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的对称。指主给付义务之外债权人可以独立诉请履行,以完全满足给付上利益的义务。例如,代理人进行代理事务时就代理情况对被代理人的报告义务和代理利益移转于被代理人的义务,债权让与人将债权证明文件交付受让人并告知有关重大事项的义务,动产转让中出卖人交付发票、保修卡或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的义务等。从给付义务虽称为“从”给付义务,但并无从属的含义。从给付义务可以单独追诉,并且是完全满足债权利益不可缺少的环节。从给付义务与独立的附随义务也有区别,独立的附随义务是在给付义务以外因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而从给付义务本身即为给付义务的组成部分。(参见“主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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