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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枪支不报罪

书籍:法律辞典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3-1-1 专题:书籍

中国刑法罪名。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要特征是:(1)丢失枪支不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具体指向枪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人身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行为人对自己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可能是故意的,但对丢失枪支所引起的严重后果持过失态度,包括对丢失枪支引起涉枪刑事案件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两种情况。(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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