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第三人侵权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行为人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仍然接受该商业秘密,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这是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第四种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明知和应知是一种恶意状态,第三人的恶意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受到与行为人完全相同的制裁。例如,恶意第三人侵权的规定,使知道或应该知道跳槽人员以前有侵权行为的接收单位,承担商业秘密侵权责任,有助于规范人才合法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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