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本罪是中国刑法新增加的内容。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社会治安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其职权、地位、影响等条件,为了使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避免被指控、审判、取缔,在黑社会性质的该组织被检举、揭露时,竭力掩饰其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性质,为其开脱、说情,阻挠查获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致其逃避法律制裁。包庇的对象限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包庇其个别成员的,是本罪之包庇行为。仅仅包庇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个别成员的,属包庇罪的包庇行为。二是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纵容以负有特定的职责而不履行为前提,缺乏这一前提的知情不举不属纵容。纵容与共犯的关系,是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包庇、纵容两种行为,实施其一,即成立本罪;同时实施两种行为,也只能按一罪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即明知对方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明知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予以包庇、纵容。不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而包庇、纵容,不成立本罪。(4)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它又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成员。根据中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声明:本文搜集自网络,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本站立场。
相关阅读
推荐阅读
-
- 揭秘姜子牙的野史 - 姜子牙为什么要杀光隐士?
- 隐士,是道家哲学术语。指隐修专注研究学问的士人。首先是“士”,即知识分子,否则就无所谓隐士。历代君王对待隐士无非有两种态度。一
-
- 齐恒公守诺还地
- 齐恒公也是个信守承诺的明君,让我们来看看他守诺还地的故事。齐桓公即位后,亲自率领大军攻打曾经帮助公子纠争夺王位的鲁国, 鲁军节
-
- 华元人物生平简介
- 华元,宋戴公五世孙,华督曾孙,华生御事之子,春秋时期宋国大夫。宋昭公九年(鲁文公十六年,公元前611年),由于宋昭公暴虐无道,因此宋国人都不
-
- 晋文侯威胁最大的不是其弟“成师”,而是殇叔
- 周宣王的时候,晋国国君是晋穆公,穆公的太子叫仇,后来又生了个小儿子成师。《左传》和《史记》都记录说,当时就有个叫师服的贤大夫发表
-
- 晋文侯为何取名为仇,晋文侯夺回君位
- 取名为仇晋文侯,姬姓,名仇,晋穆侯之子,母亲姜氏是齐国宗室之女。晋穆侯四年(公元前808年),晋穆侯迎娶姜氏为夫人。晋穆侯七年(公元前805年
-
- 狐堰论法,与晋文公抬杠
- 晋文公问狐堰说:“我把丰富的食物,普遍赐给朝中的人,一杯酒、一盘肉都集中起来宴请宫中的人,壶中的酒不薄,新鲜的肉不存放起来。杀一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