给予优先考虑。

第2233条 许可证条款

委员会为了执行本章的条款,可以通过规则或者条例规定许可证的格式以及应当包含的条款和条件,每一许可证应当遵照其规定。这些条款和条件包括:

第1款 已废止

第2款

许可证不得授予对特殊核材料的权利,除非许可证明确说明。

第3款

许可证或者许可证下的权利,不得违反本章规定进行转让或者以其他的方式转移。

第4款

根据本章授予的许可证受本卷第2138条保留的收回权和控制权的约束,并且必须遵守本章的所有其他规定以及现在或者今后委员会有效的规则和条例。

第2234条 许可证的不可让与性

任何其下授予的许可证以及因此授予的利用或者生产特殊核材料的权利,都不得通过向任何人转让许可证控制的方式被转让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处置,无论是自愿的,还是非自愿的,也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除非在获得完整信息后,委员会认为该转让符合本章的规定,并且给予书面同意。对于许可人自有的,或者后来取得的任何设施或者特殊核材料,或者该设施的租赁权或者其他利益的抵押、担保或者其他置留权,委员会可以给予同意,债权人获得权利后可以由法院执行,但是,必须遵守委员会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促进共同防卫和安全而确定的条例和规则。

第2235条 建设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第1款

所有的生产或者利用设施建设或者修缮许可证的申请人,如果该申请其他的方面对于委员会来说是可以接受的,应当被首先授予建设准许证。建设许可证应当注明建设或者修缮竣工的最早和最后日期。如果建设或者修缮未在竣工日期之前竣工,建设准许证应当过期,其下的所有权利也因此丧失,除非适当的理由说明,委员会可以延展竣工日期。在该设施的建设或者修缮竣工后,及时提交了原始申请需要补充的附加信息,并且委员会认为被许可的设施已经建设,并且将根据修订后的申请和本章的规定进行经营,并且向委员会证明许可证的授予将不会与本章的规定不相符,委员会应当因此向申请人授予许可证。为了本章之目的,建设准许证视为许可证。

第2款 如果申请书包含了足够的信息支持建设和经营联合许可证的授予,并且委员会认为能够确信该设施的建设和经营都会遵守许可证以及本章的规定和委员会的条例和规则,在根据本卷第2239条第1款第1项第(1)小节举行了公众听证之后,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授予建设和经营联合许可证。在联合许可证中,委员会应当确定许可人应当进行检查、测试和分析,包括可适用于紧急事件计划的检查、测试和分析,以及接受标准,该标准是必要的,也能够提供合理的保证,已建成的设施已遵守,并且其经营也将会遵守许可证以及本章的规定和委员会的条例和规则。在授予了联合许可证之后,委员会应当保证规定的检查、测试和分析被进行,并且,在该设施的运作前,应当裁定该规定的接受标准被满足。根据本款作出的所有裁定不必公众听证,本卷第2239条第1款第1项第(2)小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236条 许可证的撤销

第1款 虚假申请;履行不能

以下情形下,许可证可以被撤销:申请书中的重大虚假陈述或者本卷第2232条中要求的事实陈述中有虚假陈述,或者有情况反映该申请或者事实陈述或者报告、记录或者检查或者其他方式将有理由让委员会拒绝授予原始申请许可,或者未能根据建设准许证或者许可证的条件或条款或者申请书中的技术说明进行建设或者运营,或者违反或未能遵守本章或者委员会条例中的条款。

第2款 程序

在撤销许可证的过程中,委员会应当遵守第5卷第558条第3款中的规定。

第3款 材料收回

取消许可证的时候,委员会可以立即收回该许可人持有的所有特殊核材料。在委员会认为对国家防卫和安全或者公众健康和安全极度重要的情形下,在第5卷第5章第2分章以及第7章规定的程序之前,委员会可以收回许可人持有的所有特殊核材料,进入该设施并且经营该设施。利用设施,应当偿付公平的补偿。

第2237条 许可证修改

由于本章的修改原因,或者由于根据本章条款发布的条例或者规则中的原因,所有许可证中的条款和条件应当被修改。

第2238条 设施的继续经营

如果委员会认为公众便利和需要,或者委员会的生产计划,要求继续经营其许可证根据本卷第2236条被撤销的生产设施或者利用设施,在与适当的有管辖权的州或者联邦管理部门协商后,委员会可以命令,该设施继续经营,其期限由委员会根据公众便利和需要或者委员会的生产计划确定,或者直到该设施的经营许可证生效为止。利用设施,应当偿付公平的补偿。

第2239条 听证和司法审查

第1款

1.

(1)在根据本章的任何程序中,包括任何许可证或者建设准许证的授予、暂停、撤销或者修改,转移控制权的申请,以及发布或者修改处理许可人活动的规则和条例的程序中,以及本卷第2183条、第2187条、第2236条第3款或者第2238条中的补偿、奖励或者专利权使用费的偿付程序中,对所有利益可能受到该程序影响的个体的申请,委员会应当给予听证的机会,并且该个体应当作为一方参与该程序。在30天的通知后,并且于《联邦公报》上公示一次后,委员会应当举行关于本卷第2133条或者第2134条第2款的设施建设准许证申请,以及本卷第2134条第3款的测试设施建设准许证申请的听证。如果听证后颁发了建设准许证,在没有任何利益可能被影响的人的申请的情况下,委员会可以签发经营许可证或者修改建设准许证或者修改经营许可证,而无须进行听证,但是其计划做法必须经过30天的通知,并且于《联邦公报》上公示一次后。如果委员会决定修改不涉及重大的风险因素,对于建设准许证修改或者经营许可证申请修改申请,委员会可以取消该30天的通知和公示。

(2)

(Ⅰ)不少于预定的根据本卷第2235条第2款授予联合建设准许和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人初次向工厂加载燃料日之前180天,委员会应当在《联邦公报》上公示该计划的操作。通知应当规定,任何利益可能受到该厂的操作影响的个人可以在60天之内请求委员会举行听证会,讨论被建设的设施是否遵守了,或者竣工是否将遵守许可证的接受标准。

(Ⅱ)根据本小节条款(Ⅰ)提出的听证请求,应当说明,初步的,联合许可证中一个或者多个接受标准没有被满足,或者不会被满足,并且特定的违规操作后果将与提供公众健康和安全足够保护的合理保证相冲突。

(Ⅲ)在收到根据本小节条款(Ⅰ)提出的听证请求后,委员会应当迅速地拒绝或者许可该请求。如果请求被允许,在考虑了请求人的主张和有关答复后,委员会应当决定在临时的运作期间,能否提供公众健康和安全足够保护的合理保证。如果委员会认定存在该合理保证,其应当允许设施在过渡期间根据联合许可证进行经营。

(Ⅳ)对于根据本小节条款(Ⅰ)的听证,委员会应当根据其判断决定适当的听证程序,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裁决,并且应当说明其中的理由。

(Ⅴ)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在(Ⅰ)中规定的通知公示之日,或者预计的初次向反应堆装载燃料之日后180天以内,取二者之中较晚的一个日期,委员会应当对提出听证请求的问题作出决定。根据联合许可证的经营开始不受本项第(1)小节的约束。

2.

(1)如果委员会认定该修改不涉及重大风险因素,在任何人的听证请求未决之前,委员会可以签发经营许可证的修改或者联合建设和经营许可证的修改,并且使其立即生效。该修定的签发和生效可以在要求的听证举行和结束之前。在根据本条确定该修改是否涉及重大风险因素时,委员会应当与该有关设施所在州协商。在其他方面,该修定应当满足本章的要求。

(2)委员会应当定期(但是,其频率不得低于每30天一次)公示被签发的,或者拟被签发的本项第(1)小节规定的修订。每一通知应当包括所有自最近一次定期通知公示以来授予的修订本和计划授予的修订本。对于每份授予的修订本和计划授予的修订本,该通知应当

(Ⅰ)指明涉及的设施。

(Ⅱ)提供该修定的简要说明(本款中的内容不得解释为推迟修订本的生效日期)。

(3)在本项生效日期后90天期限内,委员会应当颁布确定下列事项的条例:

(Ⅰ)决定经营许可证修定本或者联合建设和经营许可证修定本是否涉及重大风险因素的标准。

(Ⅱ)提供,或者在紧急状况下取消先前通知和公众对该决定发表意见的合理机会的标准,该标准应当考虑需要修改有关许可证的紧急状况。

(Ⅲ)就任何此类决定与有关设施所在州进行协商的程序。

第2款

以下委员会的行为应当按照第28卷第158条和第5卷第7章的规定受到司法审查:

1.在本条第1款规定种类的程序中作出的最后指令。

2.允许或者禁止某一设施根据联合建设和经营许可证开始经营的最后指令。

3.通过条例确定管理能源部气体扩散铀浓缩工厂(包括根据《美国浓缩公司私有化法》被租出的设施)的标准的最后指令。

4.根据本卷第2297f条第3款作出关于气体扩散铀浓缩工厂(包括根据《美国浓缩公司私有化法》被租出的设施)是否符合委员会管理气体扩散工厂的标准和所有可适用法律的最后决定。

第2240条 许可人突发事件报告作为证据

任何许可人关于被许可根据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活动中发生的或者与之有联系的突发事件的报告,不得被视为因为该报告提到的问题导致的损害而提起的诉讼中的证据。

第2241条 原子安全和许可委员会;设立;成员资格;指责;报酬

第1款

尽管第5卷第556条第2款和第557条第2款中有规定,委员会有权设立一个或者多个原子安全和许可委员会,每个原子安全和许可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1名有资格执行管理程序,另外2名应当具备技术资格或者委员会确定与待解决问题相应的资格条件。原子安全和许可委员会,对于有关根据本章规定、其他法律规定,或者委员会根据该法律发布的条例授予、暂停、撤销或者修改许可证或者授权等事项,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听证程序,或者根据委员会可能给予的授权作出中间或者最后的决定。委员会可以将其认为适当的管理职能委托给原子安全和许可委员会。委员会可以任命一个具备资格人员的小组,原子安全和许可委员会的成员可以从中选出。

第2款

委员会可以从私人机构中任命原子安全和许可委员会的成员,也可以指派委员会或者其他联邦部门中的职员为原子安全和许可委员会的成员。从私人机构中任命的原子安全和许可委员会的成员应当获得参加会议的工作日中的报酬,并且所有的成员都应当获得参与该委员会工作所必要的出差或者其他费用。本卷第2203条中的规定应当适用于从私人机构中任命的原子安全和许可委员会的成员。

第2242条 临时经营许可

第1款 燃料加载,测试和在特定的功率水平运作;请求,书面陈述,等等

在根据本卷第2133条或者第2144条第2款申请利用设施的经营许可证的程序中,根据本卷第2239条第1款需要进行听证程序,申请人可以请求委员会授予该设施临时经营许可证,授权在委员会对其申请作出最后决定之前燃料加载、测试,并且在委员会决定的功率水平运作。该设施的初次临时经营许可证请求,以及根据持此请求授予该设施的临时经营许可证,应当限定为功率水平不得超过额定的最大热能功率的5%。在委员会授予该设施的临时经营许可证后,申请人可以向委员会递交请求,要求修改许可证,允许该设施在增加一定的功率的水平上运作,增加的功率由委员会决定,并且不得超过额定的最大热能功率的5%。临时经营许可证初次请求可以在提交下列文件后的任何时候提出:

1.本卷第2232条第2款要求的反应堆安全保卫顾问委员会的报告。

2.核管理委员会职员的《安全评估报告》,以及核管理委员会职员针对反应堆安全保卫顾问委员会报告的补充。

3.核管理委员会职员根据本卷第4332条第2项第(3)小节作出的关于该设施的环境影响的最终具体声明。

4.一份针对该设施的州、当地或者公共事业紧急事件准备计划。授予临时经营许可证,或者允许比初次临时经营许可证中的授权增加一定的功率运作而修改该临时经营许可证的请求,应当附上书面陈述,其中阐明请求人据以证明授予临时经营许可证或者修改临时经营许可证是正当的具体事实。委员会应当在《联邦公报》,以及适当的贸易或者新闻出版物(委员会认为其能够合理地通知到在该临时经营许可证或者临时经营许可证修改中可能有潜在利害关系的人)上公示该请求。任何人都可以在该通知在《联邦公报》上公示30天以内提交书面陈述,支持或者反对该请求。

第2款 以更大的功率运作;标准、效果、条款和条件,等等;可适用的程序

对于根据本条第1款提出的请求,如果委员会认定下列事实,可以签发临时经营许可证或者允许在初次临时经营许可证授权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功率运作而修改临时经营许可证,增加的功率由委员会确定:

1.除必要的听证举行或者结束外,其他所有方面的要求都已经满足。

2.根据该要求,存在合理的保证,确保该设施在临时经营许可证期限中根据其条款和条件的运行,在临时运行期间,将会对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给予充分的保护。

3.拒绝该临时经营许可证将会导致延迟该设施完全竣工而允许授予临时经营许可证之日,和该设施根据本章另外获得最后经营许可证之日之间的时间。

临时经营许可证一经授予立即生效,并且应当包含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条款和条件,包括许可证的持续期间和延展规定。根据本条授权签发或者修改临时经营许可证的最终指令,应当详细陈述证明根据本款的裁定是正当的事实和理由,并且应当将该项授予送达众议院自然资源和能源委员会以及参议院能源和商业委员会。委员会关于临时经营许可证授予或者修改的最终指令应当根据第28卷第158章的规定接受司法审查。本卷第2239条第1款中关于设施许可证的授予和修改的要求不得适用于本条中临时经营许可证的授予和修改。

第3款 最终经营许可证听证;临时经营许可证暂停、授予、遵守,等等

任何本卷第2239条第1款要求的对设施最终经营许可证听证申请的听证,应当尽可能实际、迅速完结。如果申请人没有应有努力地提出最终经营许可证申请,委员会应当暂停临时经营许可证的效力。根据本条第2款授予的临时经营许可证不得损害根据本卷第2239条第1款提出听证讨论的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宣告拒绝或者限制临时经营许可证的理由,不得妨碍宣告宣称关于最终经营许可证授予的理由。参加根据本卷第2239条第1款要求的,关于已经根据本条第2款获得临时经营许可证的设施最终经营许可证听证会的当事人,以及举行该听证的原子能安全和许可委员会的成员,应当迅速向委员会通知通报该条款和条件没有充分遵守本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信息。

第4款 减少许可证需要的行政救济

委员会有权,并且应当采用其认为适当的行政救济措施,以减少根据本条的临时许可证授予需要。

第5款 授予权终止

根据本条授予新的临时经营许可证的权力在1983年12月31日终结。

第2243条 铀浓缩设施的许可

第1款 环境影响陈述

1.重大联邦行为根据本卷第2073条和第2093条授予铀浓缩设施建设和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为了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之目的,应当视为对人类环境质量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联邦行为。

2.适时

根据第1项事先准备好的环境影响声明,应当在关于铀浓缩设施建设和经营许可证授予的听证结束之前准备好。

第2款 裁决听证

1.一般规定

对于根据本卷第2073条和第2093条的铀浓缩设施建设和经营许可证授予,委员会应当公开举行个别的裁决听证。

2.适时

在授予该建设和经营许可证之前,该听证会应当结束,并且发布决定。

3.单一程序许可经营不得要求委员会作出进一步的行为。

第3款 检查和运行

在被许可的铀浓缩设施运行之前,委员会应当通过检查证实该设施已经根据建设和运行许可证建设好。委员会应当将检查结果在《联邦公报》上公示。

第4款 保险和停产

1.作为本卷第2073条和第2093条授予铀浓缩设施许可证的条件,委员会可以要求许可人具备,并且维持责任保险,其类型和数额由委员会决定,该保险涵盖美国范围内发生的事件,因包含放射源或者特殊核材料的化学成分的辐射、有毒、爆炸或者其他危险性质所导致的美国范围内或者范围外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财产的丧失或者损害,以及财产的用途丧失导致的责任要求。

2.作为本卷第2073条和第2093条授予铀浓缩设施许可证的条件,委员会应当要求许可人提供足够的保证,该设施的停产(包括净化)能有足够的资金,许可人利用以下筹款机制,包括但不必然限于:

(1)预缴(形式包括信托、第三人保管账户、政府基金、存款证明或者政府有价证券存款)。

(2)担保方式(形式包括担保书或者履约担保、信用证或者信用贷款之最高限额)、保险或者其他担保(包括总公司担保)。

(3)外部偿债基金,每年至少向其中存款一次。

第5款 非普来斯安德森范围

本卷第2210条不得适用于根据本卷第2073条或者第2093条1990年11月15日后建设的铀浓缩设施许可证。

第6款 限制

如果委员会认定下列事实,任何许可证或者履行证明不得授予本卷第2073条、第2093条或者第2297f条中的美国浓缩公司或者其接任者:

1.该公司被外国人、外国公司或者外国政府拥有、控制或者支配。

2.授予该许可证或者合规证明将会有害于:

(1)美国的共同防卫和安全。

(2)维持铀浓缩服务的可靠和经济的国内来源。

第16分章 原子能联合委员会

第2251条至第2257条已废止

第2258条 被取消的原子能联合委员会

第1款 取消

原子能联合委员会被废除。

第2款 在1977年9月20日或者之后规则等中的引用

在任何众议院或者参议院的规则、决议或者指令、法律、条例或者联合委员会的行政指令中,在1977年9月20日或者其后,其中的原子能联合委员会应当视为向根据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规则,对原来原子能联合委员会管理的事项有管辖权的众议员或者参议院委员会。

第3款 记录,数据等的转移;副本

所有的原子能联合委员会的记录、数据、图表和文件应当转移给根据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规则,对此类记录、数据、图表和文件涉及事项有管辖权的众议员或者参议院委员会。如果有的记录、数据、图表和文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众议员或者参议院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复制副本应当应请求提供。

第2259条 给予国会委员会的信息和协助

第1款 能源部部长和核管理委员会

能源部部长和核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规则,对能源部部长和核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有管辖权的众议院或者参议院委员会,完全并且马上获得关于能源部部长和核管理委员会的行为的信息。

第2款 国防部和国务院

国防部和国务院应当根据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规则,对原子能的国家安全因素有管辖权的众议院或者参议院委员会,完全并且马上获得关于国防部和国务院的核技术国家安全因素的信息。

第3款 政府部门

如果根据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规则,对原子能的开发、利用或者应用有管辖权的众议院或者参议院委员会要求,该政府部门应当向其提供关于该部门在原子能领域的活动或者职责(该委员会对此有管辖权)方面的信息。

第4款 利用政府部门的服务、设施和人员;补偿;事先书面同意

如果根据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规则,对原子能的开发、利用或者应用有管辖权的众议院或者参议院委员会,有权利用在核能领域有活动和职责的(该委员会对此有管辖权)政府部门的服务、设施和人员。但是,该委员会对人员的利用应当给予补偿,并且,刘于参议院的委员会,应当事先获得参议院规则和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对于众议院能委员会,应当事先获得众议员监督委员会能书面同意。

第17分章 执行

第2271条 一般规定

第1款 总统利用政府机构的权力

为了防止非法散布限制性数据和保护委员会的设施、设备、资料和其他财产,总统应当有权以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方式利用任何政府机构的服务。

第2款 刑事违反

司法部联邦调查局应当对一切声称的或怀疑的触犯本章规定的刑事违反进行调查。

第3款 违反本章的规定

不得针对任何个人就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提起诉讼,除非美国司法部部长已经就上述诉讼向委员会提出建议,上述诉讼只应当由美国的司法部部长提起;但是前提是本款中没有适用于由委员会提起的行政诉讼的事项。

第2272条 违反具体条文的规定

对于故意违反,或试图违反,或共谋违反本章第2077条、第2122、或第2131条规定的人员,或者非法干涉,或试图干涉,或共谋干涉本章第2138条规定的征收和进入活动的人员,一旦罪名成立,应当处以10000美元以下的罚款,或10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罚,但对于意图损害美国的利益,或意图确保外国优势而触犯上述罪名的人员,一旦罪名成立,应当处以终身监禁,或处以监禁或20000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第2273条 违反条文的规定

第1款 总则

对于任何故意违反,或试图违反,或共谋违反本章中未具体规定刑事处罚条款的人员,或违反了根据本章第2095条或第2201条第2款、第9款或第15款的规定而制定或发布的条例和决定的人员,一旦上述罪名成立,应当处以5000以下的罚款,或2年以下的监禁,或两者并罚,但对于意图损害美国的利益,或意图确保外国优势而触犯上述罪名的人员,一旦上述罪名成立,应当处以20000美元以下的罚款,或20年以下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第2款 利用设施部件的建造或供应;对基础部件的破坏;“基础配件”的定义;在利用设施施工地和部件生产区张贴公告

根据本章第2133条或第2134条第2款的规定,需要得到许可的任何建造利用设施或为其供给部件的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员工,在进行与上述建造或供给相关的活动中,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故意违反或导致违反本章的规定,违反根据本章而发布的规章,条例或决定,或许可的条件,而且该违反,或未被发现的该违反将可能对上述设施的基础部件造成重大损害,一旦罪名成立,应当处以每日25000美元以下的罚金,或2年以下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果在构成本款规定的罪名之后又再犯,则应当处以每天50000美元以下的罚金,或2年以下的监禁,或两者并处。就本款而言,“基础部件”指维护以下性能的设施的结构,体系,部件或其中一部分:

1.反应堆冷却剂压力界的完整性。

2.关闭设施以及使其处于安全关闭状态的能力。

3.避免或缓解裂变物质场外意外泄漏(超过委员会确定的数量限额)所造成的后果。

本款的规定应当醒目张贴于需要按照本章第2133条或第2134条第2款获得许可的正在建造中的设施的所在施工地,以及生产上述设施的部件的所有生产区。

第3款 刑事处罚

根据本章第2210条第4款规定的损害赔偿协议应当获得赔偿的法人的董事、高级职员或员工,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故意违反或导致违反本章的规定,或任何可以适用的与核安全相关的由能源部部长发布的规章、条例或决定(或为了维护核安全而由部长明确的予以参照的规章,条例或决定,交通部部长发布的除外),而违反的结果,或如果没有发现违反的情况将可能导致本章第2014条17款所规定的核事故,应当处以25000美元以下的罚金,或2年以下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果在构成本款规定的罪名之后又再犯,尽管有第18章第3571条的规定,仍应当处以50000美元以下的罚金,或5年以下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第2274条 限制数据的传播

任何合法或非法的所有、取得、控制或委托取得任何涉及限制性机密的文件、文本、草图、照片、模型、器具、设备、备忘录或信息的人员。

第1款

向任何单位或个人传播,传送或披露同样的信息,或试图或共谋进行上述行为,并意图损害美国的利益,或确保外国的优势,一旦上述的罪名成立,应当处以终身监禁,或监禁或10000美元以下的罚金,或两者并罚。

第2款

因为相信上述资料可以用来损害美国的利益,或确保外国的利益,而向任何单位或个人传播,传送或披露同样的信息,或试图或共谋进行上述行为,一旦上述的罪名成立,应当处以50000美元以下的罚金,或10年以下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第2275条 取得限制数据

为了损害美国的利益,或确保外国的优势,而获取,或试图或共谋获取任何涉及限制数据的文件、文本、草图、照片、模型、器具、设备、备忘录或信息的人员,一旦上述罪名成立,应当处以终身监禁,或监禁或100000美元以下的罚金,或两者并罚。

第2276条 限制数据的篡改

为了损害美国的利益,或确保外国的优势,而转移、隐藏、篡改、变动、删改或破坏任何涉及限制数据,并且该机密为与由美国主持的,或全部或部分由联邦资助的,或在特殊核材料的辅助下而进行的与原子能相关的特殊核材料的生产,或研究或发展相关的人员所使用的文件、文本、草图、照片、模型、器具、设备、备忘录或信息的人员,应当处以终身监禁,或监禁或20000美元以下的罚金,或两者并罚。

第2277条 限制数据的披露

任何委员会的雇员或成员、军人、联邦机构组织的雇员,现为或曾为委员会或联邦机构承包商,现为或曾为委员会或联邦机构的雇员,或现为或曾为委员会的许可人,或现为或曾为委员会的许可人的雇员,明知或有理由相信上述资料属于限制数据,仍故意传播,或共谋传播任何限制数据,或将上述资料交给根据本章的规定,或委员会根据其所发布的规章,或条例的规定无权取得限制数据的人员,且明知或有理由相信上述人员无权获得限制数据,一旦罪名成立,应当处以12500美元以下的罚金。

第2278条 条例限制

除死罪以外,对于本章第2274条至第2276条所规定的罪名,应当在上述罪行完成后10年内,提出指控,或确认相关的证据,否则不得对任何人进行起诉,审判,或制裁。

第2278a条 侵入委员会的设备

第1款 条例的发布和张贴

委员会有权发布有关进入或携带、运输或引入或导致引入任何可能对人员或财产造成实质损害或侵害的危险性武器,爆炸性或其他危险性设备或材料进入属于委员会管辖、管理或监管下的设施,设备或不动产的条例。委员会的此类条例应当醒目的张贴于所涉及地区。

第2款 违反条例的处罚

任何故意违反委员会根据本章第1款所发布的条例的人员,一旦罪名成立,应当处以1000美元以下的罚金。

第3款 违反关于封闭地区的条例的处罚

任何故意违反委员会根据本章第1款所发布的关于由围栏、高墙、地板、屋顶或其他的结构性障碍所封闭的任何设备或财产的条例的人员,应当构成轻罪,一旦罪名成立,应当处以5000美元以下的罚金,或1年以下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第2278b条 对于委员会设备的拍照,等等:处罚

以下的行为应当构成犯罪,可以处以1000美元以下的罚金或1年以下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1.在未取得委员会许可的情况下,对于由委员会管辖、管理或监管的,且经总统指定的为维护一般防御和安全而需要防止信息扩散的设备和设备进行拍照、制作草图、图片、图纸、地图或地理性描绘,且没有立即向委员会交出所取得的物品进行检查,或未采取其他有必要采取的此类行为。

2.在未经委员会的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或允许使用飞行器或空巾导航或飞行所使用的设备来对上款中提到的由总统指定的设备或设备进行拍照、制作草图、图片、图纸、地图或地理性描绘。

第2279条 其他法律的适用性

本章的第2274条至第2278b条并不排除其他适用法律。

第2280条 禁令行为

只要委员会认为有人在进行或将要进行违反或将要违反本章的规定,或根据本章所发布的条例或决定中的行为或做法,司法部部长可以代表美国政府向适当的法院申请禁止上述行为或做法的裁定,如果委员会证明上述人员已经进行或将要进行上述行为,可以签发永久或临时性禁令,限制性决定或其他决定。

第2281条 蔑视法庭行为

如果传票未能按照本章第2201条第3款送达或被送达人拒绝,则该人的所在地、居住地或交易地的地区法院,在司法部部长代表美国政府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有权签发决定,要求该人根据传票出庭及作证,或出庭及举证,或出庭并作证和举证;未遵守上述法庭决定的行为可以以藐视法庭论处。

第2282条 民事处罚

第1款 许可要求的违反

任何人。

1.违反本章第2073条、第2077条、第2092条、第2093条、第2111条、第2112条、第2131条、第2133条、第2134条、第2137条、第2139条或第2297f条,根据上述条款发布的条例或决定中关于许可和认证的条款,以及据此签发的许可或认证中所规定的条款、条件或限制。

2.根据本章第2236条的规定可能撤销许可证的违反行为,应当受到民事处罚,由委员会处以100000美元以下的罚金。如果违反行为是持续性的,在计算所适用的民事处罚时,应当把违反行为所持续的每一天均视为一个独立的违反行为,委员会有权就处罚进行协商,减轻或免除上述的处罚。

第2款 通知

只要委员会有理由认定应当处以本条所规定的民事处罚,应当书面通知受处罚人。

1.列出日期、事实,以及受处罚人所被指控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性质。

2.具体指出未被遵守的本章的条款、规章、条例、决定或许可。

3.告知委员会所计划处以的各项处罚及其金额。上述书面通知应当由委员会以挂号信的形式寄往受处罚人的最后地址。被通知人应当有机会在委员会通过条例所规定的合理期间内,以书面形式陈述不应当对其进行处罚的理由。通知还应当告知受处罚人,如果其未能偿付由委员会所决定的罚金,将通过民事诉讼来执行该罚金。

第3款 罚金的收缴

经委员会要求,司法部部长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以收缴根据本章所处以的罚金。司法部部长专门享有权力就向其提交的需要予以征收的处罚进行协商,减轻或免除上述的处罚。

第2282a条 违反能源部安全条例的民事货币性处罚

第1款 受处罚人

根据本章第2210条第4款的规定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个体(或该协议的分承包人或供应商)一旦违反(或其雇员违反了)根据本章的规定由能源部部长规定或发布的与核安全相关的所有可以适用的规章,条例或决定(或为了维护核安全而由能源部部长明确予以参照的规章、条例或决定,但由交通部长发布的除外),应当对每一项违反行为处以100000美元以下的罚金。如果构成本章所规定的违反行为属于持续行为,在计算所适用的民事处罚时,应当把违反行为所持续的每一天均视为一个独立的违反行为。

第2款 金额的确定

1.部长应当有权协商、修改、附条件或无条件免除上述民事罚金,并在其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制定执行本章规定的条例。

2.部长在确定本款所规定的民事罚金的数额时,应当考虑到违反情况的性质、情形、范围以及严重程度,并参考违反行为者,偿付能力,对于继续经营能力的影响,类似的违反行为,罪责等级,以及司法所需要的其他事项。在执行本章规定时,部长应当原则上确定非营利性的教育机构是否应当自动免除本章所规定的罚金。

第3款 评估和偿付

1.在发布对于根据本章作出的处罚进行评估的决定时,秘书处应当将所建议的处罚告知受处罚人。上述通知应当告知受处罚人其有机会在收到上述通知后30天内书面选择适用第3款规定评估程序的规定(取代第2款的相关评估的规定)。

2.

(1)除非受处罚人在收到第1款规定的通知后30个历日内,选择适用第3款规定有关上述处罚程序的规定,在根据第5章第3105条的规定任命行政法法官之前,根据第5章第554条规定进行机构听证的期限结束后,部长应当在作出违反的决定之后,经指令对处罚进行评估。上述的评估决定应当包括行政法法官的裁决以及作出上述评估的依据。

(2)处罚正在按照本章的规定受到评估的受处罚人,可以在秘书处作出评估上述处罚的决定之后的60个历日之内,向适当的美国上诉法院的巡回审判庭提起诉讼,要求根据第5卷第7章的规定对上述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法院应当具有管辖权,有权作出全部或部分肯定、修改或驳回部长的指令,或者法院可以因法院作出进一步审理的指令而送交给部长。

3.

(1)如果所作出民事处罚涉及所选择的本款的规定,部长应当在第1款规定的选择期届满后,立即凭指令评估上述处罚。

(2)如果民事罚金在根据第1项的规定作出后60个历日后缴清,部长应当向适当的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作出认定对于民事罚金的评估的决定。法院应当有权重新审查所涉及的法律和事实,并有权作出全部或部分肯定、修改或驳回部长的决定,或者法院可以因法院作出进一步审理的指令而送交给部长。

(3)未经部长的同意,不得撤销所作出的适用本款规定的选择。

4.如果在第2项规定的对民事处罚的评估为终局性的,不可上诉的决定后,受处罚人仍未缴纳罚金,或在适当的地方法院已经作出了第3项规定的有利于部长的判决后,部长应当向适当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收回上述处罚。在上述诉讼中,上述最终评估决定或判决的有效性和适当性不应当成为司法审查的内容。

第4款 除外的机构组织

本条的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的机构:

1.芝加哥大学(及其转包商或供应商)进行的与阿贡国家实验室有关的活动。

2.加利福尼亚大学(及其转包商或供应商)进行与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劳伦斯·利物莫国家实验室和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有关的活动。

3.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及其子公司(及其转包商或供应商)进行的与桑地亚国家实验室有关的活动。

4.大学研究协会公司(及其转包商或供应商)进行的与费尔米国家实验室有关的活动。

5.普林斯顿大学(及其转包商或供应商)进行的与普林斯顿等离子物理研究所相关的活动。

6.联合大学公司(及其转包商或供应商)进行的与布鲁海汶国家实验室相关的活动。

7.巴特尔研究院(及其转包商或供应商)进行的与西北太平洋国家实验室相关的活动。

第2282b条 违反有关分类或敏感信息或资料安全的能源部条例的民事货币性处罚

第1款 受处罚人

任何与能源部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个体或其转承包商或供应商,如果违反(或其雇员违反)由部长根据本章有关保护限制数据或其他分类或敏感性材料的规定而作出的或发布的可以适用的规章,条例或决定,应当对每一项违反行为处以100000美元以下的民事罚金。

第2款 因违反行为而减少的费用或金额

部长应当在与能源部的承包商的合同中包括因承包商或承包商的雇员违反与保护限制数据或其他的分类或敏感性材料有关的规章,条例或决定而适当减少需缴纳的费用或金额的条款。该条款应当具体说明各种程度不同的违反行为,以及可归因于不同违反程度的减少额。

第3款 权力和限制

适用于本卷第2282a条规定的对于民事罚金的评估的权力和限制,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外,应当适用于本条所规定的民事罚金的评估。

第4款 对特定组织的适用

对于本卷第2282a条明确规定的组织。

1.对于根据本条第1款对此类组织处以的民事罚金的评估,应在该组织与能源部签订新的合同,或续展与能源部的合同后再进行。

2.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根据本条第1款所处的民事罚金总额,不可以超过能源部在该财政年度向该组织所偿付的费用总额。

第2283条 对于核监察员的保护

第1款 杀人

杀害进行与下列事项有关的监察活动的人员。

1.与由委员会许可的活动或设施相关。

2.为了满足本章或其他规范应当根据本卷第2133条或第2134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进行许可的利用设备安全,或放射性物质安全的联邦法律所规定要求实施的活动,应当按照第18卷第1111条和第1112条的规定加以惩处。只有上述人员在正在履行上述监察责任或因执行上述责任而被杀害时,才适用于前句的规定。

第2款 攻击

暴力攻击、抵抗、反抗、阻碍、恐吓或干涉履行本条第1款的监察责任的人员,且该人员正在进行上述监察活动或因履行上述责任而受到攻击,应当按照第18卷第111条的规定加以惩处。

第2284条 破坏核设施或燃料

第1款 对于设施的有形损害,等等

任何故意或蓄意对以下的设施进行破坏或造成有形损害的人员:

1.本章所许可的所有生产设施或利用设施。

2.本章所许可的所有核废料存储设施。

3.所有上述利用设施所需的核燃料,或上述设施已经使用的核燃料。

4.所有由核管理委员会许可的铀浓缩设备。或试图或共谋进行上述行为,应当处以10000美元以下的罚金,或20年以下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果造成人员的死亡,应当处以监禁或终身监禁。

第2款 非法使用或破坏设施,等等

通过非法使用或破坏上述设施的机器,部件,或控制上述设施而故意或蓄意的造成上述设施正常运行的中断,或试图或共谋进行上述行为,应当处以10000美元以下的罚金,或20年以下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果造成人员的死亡,应当处以监禁或终身监禁。

第17A分章 国防核设施安全委员会

第2286条 设立

第1款 设立

据此在行政部门中设施独立的机构,称为“国防核设施安全委员会”(本分章中称为“委员会”)。

第2款 成员资格

1.委员会应当由5名成员组成,由参议院建议,总统任命,经参议院同意,成员应当来自具有美国籍的公民,并且是核安全领域的权威专家,具备委员会独立调查和监督职能方面的足够知识和能力。委员来自同一政党的成员不得超过3人。

2.委员会空缺的填补,应当以原始任命同样的方式进行。

3.委员会的成员不可以成为能源部或者能源部的承包商的雇员,也不得与能源部或者能源部的承包商有重要的财务方面的联系。

4.不迟于1988年9月29日180天以内后,总统应当向参议院提交委员会的成员的任命情况。如果总统在该180天以内无法提交该任命,总统应当向参议院军事和拨款委员会和众议院的议长提交说明无法任命的报告以及一份在下一个就90天期限内提交任命的计划。如果总统在此90天的期限内仍然无法提交任命,总统应当在此向该委员会和议长提交报告和计划。总统应当每90天向该委员会和议长提交一次报告和计划,直到任命提交时止。

第3款 主席和副主席

1.总统应当在委员会的成员中指定主席和副主席。

2.主席应当是该委员会的首席执行官,根据该委员会可能确定的政策,应当行使下列委员会的职能:

(1)任命和监督委员会的雇员。

(2)组织该委员会设立的管理单位。

(3)利用并且支出资金。

3.主席可以根据本项将职能转委给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或者适当的官员。

4.在主席无法行使职权或者主席位置空缺的时候,副主席代行主席职务。

第4款 任期

1.第2项中有规定的除外,委员会的成员的任期为5年。委员会的会员可以连选连任。

2.首次任命的成员中:

(1)1个任期为1年。

(2)1个任期为2年。

(3)1个任期为3年。

(4)1个任期为4年。

(5)1个任期为5年。

由总统在任命的时候指定。

3.在该成员的前任成员的任期到期之前,为了填补空缺而被任命的成员,其任期应当为其前任成员的剩余任期。在其任期届满之后,成员还可以继续履行职务,直到接任者产生。

第5款 法定人数

委员会的3个成员构成法定人数,但是更少的人数可以举行听证。

第2286a条 委员会的职责

第1款 一般规定

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标准审查和评估

委员会应当对每一能源部的国防核设施,进行关于能源部的国防核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和停产的标准(包括可适用的能源部指令、条例和要求)的内容和执行进行的审查。委员会应当向能源部提出建议,指出为了确保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得到充分保护应当采取何种具体措施。委员会应当在其建议中包含该标准的执行和内容的必要变更,以及需要进一步的数据或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2.调查

(1)如果委员会认为能源部的国防核设施中的事件或者做法已经或者可能对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应当对此进行调查。

(2)第1款中委员会进行的调查的目的应当为:

(Ⅰ)确定能源部部长是否在该设施充分执行了第1项中规定能源部标准(包括可适用的能源部指令、条例和要求)。

(Ⅱ)探知关于该事件或者做法的情况和其对该标准的意义的信息。

(Ⅲ)确定该事件或者做法是否与其他能源部的国防核设施中的事件或者做法相关联。

(Ⅳ)向能源部部长提供谨慎和必要的关于该标准的变更或者该标准(包括可适用的能源部指令、条例和要求)的执行的建议,以及关于数据和研究需要的建议。

3.设计和运行数据的分析

委员会应当能够从任何能源部的国防核设施获得设计和运行数据,包括安全分析报告,并且对此类设计和运行数据进行系统的分析。

4.设施设计和建设的审查

在新的能源部核设施建设开始前,委员会应当审查该设施的设计,并且在合理的时间期限内向能源部部长提出设计修改建议,委员会认为该修改是确保充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所必要的。在该设施的建设过程中,委员会应当定期审查并且监督建设,并且在合理的时间期限内向能源部部长提出关于建设的建议,委员会认为这种建议是确保充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所必要的。本项中委员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不可以延迟或者阻碍能源部部长进行该设施的建设。

5.建议

委员会应当向能源部部长提出关于能源部核设施的建议,包括该设施的运行、标准和研究需要,委员会认为该建议是确保充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所必要的。在作出其建议的时候,委员会应当考虑执行该建议措施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

第2款 不包括的职能

本分章中委员会的职能不包括与核武器安全有关的职能。但是,委员会应当接触能源部范围内的核武器方面的信息,该信息对于委员会执行职能是必要的。

第2286b条 委员会权力

第1款 听证

1.为了执行本分章之目的,委员会,或者委员会授权的成员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地点举行听证,并且要求(通过传票或者其他方式)证人作证并且根据委员会或者有权的成员认为可行的方式保存证据。

2.

(1)传票的签发必须经过主席或者主席指定的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且由主席指定的人员、委员会成员或者法律另外规定的人员送达。证人的出席和提供的证据可以要求从美国的任何地方到指定的任何美国范围内听证地点。

(2)任何委员会成员可以要求出席委员会的证人发誓或者庄严声明。

(3)如果根据第1项被签发传票的人员拒绝服从该传票,或者拒不服从,听证举行地所在的管辖区域,或者该人被发现地或者居住地或者从事商务活动地的管辖区域的联邦法院,可以命令该人员到委员会作证,或者做出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证词。不遵守该法院指令的,该法院可以按藐视法庭的行为进行惩罚。

(4)委员会传票的送达,遵照《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联邦地区法院的传票送达规定。

(5)本条适用的所有的法院程序可以适用于被要求作证的人居住的或者被发现的管辖区域。

第2款 职员

1.为了执行其本分章中的职责的目的,委员会可以

(1)为履行委员会职能之必要聘用员工,包括委员会认为必要的科学和技术人员,但是不得超过相当于150名全职雇员的规模。

(2)根据第5卷第3109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委员会确定的合理报酬,获得临时的或者非连续性的专家和顾问服务。

2.本卷第2201条第4款规定的关于原子能管理委员会的官员和雇员的权力和要求的规定,适用于根据第1项第(1)小节雇用的科学和技术人员。

第3款 条例

委员会可以制定条例,执行本章中委员会的职责。

第4款 报告要求

委员会应该制定能源部部长的报告要求,该要求能够约束能源部部长。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款要求能源部部长报告的信息包括指定为机密信息的信息、指定为安全保卫信息的信息和根据本卷第2167条或者第2168条被保护不被披露的信息。

第5款 政府设施的利用

为了执行其本分章中的职责之目的,经该部门或者机构的负责人的同意,以及适当的支持协议,委员会可以利用任何政府部门或者机构的设施、承包商或者雇员,在承包商的情形下,应当获得承包商的同意。

第6款 获得某些联邦政府部门的协助

获得核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并且根据适当的支持协议,委员会可以获得核管理委员会对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的建议,并且获得反应堆安全保障顾问委员会对该问题的建议。

第7款 获得联邦政府之外的组织的协助

尽管其他法律关于利用竞争程序有规定,委员会可以与“国家科学院国家研究理事会,或者其他委员会选择的适当的联邦政府外的专家组织或者机构订立协议,协助委员会执行其本分章中的职责。

第8款 常驻监察员

委员会可以安排职员常驻能源部国防核设施执行委员会的职能。

第9款 特别研究委员会

可以对任何能源部国防核设施的公众健康和安全保护进行研究。

第10款 信息评估

委员会可以对从科学和工业团体,以及由利害关系的公众获得的信息进行评估,包括:

1.能源部国防核设施的事件或者做法。

2.关于改进本卷第2286a条第1项规定的标准内容的具体措施,该标准的执行或者有关能源部国防核设施的该标准的研究的建议。

第2286c条 能源部部长的责任

第1款 合作

能源部部长应当与委员会充分合作,并且让委员会获得其执行本分章的职责所必要的设施、人员和信息。根据能源部部长授予的合同经营能源部的国防核设施的各承包商应当,在该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或者经承包商的另外同意,充分与委员会合作,并且让委员会获得其执行本分章的职责所必要的设施、人员和信息。

第2款 信息使用

对于以下人员,能源部部长可以拒绝其使用提供给委员会的信息:

1.没有被能源部部长授予适当的安全证明或者使用授权。

2.在其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不需要使用该信息。

第2286d条 委员会建议

第1款 公告和公众意见

根据本条第7款和第8款,在能源部部长收到委员会根据本卷第2286a条提出的建议后,委员会应当在能源部的区域公众阅览室公示该建议,并且在《联邦公报》上公示,并且要求公众向委员会提出该建议的意见。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在该通知公示之日后30天内向委员会提出对该建议的意见、数据、观点。

第2款 能源部部长的答复

1.能源部部长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委员会送达能源部部长全部或者部分接受或者反对,委员会根据本卷第2286a条向其提出的建议的声明,并且说明应对该建议将被采取的行动的说明。能源部部长应当在该通知公布之日后45天内,或者委员会可能准许的不超过45天的额外期限内,向委员会作出对该建议的答复。

2.在能源部部长根据第1项的规定向委员会做出答复的同时,根据本条第8款的规定,能源部部长应当在《联邦公报》上公示该答复,并且要求公众提出意见。

3.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在能源部部长答复公示之日后30天内向委员会提出对能源部部长答复的意见、数据、观点。

4.为了获得公众对其建议和能源部部长答复的意见,委员会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3款 向能源部部长提供信息

委员会应当向能源部部长提供根据本条第1款或者第2款提交给其所有意见、数据、观点的副本。

第4款 最终决定

如果能源部部长在其根据本条第2款第1项中的答复中,反对(全部或者部分地)委员会根据本卷第2286a条提出的建议,委员会应当重申其原始建议或者作出修正建议,并且向能源部部长通知其行动。在收到委员会根据本款的行动通知后30日以内,能源部部长应当研究委员会的行动,并且作出是否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委员会建议的最终决定。根据本条第8款的规定,能源部部长应当在《联邦公报》上公示该决定以及支持该决定的理由,并且将包含该决定和理由的报告送达参议院军事和拨款委员会以及众议院议长。

第5款 执行计划

对于能源部部长在其最终决定中接受的委员会建议,或者部分的建议,能源部部长应当制订执行计划。在能源部部长在《联邦公报》上公示部长对该建议的最终决定以及支持该决定的理由后90天以内,能源部部长应当将执行计划送达委员会。如果能源部部长向委员会和参议院军事和拨款委员会以及众议院议长送达了通知,其中说明了迟延的理由,以及能源部部长正在采取的准备根据本款执行该计划的行动,能源部部长可以获得另外的45天来提交该计划。能源部部长可以在其根据本款项委员会提交执行计划之日之前或者之后执行该建议(或者该部分的建议)。

第6款 执行

1.根据第2项,不迟于能源部部长根据本条第5款提交关于建议(或者其中的部分)的执行计划之日之后1年以内,能源部部长应当执行并且完成该执行计划。如果完成该执行计划超过1年的时间,能源部部长应当向参议院军事和拨款委员会以及众议院议长提交通知,其中阐述延迟的理由,并且说明何时将会完成该计划。

2.如果能源部部长认为,由于预算方面的因素,委员会建议(或者其中的部分)的执行是不切实际的,或者执行将会影响部长根据本卷第2121条确定的年度核武器储备要求的能力,能源部部长应当向总统、参议院军事和拨款委员会以及众议院议长提出包含该建议以及能源部部长的决定的报告。

第7款 紧迫的或者严重的威胁

1.如果委员会确定根据本卷第2286a条提交给能源部部长的建议与对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的紧迫或者严重威胁有关,委员会和能源部部长应当根据本款(替代本条第1款至第4款)采取行动。

2.在委员会向能源部部长提出的与对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的紧迫或者严重威胁有关的建议的同时,委员会应当将该建议送达总统和国防部部长(为了信息目的)。能源部部长应当将其建议送达总统。总统应当审查能源部部长的建议,并且作出接受或者反对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

3.在总统收到委员会根据本款的建议之后,委员会应当迅速向公众公示该建议,并且将该建议送达参议院军事和拨款委员会以及众议院议长。总统应当迅速地将其决定以及支持其决定的理由送达该委员会和众议院议长。

第8款 限制

尽管本条有其他规定,根据本条向公众公示信息的要求:

1.不得适用于保密信息的情形。

2.应当遵守能源部部长根据本卷第2167条和第2168条发布的禁止传播某些信息的指令和条例。

第2286e条 报告

第1款 委员会报告

1.在总统根据第31卷第1105条第1款向国会提交预算的时候,委员会每年应当向参议院军事和拨款委员会以及众议院议长递交报告,阐述提递交报告之前的一年中委员会根据本分章采取的行动,包括所有委员会作出的建议。委员会还可以定期发布未分级报告,报告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2.根据第1项中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对以下事项的评估:

(1)在报告包括的期间能源部国防核设施安全改善情况。

(2)委员会采取的行动导致的,或者根据委员会的行动采取的行动导致的能源部国防核设施安全改善情况。

(3)能源部国防核设施突出的安全问题,如果有的话。

第2款 能源部报告

在总统根据第31卷第1105条第1款向国会提交预算的时候,能源部部长每年应当向参议院军事和拨款委员会以及众议院议长递交报告,阐述在递交报告之前的一年中能源部的活动。

第2286f条 司法审查

第5卷第7章应当适用于本分章中委员会的行为。

第2286g条 “能源部国防核设施”的定义

在本分章中,“能源部国防核设施”指:1.能源部控制或者管辖下的生产设施或者利用设施(按照本卷第2014条的定义),并且其运行是为了国防目的,但是,该术语不包括:

(1)1982年2月1日关于海军核推进计划的行政指令第12344号涵盖的设施或者活动。

(2)涉及核炸药或者和材料的运输的设施或者活动。

(3)不进行原子能国防活动的设施。

(4)美国浓缩公司所有的设施。

2.能源部控制或者管辖下的核废料存储设施,但是该术语不得包括根据《1982年核废料政策法》开发的,并且由核管理委员会许可的设施。

第2286h条 受制于拨款的订约授权

本分章中委员会的订约授权仅在该目的的拨款(包括拨款转移)预先被提供的范围内有效。

第2286h-1条 将某些信息提交给国会

只要委员会向总统或者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提出立法建议或者声明和信息,或根据本卷第2286e第1款准备向国会提交一报告的时候,委员会应当同时向国会提交其中的副本。

第2286ⅰ条 年度拨款授权

1989年财政年度后的委员会的拨款授权应当通过授权法案按年度提供。

第18分章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合作

第2291条 定义

在本分章中

第1款

“共同体”是指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第2款

“委员会”是指为原子能委员会,根据《1954年原子能法》修正案建立。

第3款

“联合项目”是指由美国和共同体确定的,根据本卷第2153条的规定订立的合作协议执行的合作项目,在共同体成员国的境内运行使用委员会和共同体选择的类型核反应堆的电厂,其目标为在1963年12月31日之前总装机容量为100万千瓦,于1965年12月31日之前可能被选择运行的两座反应堆除外。

第4款

本分章使用的所有其他术语,其定义与本卷第2014条规定的该术语的定义相同。

第2292条 研究和开发项目的拨款授权:订立合同的权力;合同期限;研究和开发项目的相等金额

根据本卷第2017条第1款第2项,已授权拨给委员会3000000美元,作为1953年财政年度的初始授权,用于关于委员会和共同体根据联合项目计划选择的反应堆类型的研究和开发合作项目。在该期限内,为了开展本条授权的研究和开发项目之目的,委员会可以根据必要订立合同,但是期限不得超过5年。共同体也批准相等数额的资金,用于研究和开发合作项目。

第2293条 略

第2294条 铀和钚出售或者租赁授权;数额;不支付留置;铀浓缩服务

根据本卷第2074条的规定,据此授权共同体销售或租赁:

提供包含铀235的数量不得超过位于共同体范围内总装机容量为35000兆瓦特的核电反应堆的燃料周转,加上25000千克用于其他目的的包含铀235的铀。

1500千克钚。

以及30千克铀233。

与美国政府和共同体根据本卷第2153条的规定订立的合作协议一致,但美国政府取得对出售给共同体的材料的留置权,因为它的付款在交付时没有结清。在1968年12月31日之后,委员会可以订立合同,其中规定根据本卷第2201条第22款第(2)小节中的规定对上述包含铀235的部分或者全部进行浓缩或者生产,以代替出售或者租赁。

第2295条 核材料的采购

第1款 授权;钚或者铀数量的限制;授权采购的钚的数量和利用

原子能委员会有权从共同体处购买或者以其他的方式获得特殊核材料或者反应堆中产生的利益,该反应堆根据联合计划建立,其联合计划与根据本卷第2153条的规定签订的合作协议一致。根据本条采购的钚或者铀233或者其中产生的利益的数量不得超过法律授权的数量。委员会有权根据本条从共同体采购最多100千克钚,只能用于和平目的。

第2款 钚采购合同的条款和期限

根据本条订立的采购钚或者其中产生的利益的合同的价格和期限由委员会根据必要确定。对于根据联合计划建设的反应堆中生产的钚,该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该反应堆运作中的10年以上,或者1973年12月31日(或1975年12月31日,对于根据本卷第2291条第3款选定的不超过2个反应堆),选择在先的日期。而且,该合同规定补偿或者购买价格不得超过在其作为反应堆燃料的材料交付给委员会时有效的价格。

第3款 铀采购合同的条款和期限

根据本条订立的采购浓缩为同位素铀235的铀的合同的价格和期限由委员会根据必要确定。但是,该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与共同体的合作协议的终止日期,或者浓缩为同位素铀235的铀的采购超过委员会分配给共同体的该材料的数量减去联合计划中的反应堆消耗的数量。而且,该合同规定补偿或者购买价格不得超过委员会为该材料确定的在该材料交付给委员会时有效价格。

第4款 特殊核材料购买协议

根据本条订立的购买特殊核材料或者其中产生的利益的合同,可以不遵守第1341条、第1342条和第1349条至第1351条的规定,以及第31卷第15章第2分章。

第5款 委员会证明

如果委员会证明该行动是共同防卫和安全利益所必需,或者委员会证明广告不是合理地可行的,根据本条订立的任何合同可以不遵守第41卷第5条的规定。

第2296条 美国不承担责任;免责

美国政府不应当对联合计划导致的损害或者第三方责任负责。但是,本条中的内容不得剥夺任何人本卷第2210条规定的权力。而且,本条不得适用于委员会根据本卷第2292条授权的研究和开发计划作出的安排。美国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步骤以执行本条的规定,包括适当的放弃或者免责协议。

第19分章 矫正措施和铀再生

第1部分 活动处理地点的矫正措施

第2296a条 矫正措施计划

第1款 一般规定

除非本条第2款另有规定,活动铀或者钍处理地点的污染排除、停产、改造及其他矫正措施的费用,应当由根据本卷第2092条或者2111条被许可在该地点进行导致或者已经导致副产物产生的活动的人承担。

第2款 补偿

1.一般规定

能源部部长应当根据第2项至少每年向本条第1款中规定许可人补偿一次该款中规定的费用中的一部分,该部分为

(1)能源部部长认为可归因于出售给美国附带产生的副产物的。

(2)二者之中:

(Ⅰ)该许可人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的。

(Ⅱ)该许可人在2007年12月31日之后根据能源部部长批准的污染排除、退役、改造及其他救济行动计划发生的。

2.数额

(1)针对各个活动地点铀许可人

根据第1项退还给许可人的数额应当由能源部部长根据本卷第2296a-1条颁布的条例确定,对于铀矿山尾矿,不得超过6.25美元乘以在1992年10月24日位于本条第1款规定许可人的活动地的,并且由于对美国的销售附带产生的副产物吨数所得的数额。

(2)针对所有活动地点铀许可人。

根据第1项偿付给活动地点铀许可人的数额总计不得超过3.5亿美元。

(3)针对钍许可人。

根据第1项偿付给活动钍场所许可人的数额总计不得超过1.4亿美元,并且只能用于进行场外处理。

(4)通货膨胀增加系数

本项第(1)、第(2)和第(3)小节中数额应当根据通货膨胀系数每年进行增长。能源部部长应当确定适当的系数进行适用。

(5)额外补偿

(Ⅰ)超过决定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能源部部长应当确定根据本卷第2296a-2条批准拨给的数额,当与每千短吨6.25美元的补偿限度考虑时,是否超过了本条第2款第2项中可补偿给许可人的数额。

(Ⅱ)在超过的情形下,如果能源部部长根据本小节条款(Ⅰ)认定存在超过,能源部部长可以按照比例分配允许其根据本条第2款第1项的补偿费用超过该款第2项规定收回地点的补偿超过每千短吨6.25美元。

3.副产物位置

尽管第2项第(1)小节中有要求,从爱杰蒙特制造厂地点将其副产物材料,从爱杰蒙特移除到污染排除、停产、改造及其他矫正措施计划产生的处理场地,并且该制造厂其他矫正措施应当有资格在第1项规定的适合范围内,获得补偿。

第2296a-1条 条例

在1992年10月24日之后180天内,能源部部长应当颁布调整本卷第2296a条中的补偿的条例。活动铀或者钍处理场地的所有人应当向能源部部长提交请求补偿的申请,同时提交支持理由和合理文献。如果补偿请求有合理的理由支持,能源部部长应当批准,并且及时地做出决定,时间期限仅受到本卷第2296a条限度的约束。

第2296a-2条 拨款授权

第1款 一般规定

执行本部分的拨款为4.9亿美元。前句授权的总计金额应当根据本卷第2296a条的规定按照能源部部长确定的通货膨胀系数每年递增。

第2款 来源

本条第1款规定的资金应当从根据本卷第2297g条设立的基金中提供。

第2296a-3条 定义

为了本部分之目的:

1.“活动铀或者钍处理地点”是指

(1)含有副产物材料的铀或者钍处理地点,包括制造厂,并且已经获得了许可证(由原子能管理委员会或者其前任部门根据《1954年原子能法》签发),或者州根据该法第2021条允许在该地从矿石中生产铀或者钍,该许可证:

(Ⅰ)在1978年1月1日已经有效。

(Ⅱ)在1978年1月1日以后签发或者更新。

(Ⅲ)其续展或者签发之申请在1978年1月1日当日,或者之后还没有办理完毕。

(2)任何其他不动产,或者该不动产上增加的设施,能源部部长或者根据1954年《原子能法》第2021条允许的州长认定该动产或者其上面增加的设施:

(Ⅰ)邻接于该地点。

(Ⅱ)受到残留的副产物污染。

2.“副产物”与《1954年原子能法》第2014条第5款第2项的定义相同。

3.“污染排除、退役、改造及其他救济行动”指在1992年10月24日之前或者之后进行的,为了遵守《1978年铀矿辐射控制法》中的可适用要求,或者州确定的作为《1954年原子能法》第2021条中止协议的部分的要求,而采取的必要的工作。

第2部分 铀再生

第2296b条 额外供给计划

第1款 铀购买

在健全商业行为允许的最大限度上,美国浓缩公司应当根据本条第2款购买铀,并且将其额外供给浓缩加工,以减少生产浓缩客户订购的浓缩铀需要的能源数量,同时考虑与耗尽尾矿的成本。

第2款 国内铀的利用

美国浓缩公司为了本条之目的,购买的铀应当属于国内来源,并且应从国内铀生产者处购买,但必须在双边贸易协定(按照第19卷第3501条第4项的定义)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允许的范围内。

第2296b-1条 国家战略铀储备

据此,应当在能源部部长的领导和控制下,建立国家战略铀储备。该储备包括自然铀矿和当前为了国防目的持有的核武器库中的铀等价物。自1992年10月24日生效,以及其后的6年内,储备的使用应当严格限制为军事目的和政府研究。利用在1992年10月24日存在的能源部浓缩废料储备,在其后的6年中,应当严格限制为军事目的利用。

第2296b-2条 剩余能源部库存的出售

在进行了本卷第2297c-6条要求的转移后,能源部部长可以定期地按照公平的价格,将能源部部分非国家安全所必要的未加工铀或者低浓缩铀出售给公司。只有该销售不会对国内铀采矿业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才可以根据本条进行出售。根据本条的出售产生的收益,应当存入美国财政部的普通基金。

第2296b-3条 铀工业的责任

第1款 持续的部长责任

对于国内铀工业,能源部部长有持续的责任鼓励使用国内铀。能源部部长在履行此职责的时候,不得利用任何其对公司的监管权力。能源部部长应当向适当的国会专门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汇报对国内铀工业采取的措施,包括根据本条第2款促进铀出口的行动。

第2款 鼓励出口

能源部,在与商务部,美国商务代表,以及其他政府组织合作下,应当鼓励国内铀的出口。在1992年10月24日后180天以内,能源部部长应当制订促进国内铀出口的建议和政府执行计划。

第2296b-4条 年度铀购买报告

第1款 总则

在每年的1月1日之前,民用核电反应堆的经营者或者所有人应当通过能源信息管理局局长向能源部部长报告上一财政年度的下列活动:

1.该所有人或者经营者直接或间接购买或者进口至美国的铀或者浓缩铀的原产国和销售人。

2.该所有人或者经营者购买的浓缩服务的原产国和销售人。

第2款 国会获取

根据本条提供给能源部部长的信息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提供给国会。

第2296b-5条 铀库存研究

在1992年10月24日后1年内,能源部部长应当向国会提交研究报告,其中包括:

1.政府所有的铀或者铀等价物的全面库存,包括自然铀、耗尽的铀残渣、低浓缩铀以及能够转化为商业用途的高浓缩铀。

2.国外和国内高浓缩铀库存为了商业用途转化为低浓缩铀的计划。

3.美国对高浓缩铀库存的潜在需要的估计。

4.技术要求和有关高浓缩铀转化为低浓缩铀的成本(包括必要的设施的建设)的分析和总结。

5.来自高浓缩铀转化和出售的潜在收益的估计。

6.有关执行高浓缩铀转化为低浓缩铀的计划的建议。

7.该库存的未来出售和处理的建议。

第2296b-6条 铀购买的规制待遇

第1款 鼓励

能源部部长应当鼓励州和公用事业管理局,在考虑是否允许电厂的经营者或者所有人在其向消费者的费率和收费中收回从非关联的出售人购买国内铀、浓缩铀或者浓缩服务的,高于非国内铀、浓缩铀或者浓缩服务的成本时,考虑本部分的目标和意图,包括避免依赖进口的国家需要。

第2款 报告

在1992年10月24日后1年内,以及其后的每个年度,能源部部长应当向国会报告能源部部长鼓励州监管机关根据本条第1款行动方面的进展。该报告还应当包括能源部部长鼓励相关的州监管机关行动而启动的计划和建议方面的具体信息,如果有的话,还应当包含能源部部长、其他的联邦部门或者国会为了促进本部分的目的而可能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第3款 保留条款

本条不可以解释为授权能源部部长采取违反双边贸易协定(根据第19卷第3501条第4项的定义)或者《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行动。

第2296b-7条 定义

为了本部分之目的:

1.“公司”指根据本卷第2297b条设立的“美国铀浓缩公司”或者其继承人。

2.“原产国”指

(1)对于铀,开采铀的国家。

(2)对于浓缩铀,开采铀并且浓缩铀的国家。

(3)对于浓缩服务,进行浓缩服务所在的国家。

3.“国内来源”指在美国被开采的铀,包括从美国的铀矿通过地下开采、露天开采、现地回收、过滤或者离子恢复回收的铀,或者从美国制造的磷酸中回收的铀。

4.“国内铀生产者”指生产国内铀,并且根据有管辖权的州或者联邦部门的要求获得场地、建筑和设备的经营、净化、停产和治理许可证的人或者实体。

5.“非附属”指不控制购买人,也不被购买人控制或者在购买人一般控制下的出售人。

6.“额外供给”指在浓缩过程中超过交易性残渣分析要求的数量使用铀。

7.“公用事业管理局”指对于电业或者独立电力生产者的电能销售有定价权的州部门或者联邦部门。为了本项之目的,“电业”、“州部门”、“联邦部门”和“定价权”分别按照第16卷第2602条赋予该术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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