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义务
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定。与法定权利相对应,与道德、宗教教义或其他社会规范产生的义务相区别。忠实履行法定义务,相应地使法定权利得以实现,是守法的表现;不履行法定义务,即是违法,按其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由国家专门机关追究其民事的、行政的或刑事的责任。履行法定义务,即自觉、自动地尽了法律责任,对己、对社会、对国家都有利,法律制裁便与己无关;不履行法定义务,便是自设了违法责任的前提,就会招致与自己的违法行为相应的法律制裁。法定义务和非法定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在有些社会活动或事项上,法律规定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即法律关系主体在这些社会活动或事项上,同时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与此有别的是一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如所有权关系中,一切享有所有权的主体的权利都是法定的、受法律保护的;而一切人对不论是公民、法人、社会组织还是国家的所有权都承担义务。这类法定义务的特点是一切义务主体的不作为,即不侵害任何所有权,便是守法。就一个国家而言,一段时期强调权利,另一段时期强调义务,在一些领域和事项上强调权利,在另一些领域和事项上强调义务,应该说都是正常的。但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和它们所包含的利益与不利益的总量上看,二者应是平衡的。法律、特别是宪法在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时,应该平衡配置;各项法律,由其性质和作用决定,有的以权利性规定为主,有的以义务性规定为主,这也是正常的,但从整个法律体系说,二者也应是平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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