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使用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依法对所需场地予以使用的权利。中国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的权利类型。场地使用权的使用方式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合营企业向所在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场地,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合同应订明场地面积、地点、用途、期限、场地使用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的罚则等内容。该场地使用权属于合营企业,由合营企业交纳场地使用费。二是当中国合营者已经拥有合营企业所需场地的使用权时,其可以将该权利作为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应当缴纳的使用费相同;该合营者也可以不将场地使用权出资,放弃场地使用权,而由合营企业再申请场地使用权。合营企业对于准予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但该使用权不得转让,因此场地使用权具有固定性,这限制了作为企业财产有机组成部分之场地使用权的流通性和增值机会,既不利于维护投资人的利益,也违背了企业自由处置自己财产的一般宗旨。场地使用权具有有偿性,合营企业应当按照该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合营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场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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