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溯及既往
法律时间效力的一种情况。法律只适用于其生效之后所发生的行为或事件,而不适用于其生效之前所发生的行为或事件的原则。这是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的罪刑擅断主义而采用罪刑法定主义以后,在适用刑法上采用的一个原则。该原则最早确立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中,即: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其后许多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法律不溯既往。但是,如果新法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后、判决之前颁布施行,而旧法和新法对该种行为的认定和处分又不相同,在裁判时应适用何种法律,则有两种办法:第一,从旧法,即认为新法不溯既往,新法颁行前的犯罪行为应受旧法制裁而不受新法颁行的影响。第二,从旧兼从轻,即一般从旧法,但如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则从新法。这同样是以法律不溯既往为原则。许多国家的刑法都采用这一原则。中国刑法同样采用这一原则。中国《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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