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行为人采用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人为制造保险案件的手段及其他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有关商业保险秩序及其保险人的财产权利。(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下述一种或多种行为:第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第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行为。(3)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行为人需有“非法占有”保险公司财产的确定目的。如无此目的,行为人即便实施了“制造”事故、故意灭损保险标的的行为,也不能成立本罪,而应根据其行为性质,酌情按相关罪名定罪。(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只能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单位。在共同犯罪的场合,本罪的犯罪主体还可包括作为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中国《刑法》第198条规定,对实施本罪行为的自然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犯本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对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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