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2)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观上,行为人都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希望或放任发生。(4)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均能成立本罪主体。根据中国《刑法》第228条的规定,对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对实施了本罪行为的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罪对自然人的法定刑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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