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权
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利总称。担保权包括了两类权利:(1)债权人根据人保即保证取得的权利,即由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充当保证人,当债务人届时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请求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权利。该权利体现了人的信用,以保证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并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2)债权人根据物保取得的权利,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向债权人提供一定金钱或物品供其支配,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依据其所支配的金钱或物品实现其债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等。该权利体现了物的信用性,不受提供担保之人信用因素的限制,而且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因此,与债权人因人保得到的权利相比,债权人根据物保取得的权利更能保障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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